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直接回答:在香港,追讨欠薪属于金钱申索,而由一个金额决定申索归属。每名申索人 HK$15,000 或以下,且申索人不超过10名,属于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管辖——该处在劳工处尝试调解前不会受理申索,且在诉讼权利产生后12个月便失去司法管辖权。任何超过 HK$15,000的申索则归劳资审裁处处理,你须致电2625 0056自行预约立案,缴付HK$20 至 HK$50,并在10至30天后进行首次聆讯。两个机构均不允许律师代为发言。
在香港追讨欠薪应向哪里提出申索?
对大多数在香港工作的人来说,两个月未付薪金已超过 HK$15,000——因此本文的大多数读者将前往劳资审裁处而非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但两者依然值得了解,因为划分界线是按每名申索人而非每名雇主计算,而且涉额较小的审裁机构门槛更为严格。
- 每名申索人 HK$15,000 或以下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第453章)
最多10名申索人。须先经劳工处调解,且诉讼权利必须在过去12个月内产生。
- 超过 HK$15,000劳资审裁处(第25章)——无申索上限
自行预约立案。若申索在超过6年前产生,可能会受《时效条例》(第347章)所规限而丧失时效。
- 任何金额(若申索基于侵权行为)两者皆非——审裁处完全没有司法管辖权
第25章附表第3段排除了任何基于侵权行为的诉讼因由,即使该因由是由违约所引起。
定义词汇:诉讼权利在款项到期应付时产生,而非在你最后一次催讨时产生。
关于第一层级还有一点需要说明,因为这是人们常犯的错误:HK$15,000 是按每名申索人计算,而非按每宗申索计算。若十名厨房员工每人被拖欠 HK$14,000——合共 HK$140,000——这仍属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的案件,而非劳资审裁处的案件。
HK$15,000 的界线不仅改变申索机构,还改变了申索期限
金额上限较低的审裁机构,时限反而更短,门槛亦更严格。这看似违反直觉,因此在选择途径之前,值得将两者并列比较。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 | 劳资审裁处 | |
|---|---|---|
| 法例 | 《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条例》(第453章) | 《劳资审裁处条例》(第25章) |
| 金额上限 | 每名申索人 HK$15,000,最多10名申索人 | 超过 HK$15,000,无上限 |
| 时限 | 诉讼权利产生起计12个月(第7(1)条) | 满6年可能丧失时效(《时效条例》,第347章) |
| 劳工处调解 | 受理申索前必须进行 | 非强制要求 |
| 法律代表 | 双方均不得聘用 | 双方均不得聘用(第25章第23条) |
| 立案费用 | 劳工处未有公开发布——请致电2927 8000向仲裁处查询 | HK$20 至 HK$50,另加每个被告人地址 HK$10 |
| 首次聆讯 | 未有公布 | 提讯聆讯(call-over hearing)于立案后10至30天内进行 |
HK$15,000 的金额适用于诉讼权利在2021年9月17日或之后产生的个案;在此之前产生的诉讼权利适用较低的上限。根据第453章第7(1)条,双方可提交由双方签署的备忘录,同意仲裁处在超过12个月后仍保留司法管辖权。
我是否必须先经劳工处调解?
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而言,答案是肯定的,且劳工处毫不含糊地指出:若未先经劳资关系科调解,直接申请仲裁将不获受理。调解由该科遍布港九新界的各分区办事处负责,费用全免。
就劳资审裁处而言,答案则为否定——这正是网上许多指引有误之处。司法机构的立案指引要求你出示香港身份证及劳工处转介编号(如适用)。括号内的字眼至关重要。审裁处有关和解的网页仅说明,你在提出申索前可先联络劳资关系科。第25章第9条已于1999年废除,且并无引入任何凭证要求予以取代。
这并不意味着调解是浪费时间。调解费用全免,比聆讯更快,而且只是行政混乱而非无力偿债的雇主往往会在谈判桌上付款。但如果雇主已经拒绝沟通或不再回应,你今天就可以自行预约劳资审裁处的立案时间。
我的工资实际上何时到期应付?
