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在香港,没有法律规定追讨信必须由事务律师发出,而律师行的信头纸亦非令你收回欠款的原因。关键在于 7 个要点:双方的法定全名、确立债务的合约、欠款金额及其计算方式、利息依据、明确的截止日期、具体的下一步行动,以及可证明的送达方式。背后贯穿着两条基本规则:基于简易合约提出的申索,诉讼时效为 6 年(《时效条例》(第 347 章)第 4(1)(a) 条);而债务人签署的书面承认——或任何部分还款——均会令 6 年时效重新起算(第 23(3) 及 24(1) 条)。若追讨信未能奏效,小额钱债审裁处可处理不超过 HK$75,000 的申索,入禀费仅为 HK$20 至 HK$120,且双方均不得聘请律师代表出庭。
追讨信必须由事务律师发出吗?
不。在《时效条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或《区域法院条例》中,没有任何条文将律师信列为提起诉讼的先决条件。由香港大学设立的公众法律教育服务机构社区法网(CLIC)指出,追讨信是原告在正式入禀前值得采取的步骤——要求对方在通常为 7 至 14 天的期限内作出纠正、赔偿或还款。随后它补充了一句关键原则,这正应决定你撰写追讨信的方式:必须保留副本,因为它将成为原告日后向法庭提交的「其中一项证据」。
这重新界定了整件事的性质。追讨信并非一场展示严肃姿态的表演,而是一份在数月后由陌生人阅读的文件——审裁官从未见过你们任何一方,一手拿着你的发票,另一手拿着债务人的回复。信中每一句值得写入的文字,都是为了这位读者而设。
这一点在小额欠款发票最终处理的司法机构中最为关键。《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 338 章)第 19(2) 条规定,大律师或事务律师无权在审裁处代表发言,除非他们是代表自己行事。专为处理 HK$36,000 债务而设的审裁机构,根本不允许律师代你发言。无论一封律师信能带来甚么,它都无法为你在裁决债务的法庭内换取律师代表。
信中究竟必须包含甚么?
7 个要点。每个要点各有作用,且几乎所有免费范本都采用了较弱的写法。下表两栏之间的区别并不在于语气,而在于第三方能否核实该项陈述。
| 要点 | 大部分信件的写法 | 审裁处可采纳的写法 |
|---|---|---|
| 1. 当事人 | 「执事先生」 | 双方的完整注册名称,附带债务人公司的公司注册编号(CR 编号)及你自己的商业登记号码 |
| 2. 债务责任 | 「我们的服务」 | 注明日期及编号的合约、报价单或采购订单 |
| 3. 金额 | 「未付清款项」 | 发票编号与日期、发票金额、已收付款,并以减法列出未付余额 |
| 4. 利息 | 完全不提,或「利息将会计入」 | 合约条款(如有);若无合约条款,则注明将请求审裁处或法院判定利息 |
| 5. 截止日期 | 「尽快」 | 具体历日及时间。社区法网通常建议为 7 至 14 天 |
| 6. 下一步行动 | 「将采取法律行动」 | 点名具体机构及开展程序的费用——例如在此金额的申索下,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入禀费为 HK$70 |
| 7. 送达方式 | 发送一封电邮 | 发送电邮,并邮寄至注册办事处,同时妥善保存邮寄收据 |
右栏内容较长,并非因为语气更具攻击性,而是因为每一项都是他人能够核实的事实。
这 7 个要点中,有两项最常出错。第一是名称。你不能控告店面、品牌或 WhatsApp 显示名称;你只能控告法律实体。对于有限公司,名称必须与公司注册处登记的注册名称完全一致。当公司全名是「XYZ Design (H.K.) Limited」而你在信中只写「XYZ Design」时,任何具备基本法律常识的债务人都能看出你根本没有查册。
第二是截止日期。「尽快」不是截止日期;在读者无法确定起算日的情况下,「14 天内」也不是截止日期。请明确写出具体日期和时间。这毫无成本,能杜绝关于时限何时起算的争拗,而且这是信件中唯一能创造出明确界线的内容——在此时间点之后,你要么采取行动,要么须解释为何没有行动。
如何列明金额——以及能否计入利息?
