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直接答案:在香港,基于简单合约(涵盖绝大多数发票、借款及按金)追讨欠债的诉讼,必须在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 6 年 内提出(《时效条例》(第347章)第4(1)(a)条);根据契据产生的债项则有 12 年(第4(3)条)。若债务人 以书面承认债项并签署,或就债项 作出任何还款,时效便会归零重新起计(第23(3)及24(1)条)。在 2020年下半年 到期的债项,到了2026年10月已进入最后倒数几个月。发信追讨和致电催促不会中止时限计算;正式入禀提出申索才会。
追讨欠债的时限是多久?
绝大多数债项为六年。时效期是法律容许提出申索的期限;一旦期限届满,不论证据多么充分,被告人均可据此抗辩击倒申索。《时效条例》(第347章)第4(1)(a)条订明,基于简单合约或侵权行为提出的诉讼,在诉讼因由产生的日期起计满 6 年 后,不得提起。
简单合约指并非以契据订立的任何合约:包括书面协议、经电邮接纳的报价单、透过通讯软件协议的朋友间借贷,或未缴清的发票。盖印文据指经盖印签立的契据所载的义务,第4(3)条给予其 12 年 期限。若你的申索实际上并非纯粹欠债,则以下其他期限亦属重要。
| 申索类别 | 期限 | 法律依据 |
|---|---|---|
| 根据简单合约产生的债项或其他申索 | 6 年 | 第347章第4(1)(a)条 |
| 根据契据产生的债项(盖印文据) | 12 年 | 第347章第4(3)条 |
| 就法院判决提起的诉讼 | 12 年 | 第347章第4(4)条 |
| 人身伤害 | 3 年 | 社区法网对第347章的摘要 |
| 工伤雇员补偿 | 意外发生起计 2 年 | 社区法网摘要 |
资料来源:《时效条例》(第347章),于2026年10月2日查阅电子版香港法例;社区法网(CLIC)「民事诉讼的展开是否有期限?」。
时效何时起计,如何停止?
时效在诉讼因由产生时开始起计,即你最早有权起诉的一刻。对于未清缴的发票,通常是款项到期应付之日,而非你察觉逾期之日,亦非你最后一次追讨之日。对于有固定期限的贷款,通常是协议中订明的还款日。如果你无法确定具体日期,在采取任何行动前,务必先找出确定该日期的文件。
你这一方唯一能够中止时效计算的行动是提起诉讼,第2条将其界定为包括在法院进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实际上,这意味着正式入禀提出申索。发出索偿信、催缴提示、致电或向债务人的雇主投诉,对时效期均毫无影响,因为这些既非法律程序,亦非债务人作出的行为。
这就是为什么在2020年到期的债项在今年秋季至关重要。于2020年12月1日到期的发票,将于2026年12月初届满六年。于2020年3月1日到期的发票,已在2026年3月逾期,除非曾发生让时效重新起计的事件,否则已受时效限制而不得起诉。
- 2026年3月2020年3月1日到期,其后没有任何还款或签署承认
除非债务人现时承认债项或还款,否则已受时效限制;请征询法律意见。
- 2028年6月2020年3月1日到期,2022年6月15日偿还 HK$5,000
还款令时效重新起计(第23(3)条);HK$35,000 余额仍可追讨。
- 2026年12月2020年12月1日到期,其后没有任何还款或签署承认
现时应向小额钱债审裁处入禀,或先取得对方签署的承认。
仅供示意说明。具体届满日期取决于个别申索的时限计算方式;预留时间应以数星期而非数天为度。
什么会令时效重新起计?