在提出申索前,你必须厘定款项到期应付的日期,因为该日期会启动时效时钟,而且这是审裁处调查主任要求你明确确认的第一件事。《雇佣条例》(第57章)对此已有明确规定。
法定工资时效顺序
- 工资在工资期最后一天届满时到期应付——通常为你工作的月份。
- 雇主必须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支付,且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迟于该工资期届满后7天。若逾期未付,雇主还必须就未付金额支付利息。
- 若工资在到期后一个月仍未获支付,你可视合约已被雇主无须给予通知而终止,此举使你有权在欠薪之外获取代通知金。行使此权利时须书面通知雇主。
- 合约终止时,除遣散费外的所有终止雇佣款项均在合约终止后不迟于7天到期应付。遣散费则在雇主接获你提出书面申索后不迟于两个月到期应付。
欠薪同时属于刑事罪行,其罚则绝非象征性质。雇主若故意且无合理解释而未有在工资到期时支付工资,一经定罪,可处罚款HK$350,000 及监禁3年;非法扣薪可处罚款HK$100,000 及监禁1年。凡公司所犯的欠薪罪行是在董事、经理或秘书的同意或纵容下犯下的,或可归咎于其疏忽,该人即属犯有相同罪行,面临相同刑罚。
劳资审裁处并不负责刑事检控——那是劳工处的程序,并与你的金钱申索分开进行。但这正是劳资关系科人员重视欠薪投诉的原因,而且务须知道,公司背后的董事并非必然能逍遥法外。
如何在劳资审裁处提出申索?
你不能未经预约直接前往。立案申索必须预约办理,预约是处理一切手续的第一步。
立案申索逐步流程
- 透过劳资审裁处的24小时电话预约系统(2625 0056)或司法机构网站预约。
- 预约日前查明被告人的正确地址。若为有限公司,此地址为公司注册处纪录的注册办事处地址。若为独资或合伙业务,则为税务局商业登记署纪录的主要营业地点及/或东主或合伙人的住址。邮政信箱并非有效地址。
- 预约当天,携带你的香港身份证、劳工处转介编号(如有)以及所有证明文件(合约、发薪记录、轮值表、通讯讯息),前往审裁处登记处报到。
- 会见审裁处调查主任,主任会协助你拟定申索,并发出列明申索理由、项目及金额的表格一(Title to Claim)及表格二(Form of Claim)。
- 签署表格二。在你签署之前,表格不会送达被告人。
表格二的内容由第25章第12条订明:各方当事人的姓名及地址、每名申索人被拖欠的金额,以及合理充分的详细资料,以使被告人得知申索理由及该金额的计算方式。最后这句话正是你需要预先准备的。「两个月工资」并非计算方式;「7月及8月每月工资 HK$18,400,减去7月14日已支付的 HK$4,000」才是。
费用是多少?需要多长时间?
| 申索金额 | 立案费用 |
|---|---|
| HK$2,000 或以下 | HK$20 |
| HK$2,001 – HK$5,000 | HK$30 |
| HK$5,001 – HK$10,000 | HK$40 |
| 超过 HK$10,000 | HK$50 |
另加每个被告人地址 HK$10 的文件送达费。司法机构公布此收费表之日期为2017年12月。根据《劳资审裁处(费用)规则》,凡向司法常务官提出书面充分及有效理由,审裁处可减免、免除或延期缴付任何费用。
在实务中,几乎每宗劳资审裁处申索的费用均为HK$50 另加每个地址 HK$10,因为较低的三个层级金额本应由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审理。较低的费用等级主要适用于从小额薪酬索偿仲裁处或小额钱债审裁处移交过来的申索。
审理迅速是审裁处真正的优势。提讯聆讯(call-over hearing)定于立案之日起计10至30天之间举行,而司法机构的服务承诺是在不迟于30天内排期聆讯。提讯聆讯并非正式审讯:其目的在于查核双方是否已提交足够的文件证据并探讨和解可能;若无和解机会,审裁官会就进一步举证发出指示,并押后至另一聆讯日或审讯日。
在此期间,审裁处调查主任会持续进行调查。被告人会被要求会见主任,并以证人陈述书形式提交抗辩理由及证明文件;你亦可能被要求就雇主的说法作出回应;主任随后会为审裁官拟备一份案情摘要(Summary of Facts),列明争议事项。将己方文件送交对方是你自己的责任,而非审裁处的责任——若须由法院人员影印,你须自行付费,且司法机构特别提醒影印费用十分昂贵。
为甚么不准律师代表?这样对我有多不利?