应将金额列为算术运算过程,而非仅仅给出一个结论。如果债务人想争议总额,他自会争议;但面对一步步相减的算式,债务人必须指出哪一行有误,而在正式入禀前取得对方的书面答复,极具价值。
| 项目 | 金额 |
|---|---|
| 2026 年 4 月 18 日发出的发票 INV-2026-0418,付款到期日为 2026 年 4 月 30 日 | HK$48,000.00 |
| 减去 2026 年 6 月 15 日收到的款项 | (HK$12,000.00) |
| 未偿还本金 | HK$36,000.00 |
| 按年利率 8.000% 计算之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19 日共 142 天(每日 HK$7.89) | HK$1,120.44 |
| 追讨总额 | HK$37,120.44 |
本金 HK$36,000 按年利率 8.000% 计算,每年利息为 HK$2,880,即每日 HK$7.89;142 天利息合共 HK$1,120.44。申索金额 HK$37,120.44 属于 HK$25,001 至 HK$50,000 级别,因此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入禀费为 HK$70。
利息有两种潜在来源,两者不能叠加。若合约或发票条款订明了利率,则以该利率为准,并应在信中引述该条款。
若合约没有相关条款,你亦非无计可施。第 338 章第 33 条赋予小额钱债审裁处权力,可在判决款额中计入由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至裁决之日止的利息——而第 33(2)(a) 条更规定,不论是否已明文申索利息,审裁处均可如此行事。第 33(4) 条将该利率定为适用于《区域法院条例》(第 336 章)第 50 条下的判决债项利率,该利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按季厘定。截至 2026 年 9 月,该年利率为 8.000%。
若超出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上限,相关法定权力则有所不同。第 336 章第 49(1) 条允许区域法院按其认为合适的利率计入单利,因此在一封追讨 HK$500,000 债务的信件中,切勿将 8% 写得仿佛必然获批一样。
此外,两者不可合并。第 336 章第 49(5) 条禁止就债务已经计息的任何期间再行判定法定利息。在同一期间内,不可能既享有合约约定利率,又同时获得法庭额外判给利息。
追讨期限有多久?6 年时效倒数
甚么情况会重置时效——以及为何对方的回复比你的发信更重要
这是免费范本通常忽略的部分,但却是条例中对债权人最有价值的一项规定。
第 347 章第 23(3) 条适用于债项或其他算定金钱申索。凡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承认该项申索,或就该项申索作出任何付款,该诉讼权即被视为于该项承认或最后一次付款当日产生——而非此前。6 年时效将重新归零起算。
第 24(1) 条对其形式作出了规定:所有此类承认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由作出承认的人签署。第 24(2) 条允许由代理人作出承认,并规定该承认必须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债务人在电话中口头承认欠款,绝不会重置任何时效。某封具体电邮是否符合签署要求,属于事实和法律问题,你应就此寻求法律意见——但电邮至少是一份可能符合条件的文件,而电话对话则绝无可能。
部分还款则完全不需要任何书面形式。第 23(3) 条赋予付款与书面承认相同的法律效力;第 25(6) 条规定还款对所有负有该债项法律责任的人均具约束力,而不仅仅约束付款人;第 23(3) 条还补充了一个值得注意的细节:支付利息被视为就本金债项所作的付款。
因此,在策略上应采取的做法与多数债权人的常规恰恰相反。你写信是为了让审裁官阅读;而对方的回复,若你引导得当,正是重置诉讼时效的文件。务必设法索取回复。
如何引导对方作出具法律效力的债务承认
- 将未付余额列为对方能一句话确认的具体数额,而不是需要对方重新计算的总数。
- 用独立句子要求对方提供未偿还金额的书面确认——将其与催讨还款分开提出。当月不愿付款的债务人,往往愿意确认该金额。
- 以书面形式提出分期还款方案。经签署的分期协议即属债务承认,而一旦开始执行,每期还款均构成部分还款。
- 原样保存收到的任何回复。转发的截图作为证据的效力,远不及原始信息本身。
应该给予多长限期,以及下一步是甚么?
普通追讨信并没有法定限期。社区法网指出的通常期限为 7 至 14 天;期限长短的重要性,不及它是一个明确日期这项事实。给予现金流出现问题的债务人 7 天短限期,往往只会招致延期请求;给予 14 天则能预先堵死这个借口。
接着,指明限期届满后的具体后续步骤。仅威胁采取「法律行动」的信件实际上甚么也没交代,收过几次此类信件的债务人对此心知肚明。指明具体的法律层级——审理机构、相关条例、申请费用——是你建立公信力成本最低的方式,而写下这些亦能促使你核实自己的理据是否正确。
- HK$75,000 或以下小额钱债审裁处——入禀费为 HK$20 至 HK$120,双方均不可聘请律师
第 338 章附表第 1 段及第 19(2) 条。该上限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一直维持在 HK$75,000。
- HK$75,001 至 HK$3,000,000区域法院——准许聘请律师,诉讼费用一般由败诉方承担
第 336 章第 32(1) 条。你可以放弃超额款项以符合审理上限(第 338 章第 9 条、第 336 章第 34 条);但不得将单一申索分拆以符合规定(第 338 章第 8 条)。
- 超过 HK$3,000,000原讼法庭——无金额上限
代价高昂的层级。涉及律师、讼费评定,诉讼时间表以年而非以月计算。
- 拖欠 HK$10,000 或以上的公司根据第 32 章第 178(1)(a) 条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性质完全不同的法律文书
以订明格式将文书留置于注册办事处予以送达;若置之不理达 3 个星期,该公司即可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债项。这是清盘程序的前奏,若该债项存在实质争议,使用此程序会构成滥用法律程序。
收费级别摘自《小额钱债审裁处(费用)规则》(第 338B 章)附表,该规则经修订并于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生效。
付费聘请律师发出追讨信是否值得?