第23(3)条适用于追讨任何债项或其他算定金钱申索的诉讼权利已产生的情况——即固定金额,而非待法庭评定的损害赔偿。若负有法律责任的人承认该项申索或就该项申索作出任何付款,该权利即被视为是在该次承认或最后付款之日(而非此前)产生。六年时限便会重新开始。
两种途径的形式规定有所不同。第24(1)条规定,每项承认均须以书面作出,并由作出该项承认的人签署。付款则完全不需要任何书面形式。第24(2)条补充,两者均可由代理人作出,且必须向债权人或债权人的代理人作出。第23(3)条的但书解决了一个常见争议:支付利息亦算作就本金债项作出的付款。
| 发生的事件 | 会否重新起计时效? | 原因 |
|---|---|---|
| 债务人签署信函承认结欠金额 | 会 | 书面并经签署的承认(第23(3)、24(1)条) |
| 债务人转账 HK$500 偿还部分欠债 | 会 | 就该债项作出的任何付款(第23(3)条) |
| 债务人仅支付利息 | 会,对本金亦生效 | 第23(3)条但书 |
| 债务人在通话中承认欠债 | 不会 | 并非以书面作出(第24(1)条) |
| 债务人在发给朋友的讯息中承认欠债 | 不会 | 并非向债权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第24(2)条) |
| 你发出追讨信 | 不会 | 此乃债权人而非债务人的行为 |
资料来源:《时效条例》(第347章)第23(3)及24条,于2026年10月2日查阅电子版香港法例。某份特定文件是否构成对申索的承认,取决于其具体措辞,属应征询法律意见的事项。
WhatsApp 讯息算不算承认?
有可能,但绝非理所当然。关键在于该讯息是否符合第24(1)条的两项规定——书面形式与签署,而《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分别对这两项作出了规定。
书面形式。 第553章第5(1)条订明,凡某法律规则规定资讯须为书面形式,若该电子纪录所载资讯可供取用以备日后参照,该电子纪录即符合该项规定。一则已储存且仍能打开并汇出的聊天纪录或电邮,有能力符合此项要求。
签署。 第6(1)条的规定更为严格。凡某法律规则规定个人的签署,且不涉及政府单位,则电子签署只有在符合以下三项条件时方为有效:签署人使用某种方法以识别其身份及表明其核准该内容;就所有相关情况而言,该方法可靠且适当;以及获收件人同意采用该方法。第2条将电子签署界定为附于电子纪录或在逻辑上与电子纪录相联,并由某人采用以鉴辨或核准该纪录的数码形式字母、字元、数字或其他符号。
附表1所排除适用于上述条文的事项中,并不包括欠债承认;获排除的事项涵盖遗嘱、信托、授权书、影响土地的契据、誓言、誓章及类似文书。因此,电子形式的承认并未被排除。然而,某则特定讯息(例如来自你储存为债务人名称的电话号码、未经署名的一句话)是否符合第6(1)条的三项条件,是由法庭裁定的事实问题,在依赖该讯息前应先征询法律意见。
查阅法例后,更稳妥的做法显而易见:若债务人在通讯对话中承认欠债,应立即回复并要求对方在文件上签署承认,或先偿还部分款项。任何金额的还款均能令时效重新起计,且完全不涉及签署的争议。
保存你可能依赖的通讯讯息
- 汇出整段对话纪录,而非单单撷取一句话的萤幕截图,以完整保留日期、发送人电话号码及对话背景脉络。
- 保留接收该讯息的手机或帐户,切勿删除对话纪录串。
- 记下债务人承认金额的确切用词,以及该讯息发送的具体日期。
- 于当天回复对方要求提供签署承认或还款,并同样妥善保存该回复。
已过六年的债项能否恢复?
香港的条例并未规定逾期债项不能复活,这与英国法例存在实质差异。英格兰及威尔斯的《1980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80)第29(7)条规定,诉讼权利一旦受时效限制而失效,不得因其后的任何承认或付款而恢复。第347章是以较早期的英国1939年法令为蓝本(其条文附有「cf. 1939 c. 21」注释),当中并无相应的条文。
第347章亦明文处理逾期的情况。第25(5)条及第25(6)条的但书列明,当承认或付款是在时效期届满后作出时,对哪些人具有约束力;这意味着法律预设此类承认或付款仍可产生效力。
成文法规定的范围仅止于此。法庭如何看待个别逾期承认,以及债务人能否抗辩指该行为根本不构成对申索的承认,均属需要根据个案事实征询法律意见的问题。在实务上得出的结论更为具体:若债项已过六年,而债务人提出偿还部分款项,这项提议值得以书面形式接受,切勿因一时气馁而拒绝。
承认债项对谁具约束力?