第25章第23条列明了谁享有发言权:申索人或被告人、审裁处调查主任、获授权人员、作为当事人的公司之高级人员或雇员、合伙业务的成员、代表律政司司长出庭的公职人员,以及在经审裁处许可下由书面授权的已登记职工会或雇主协会的干事。大律师或律师仅在以当事人身份代表自己时才享有发言权。你的律师只能坐在公众席旁听。
审裁制度的重点在于对等。你的雇主同样不能指派大律师出庭。公司必须透过其自身的高级人员或雇员出庭,与对其提起诉讼的申索人处于对等地位。
审裁处亦非消极的仲裁者。第20条规定聆讯须以非正式的方式进行,而第20(3)条规定审裁官须就其认为与申索有关的任何事宜进行调查,不论当事人是否有提出该事宜。这是一般民事法院所不具备的主动查讯权力。加上审裁处调查主任在聆讯前协助草拟申索并进行调查,整个制度设计的前提正是双方均无法律代表。
然而,这一切并不会为你提供法律意见。司法机构明确表示,审裁处不会就双方的申索提供任何法律意见。主任会协助你陈述案情,但那里没有人会告诉你案情胜算几何。在填写表格的协助与提出实质论据的协助之间的这道鸿沟,正是亲自诉讼的申索人必须在聆讯前而非聆讯期间自行跨越的。
劳资审裁处无权处理的事项
- 审理基于侵权行为的申索。附表第3段排除了任何基于侵权行为的诉讼因由,不论该因由是由违反合约所引起,还是由违反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则所施加的责任所引起。人身伤害索偿并不属于欠薪申索。
- 审理已过时效的申索。在超过6年前产生的申索可能会受《时效条例》(第347章)规限而丧失时效。
- 保留其认为应归其他法院处理的案件。根据第10条,审裁处可在任何阶段拒绝行使管辖权,并将申索移交原讼法庭、区域法院或小额钱债审裁处。
- 为你提供法律意见。审裁处负责起草你的申索表格,但不会为你建构法律论点。
败诉或无人出庭:我有甚么期限?
针对劳资审裁处裁决的各项补救途径,几乎都在7天内关闭。这份表格应在聆讯前阅读,而非在聆讯后。
| 情况 | 须提交的文件 | 费用 | 期限 |
|---|---|---|---|
| 你因缺席而导致申索被剔除 | 表格十八(Form 18,申请恢复申索),一式两份 | HK$45 | 聆讯后7天内,或审裁处所容许的较长期限 |
| 在一方缺席的情况下作出了针对该方的裁决或命令 | 表格十九(Form 19,申请撤销裁决/命令),一式两份 | HK$45 | 聆讯后7天内,或审裁处所容许的较长期限 |
| 你希望审裁官重新考虑裁决 | 根据第31条提出覆核申请 | 未有公布 | 7天内;审裁官自行主动覆核的权力为裁决作出后14天内 |
| 你认为裁决在法律观点上有错误 | 根据第32条向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 | 未有公布 | 裁决送达后7天内,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因充分理由而容许延长的期限 |
只有当裁决、命令或裁定在法律观点上有错误,或超越审裁处的司法管辖权时,方可申请上诉许可——不能仅因不同意审裁处裁定的事实而提出。原讼法庭拒绝批予上诉许可的决定为最终裁定。
从该表格可得出两点结论。首先,根据第31条进行的覆核可以将申索全部或局部重新展开及重新聆讯并接纳新证据,这远比上诉所能做的多——因此当问题在于证据而非法律时,这是正确的途径。自2014年起,审裁官若认为覆核申请毫无根据或旨在拖延程序,可命令申请人就裁决提供保证金;若申请人无视该命令,审裁官可驳回该申请。
其次,如果你胜诉,对方申请上诉许可并不会冻结你获判的款项。司法机构明确指出:裁决不会自动暂缓执行,因此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则你可立即申请强制执行。
雇主倒闭:基金可垫付甚么?