有时值得——但原因往往与法律本身关系不大。
它没有的作用。它不具备额外的法律约束力。审裁处不会给予它特别的比重。它既不会延长亦不会中止诉讼时效。在小额钱债审裁处,你无法讨回律师费,因为该处不允许索回法律费用——这项规定同时也防止了对方以雄厚财力在讼费上压制你。
它的实际功用。它表明你已经开始投入金钱成本,这会改变原以为你不会花钱打官司的债务人的得失计算。它让律师行预先接手案卷,以便在下星期直接展开法律程序而无需重新审阅所有资料。而且在债务人公司内部,它能将问题从一直无视你的人,转交到专门处理律师函件的主管手中。
最实在的衡量标准是金钱计算。若律师费占欠款额相当大的比例,且债务人是一家欠款 HK$10,000 或以上的公司,那么你可以自行准备的法定要求偿债书,既是更有力的法律手段,亦是成本更低的施压工具。若债务为 HK$36,000 而债务人是身无分文的个人,问题根本不在于发甚么信。
应该如何送达,以及需要保留甚么?
普通追讨信并无订明的送达方式。这既是弹性也是陷阱:没有任何法例指引你如何证明信件已送达,因此你必须自行决策,且必须在寄出前决定,而非等限期届满后才想办法证明。
确保送达过程具备可证明性的发送方式
- 发送电邮至一直往来的电邮地址,并将副本邮寄至公司注册处登记的该公司注册办事处——而不是门市或地盘办事处。
- 保留邮寄收据。这是唯一能够确定发送日期且无法事后随意指定的凭证。
- 按寄出时的原始格式完整保留信件副本,并连同所有随附附件一并存档。
- 完整保留对方的任何回复。在整份案卷中,回信往往比追讨信本身更具价值。
与法定要求偿债书的对比极具启发性。《公司(清盘及杂项条文)条例》(第 32 章)第 178(1)(a) 条要求偿债书必须采用订明格式,并藉将其留置于公司的注册办事处而送达。邮寄不符合此项要求,电邮亦不符合。法律若重视送达方式,便会作出明确规定;法律若未作规定,证明送达的举证责任便全由你承担。
追讨信是你的第一项呈堂证物
若限期届满而你提起入禀,这封信便不再只是往来信件,而是成为你案件的第一页。在小额钱债审裁处,双方均须为文件册编排页码——申索人的页码编为 C1、C2 等,被告人的页码编为 D1、D2 等——而追讨信通常放在最前,因为它同时确立了三件事:你申明对方拖欠甚么、你何时提出追讨,以及债务人如何回复或为何没有回复。
第 338 章第 16(1) 条规定聆讯须以非拘谨的形式进行,这常被误解为纯凭主观印象行事的聆讯。事实绝非如此。审裁处依赖文件审理,甚至比正式法院更加依赖文件,因为现场没有律师能为缺乏文件支持的论点作出辩护。
这正是最初就必须将 7 个要点写好的原因。你在第一个月寄出的信,就是你在第九个月呈交给法庭的文件,届时你已无法对其作出任何修改或美化。
常见问题
在香港就未付发票提起诉讼的时效有多久? 6 年。《时效条例》(第 347 章)第 4(1)(a) 条规定,基于简易合约提出的诉讼,不得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满 6 年后提出,对于未付发票而言,该日期通常是付款到期日。根据第 4(3) 条,基于盖印合约(契据中所载的义务)提出的诉讼时效为 12 年。向债务人催讨并不会延长该期限。
债务人的回复会否重置诉讼时效? 有可能。第 347 章第 23(3) 条规定,凡负有债项或其他算定金钱申索法律责任的人承认该项申索,或就该项申索作出任何付款,诉讼权即被视为于该项承认或最后一次付款当日产生。第 24(1) 条要求承认必须以书面作出并由作出承认的人签署,第 24(2) 条规定该承认必须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部分还款不需要任何书面形式,且第 25(6) 条规定还款对所有负有该债项法律责任的人均具约束力。
我应该给予债务人多少天的付款限期? 普通追讨信没有法定限期。社区法网指出的通常期限为 7 至 14 天。比期限长短更重要的是,截止日期必须是具体的历日及时间,而非「尽快」等字眼。对公司发出的法定要求偿债书则有所不同:根据第 32 章第 178(1)(a) 条,若拖欠 HK$10,000 或以上的债项,在订明格式的要求书送达注册办事处后置之不理达 3 个星期,该公司即可被视为无能力偿付债项。
对方对发票的部分金额有争议,我仍应发信吗? 应该,并且要在信中指出哪一部分存在争议。如果追讨一笔明知有争议的款项,日后呈堂会给法庭留下不良印象;将对方承认的余额与有争议的项目区分开来的追讨信,能引导对方承认无争议的部分,根据第 23(3) 条,这会重置该部分的时效。这还能收窄日后聆讯的实际争议范畴,其价值远胜任何恐吓性的措辞。
资料来源: CLIC — The demand letter before starting a civil action,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Fees) Rules (Cap. 338B), e-Legislation,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e-Legislation,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e-Legislation, Judiciary — Interest rate on judgment debts,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文中所引用的法例条文均以撰文时「电子版香港法例」所载之香港条例为准,判决债项利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按季厘定——在信件中引用相关利率及费用表前,请先核实最新资讯。本文仅提供有关程序的常规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亦无法判断你自身的债务是否存在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