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直接答案:在香港,金钱判决可在判决可予强制执行之日起 12 年内据以提起诉讼(《时效条例》(第 347 章)第 4(4) 条)。但由判决满六周年起,发出执行令状须先取得法庭许可(《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第 46 号命令第 2 条规则),而到期超过 6 年的利息亦不能再追讨。未清偿的判定债项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厘定的利率计算单利:由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为年息 8.000%。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断在区域法院执行,按同一利率计息。
香港判决的有效期是多久?
上限是十二年。《时效条例》(第 347 章)第 4(4) 条订明,在判决可予强制执行的日期起计 12 年届满后,不得就该判决提起诉讼。时效期是法例订明的期限,期限一过,无论申索理据多强,都不能再提起。
这句条文有两个关键字。可予强制执行,即时效由你最早可以执行之日起计,通常是判决当日,而不是你发现债务人不还钱的那一天。诉讼一词在第 2 条的定义包括在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所以不要指望找到一条可以避开这十二年的程序捷径。
同一款条文还有第二个较短的期限,多数债权人都会忽略:就判定债项而拖欠的利息,在该利息到期之日起计 6 年届满后,不得追讨。本金可保留十二年;每一年的利息只保留六年。
| 项目 | 期限 | 起计日 |
|---|---|---|
| 就判决提起诉讼 | 12 年 | 判决可予强制执行之日 |
| 拖欠的判定债项利息 | 6 年 | 每笔利息到期之日 |
资料来源:《时效条例》(第 347 章)第 4(4) 条,并参照第 2(1) 条,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电子版香港法例核对。
判决满六年后有什么改变?
执行不再是自动的。《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第 46 号命令第 2(1)(a) 条规则订明,凡自判决或命令的日期起计已过了 6 年或以上,未经法庭许可,不得发出执行该判决或命令的执行令状。《区域法院规则》(第 336H 章)亦有同一条文,编号相同。
执行令状是授权执达主任采取行动的法庭文件。第 46 号命令第 1 条规则订明,执行令状包括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writ of fieri facias,即查封及拍卖货物)、管有令状、交付令状及暂时扣押令状。
申请许可是一项正式申请,不是例行手续。第 4 条规则订明,申请可以单方面提出(无须通知债务人),除非法庭指示以传票方式提出;申请须有誓章支持,誓章须指明有关判决,述明原本应付的款额及申请当日仍欠的款额,而在已过六年的情况下,须述明延迟执行的理由。
小额钱债裁断也适用吗?
适用,经由区域法院。《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 338 章)第 32 条订明,审裁处的裁断可在区域法院以执行该法院判决的同样方式执行。因此,执行裁断就是动用区域法院的机制及其执行规则,包括第 46 号命令的六年许可规定。
利息亦循同一途径计算。根据第 33(3) 条,裁断由裁断日期起至清偿为止,须就未清偿的款额计息;第 33(4) 条把利率定为《区域法院条例》(第 336 章)第 50 条下不时适用于判定债项的利率。未清偿的裁断,与区域法院判决按同一利率增长。
审裁处本身不会替你追讨。胜诉只是给你执行的权利,执行的步骤、费用及执达主任按金都要由你自己启动。我们较早前的香港判决执行指南,逐步讲解扣押债务人财产令状、第三债务人命令及押记令。
香港判定债项的利息是多少?
除非法庭另行命令利率,判定债项由判决日期起至清偿为止,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以命令厘定的利率计算单利。法律依据是《高等法院条例》(第 4 章)第 49(1) 条及《区域法院条例》(第 336 章)第 50(1) 条,司法机构会公布每个利率及其生效日期。
单利只按未清偿的本金计算,利息本身不再生息。利率每季检讨一次,由 2024 年全年的 8.875% 回落至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的 8.000%。
| 生效日期 | 利率 |
|---|---|
| 2026 年 10 月 1 日 | 8.000% |
| 2026 年 7 月 1 日 | 8.000% |
| 2026 年 4 月 1 日 | 8.000% |
| 2026 年 1 月 1 日 | 8.107% |
| 2025 年 10 月 1 日 | 8.250% |
| 2025 年 7 月 1 日 | 8.250% |
| 2025 年 4 月 1 日 | 8.276% |
| 2025 年 1 月 1 日 | 8.622% |
| 2024 年(四季均同) | 8.875% |
资料来源:香港司法机构「判决的利息及利率」,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核对。2024 年一行涵盖利率相同的四个季度命令。
计算例子:一笔 HK$50,000 的裁断迟迟未付
假设小额钱债审裁处判给 HK$50,000,债务人置之不理。按现时年息 8.000% 单利计算,每年增加 HK$4,000,约每日 HK$10.96(HK$50,000 × 8% ÷ 365)。利率由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重新厘定,实际计算要按每段期间生效的利率逐日计算;下表假设利率维持 8.000%,只为显示大致走势。
- 第 1 年HK$50,000 加利息 HK$4,000
现在就执行:发出令状无须许可。
- 第 6 年HK$50,000 加利息 HK$24,000
由满六周年起,发出令状须得法庭许可。
- 第 8 年可追讨利息维持约 HK$24,000
每新增一年利息,就有一年超过六年的利息不能再追讨。
- 第 12 年就判决提起诉讼已过时效
《时效条例》第 4(4) 条。
仅作说明。实际利息视乎期间生效的利率及任何部分还款。
执行令状的有效期是多久?