约束力并非对所有人都相同。第25(5)条规定,对债项的承认只约束作出该项承认的人及其继承人,而不约束任何其他人。第25(6)条则规定,付款约束对该项债项负有法律责任的所有人。但书对逾期付款作出了限制:在时效期届满后作出的付款,仅约束付款人及其继承人。
当两人共同承担同一笔债项,或借款人背后有担保人时,上述差异决定了你究竟让谁的时效重新起计。第25(8)条将「继承人」界定为包括遗产代理人,以及因死亡、破产或其他原因而承担该项法律责任的任何人。
| 事件 | 具约束力对象 | 不具约束力对象 |
|---|---|---|
| 其中一名债务人签署承认书 | 该债务人及其继承人 | 未有签署的共同债务人或担保人 |
| 在六年内付款 | 对该债项负有法律责任的每个人 | 不排除任何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
| 在满六年后付款 | 付款人及其继承人 | 其他负有法律责任的人 |
资料来源:《时效条例》(第347章)第25(5)、(6)及(8)条,于2026年10月2日查阅电子版香港法例。
欺诈、隐瞒与无行为能力
根据第26(1)条,凡诉讼是基于被告人的欺诈行为,或与你的申索有关的事实遭被告人故意隐瞒,又或诉讼是为了就错误的后果寻求济助,时效期直至你发现该情况或本可经合理努力发现该情况时,方开始起计。第26(3)条规定,在相当可能于一段时间内不会被发现的情况下故意违反责任,视同故意隐瞒。
根据第22条,若诉讼权利产生当日,该名享有权利的人处于无行为能力状态,即使一般时效期已届满,诉讼仍可在其无行为能力终止或去世之日起(以较早者为准)6 年内提起。
第五年:这个月应做什么?
果断决策,切勿犹豫拖延。债项即将届满六年时,只有三种可能结果:债务人令时效重新起计、你入禀起诉,或债项时效届满失效。只有前两者在你的掌控范围之内,而当中只有一项完全取决于你自己。
第五年的行动步骤(按先后顺序)
- 从文件中核实时效起计日期:发票到期日、贷款还款日,或按金理应退还的日期。
- 找出最近一次重新起计的事件:最后收到的还款,以及最后一份经签署的书面承认。六年时效由两者中较后者起计。
- 在行事历标记六年届满日,并将自己的行动期限设定在该日期的至少一个月前。
- 以书面要求对方提供经签署的承认书、偿还任何金额的款项,或签署分期还款计划。任何一项均会令时效重新起计。
- 若在你的限期前未收到上述任何一项,应立即入禀。合约申索金额不超过 HK$75,000 属于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管辖范围,双方均不得由律师代表出庭(第338章附表第1段及第19条)。
- 完整保留全套档案:合约、每项付款纪录、每则讯息及每次回复。这批文件既能证明债项本身,亦能证明关键日期。
常见问题
在香港追讨欠债有多少时间可以起诉? 根据《时效条例》(第347章)第4(1)(a)条,基于普通合约的欠债为诉讼因由产生之日起计六年;根据第4(3)条,契据下的债项则为12年。对于未缴清的发票,时限通常从付款到期日起计算。催缴提示和索偿信不会延长时限;正式入禀提出申索才会中止时效计算。
在香港偿还部分款项会否令时效期重新起计? 会。第347章第23(3)条订明,当负有债项法律责任的人就该债项作出任何付款,诉讼权利即被视为于最后付款之日产生,因此全新的六年时效便会开始。付款不需要书面形式,且支付利息亦算作就本金作出的付款。
WhatsApp 讯息是否算作对债项的承认? 有可能,但绝非理所当然。第347章第24(1)条规定承认须以书面作出并经签署。根据《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电子纪录可符合书面形式要求,但电子签署只有在该方法能识别签署人身份、可靠且适当,并获收件人同意采用时,方符合签署要求。与其单靠通讯对话,不如直接要求债务人签署承认书或偿还部分款项。
资料来源: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ss.2, 4, 22, 23, 24, 25 and 26, e-Legislation,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Cap. 553), ss.2, 5, 6 and Schedule 1,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19 and Schedule, e-Legislation, Limitation Act 1980 (UK), s.29, legislation.gov.uk, CLIC — Is there any deadline for starting a civil action?. 法例条文提述自《时效条例》(第347章)、《电子交易条例》(第553章)及《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全部于2026年10月2日查阅电子版香港法例;以及载于 legislation.gov.uk 的英国《1980年时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80)第29(7)条。人身伤害及雇员补偿的时限源自社区法网(CLIC)。本文仅供一般参考,并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