如果雇主是无力偿债而不仅仅是不愿支付,裁决可能毫无实质价值,这时应转移途径。破产欠薪保障基金——由每张商业登记证征费资助,并由劳工处薪酬保障科管理——提供特惠款项,涵盖审裁处所判给的相同项目。
- 只有在最后服务当天前4个月内提供服务的工资,方可计入欠薪款额。
- 欠薪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须于最后服务当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申请;未放年假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费须于终止雇佣合约当日起计6个月内提出申请。
- 发放特惠款项通常规定已向公司雇主提出清盘呈请,或向个人雇主提出破产呈请。若雇主雇用少于20名雇员且提出呈请属不合理或不符合经济效益,或因欠款总额不超过HK$10,000而受《破产条例》第6(2)(a)条所限无法提出呈请,劳工处处长可免除该项要求。
- 如果你现为或曾为该公司的注册董事,申请一般会被拒绝。提供虚假资料或文件属违法行为,可处罚款HK$50,000 及监禁3个月。
| 类别 | 上限 |
|---|---|
| 欠薪 | HK$80,000,或4个月工资,以较低者为准 |
| 代通知金 | 一个月工资或 HK$45,000,以较低者为准 |
| 遣散费 | 首 HK$200,000 另加超出部分的 50% |
| 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 两者合计 HK$26,000 |
各项上限自2022年6月17日起调高——欠薪由 HK$36,000 调高至 HK$80,000,代通知金由 HK$22,500 调高至 HK$45,000,未放年假及假日薪酬由 HK$10,500 调高至 HK$26,000。遣散费上限自2025年3月21日起再度调高,由首 HK$100,000 调高至首 HK$200,000 另加超出部分的 50%。
如果你认为雇主即将倒闭,应尽早通知劳资关系科。该科指出的危急迹象十分具体:机器或原材料无故被移走、工作场所突然关闭、无法在雇主住址或营业地点寻获雇主、货物突然被执达主任查封。该科可将你转介至法律援助署以便及时提出呈请,并会同时协助你递交基金申请。
在预约立案之前
Trial AI 让你预先模拟必须由你亲自进行的聆讯:审裁官如何审视你的申索、雇主会向你提出的质询,以及你将被要求亲口解释并证实的计算方式。这并非法律意见,亦不能取代劳资关系科。这是在那个无人可为你代言的法庭上面对实战前的演练。
- 写下每笔欠款到期应付的日期——即工资期结束日或合约终止日。本文提及的所有期限均自该等日期起计,而非自你最后一次追讨欠薪之日起计。
- 务必先取得被告人的正确注册或营业地址。无法成功送达的申索将无法推进。
- 带备计算方式,而非仅仅一个总额:工资率、时期、工作日数,并扣除已支付的任何款项。
- 若每名申索人的申索金额为 HK$15,000 或以下且已拖延超过一年,在花费数周进行调解之前,务必先正视仲裁处的12个月时效限制。
- 若雇主看似无力偿债,切记破欠基金的各项申请期限自你的最后服务当日起计,而非自法庭作出任何裁决之日起计。
资料来源: Judiciary — Labour Tribunal, Labour Tribunal Ordinance (Cap. 25),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Ordinance (Cap. 453), Labour Department —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A Concise Guide to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PDF),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 Annual Report 2023–24 (PDF). 文中所列数字为撰写时由司法机构、劳工处及「香港电子法例」所公布的资料。收费表、司法管辖权上限及破欠基金上限均可能有所变动——立案前请核实最新数字。本文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