十二个月,可以延期。第 46 号命令第 8 条规则订明,执行令状在发出日期起计的首 12 个月内有效。如令状未获完全执行,法庭可命令延长其有效期,每次 12 个月,但须在令状原本届满日的翌日之前提出申请,或在法庭准许的较后日期之前提出。
延期可保住你的排序。第 8(4) 条规则订明,延期令状的优先次序以其原本交付执达主任的日期为准;当其他债权人也想查封同一债务人的货物时,这一点十分重要。让令状失效,新令状就要重新排队。
保持判决有效的先后次序
- 记下判决日期、满六周年及满十二周年的日子。
- 趁无须许可时发出令状,并记下其 12 个月届满日。
- 令状未获完全执行的,在届满前申请延期。
- 第六年结束前决定是否再次执行;过了六年,就准备申请许可的誓章。
- 记录每一笔收到的还款,以及你何时采取过哪些执行行动。
两个时效:申索与判决
取得判决之前,适用的是另一个时效。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的诉讼,涵盖大部分未付发票、借款及按金,须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 6 年内提起(第 4(1)(a) 条)。基于盖印契据的诉讼则有 12 年(第 4(3) 条)。
这个较早的时效可以重新起计。根据第 23(3) 条,如对债项或其他经算定金钱申索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承认该申索,或就该申索作出任何付款,则有关权利须当作在承认或最后一次付款的日期产生。第 24 条规定,每项承认均须以书面作出,并由作出承认的人签署。一则答应还钱的短讯未必足够;一封签署的信或一笔银行转帐则可以。
取得判决之后,不要假设同样可以重新起计。第 4(4) 条由判决可予强制执行之日起计,至于部分偿还判定债项会否令该日期重新起计,是应该征询法律意见的问题,不宜依赖。可以肯定的是,部分还款会减少计息的本金。
判决已有一段日子,这个月应该做什么?
先计算判决的年期,以判决或裁断上的日期为准,而不是你最后一次催款的日期。然后看看自己属于哪一段。
- 未满六年。 发出令状无须许可。缴付执达主任按金之前,先查清债务人现时有什么:有存货的业务、你知道他使用的银行、登记在他名下的物业。
- 六年至十二年。 发出令状须得许可。准备一份如实解释延误的誓章,例如债务人直至最近才有资产。利息只计回六年。
- 十二年或以上。 第 4(4) 条禁止就判决提起诉讼。花钱采取任何步骤之前,先征询法律意见;条文正是为阻止这种情况而设。
- 不论年期。 保留完整文件:判决、每笔还款、每份令状及每份执达主任报告。申请许可的誓章就是由这些文件组成。
常见问题
香港判决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据《时效条例》(第 347 章)第 4(4) 条,在判决可予强制执行的日期起计超过 12 年,不得就该判决提起诉讼。由判决日期起计满六年后,根据《高等法院规则》及《区域法院规则》第 46 号命令第 2 条规则,发出执行令状须得法庭许可。
香港判定债项的利率是多少?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判定债项按终审法院首席法官不时厘定的利率计算单利。由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为年息 8.000%,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未有改变。到期超过 6 年的拖欠利息不能追讨。
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裁断有利息吗? 有。《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 338 章)第 33 条订明,裁断由裁断日期起至清偿为止,须就未清偿款额按区域法院判定债项适用的利率计息;第 32 条则容许裁断在区域法院以执行该法院判决的方式执行。
资料来源: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ss.2, 4(1), 4(3), 4(4), 23, 24 and 26, e-Legislation,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rder 46, rules 1, 2, 4 and 8, e-Legislation,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Cap. 336H), Order 46, rules 2 and 8,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s.32 and 33, e-Legislation, Hong Kong Judiciary — Interest on Judgments and Interest Rates (checked 1 October 2026), High Court Ordinance (Cap. 4), s.49, e-Legislation,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50, e-Legislation. 法例条文以《时效条例》(第 347 章)、《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 338 章)、《高等法院条例》(第 4 章)、《区域法院条例》(第 336 章),以及《高等法院规则》和《区域法院规则》第 46 号命令为准,均于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电子版香港法例核对;利率取自司法机构同日公布的列表。本文属一般资料,并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