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Malaysia
马来西亚的小额申索程序——《2012 年法院规则》第 93 号命令——本身就是为了让人不靠律师也能使用,而这条规则没有选择余地:不准法律代表。个人申索人的上限是 RM5,000。由此衍生两个后果,多数人都太迟才明白。讼费上限是 RM100,所以就算胜诉,你付出的时间也补不回来。而推事的裁决是终局的——不能上诉至更高级法院。
你的申索属于哪一级法院
马来西亚的民事法院是一道清晰的阶梯,而欠款金额会把你准确地放在其中一级上。
- RM5,000 以下小额申索法庭——只限个人,不准律师
《2012 年法院规则》第 93 号命令。表格 198。
- RM100,000 以下推事法庭
准用律师;适用一般民事程序。
- RM100,001 – RM1,000,000推事庭(Sessions Court)
- RM1,000,000 以上高等法院——管辖权无上限
入禀的实际流程
准备期间征询律师意见并不被禁止;被禁止的是律师在聆讯上代你发言。请按这个前提规划:你文件的分量,就是你案件的分量。
第 93 号命令的路径
- 填妥表格 198——你的申索陈述书。
- 连同订明费用,向推事法庭递交四份副本。
- 法院向被告送达,被告以订明格式提交抗辩。
- 推事聆听双方陈词。任何一方均不得由律师代表。
- 作出判决,并且是终局判决。
判决在手,钱仍未到
判决是一项权利,不是一笔过户。首席注册官的官方网站列出四种执行方式,各自应对不同情况。
| 途径 | 所能触及的 | 适用时机 |
|---|---|---|
| 债务人传票 | 债务人自述的资力状况 | 你尚未知道对方有什么。法院其后可命令一次过或分期支付。 |
| 扣押及出售令状 | 动产 | 债务人是商户,或拥有值得变卖的货物。 |
| 管有令状 | 不动产 | 判决涉及土地或处所。 |
| 第三债务人程序 | 第三方持有的款项 | 你能指出一个银行户口,或一个欠对方钱的客户。 |
不确定就由债务人传票开始。它是一条产生资讯、而非要求你先有资讯的途径;而它可能促成的分期付款令,对一个有收入但无资产的个人来说,往往就是最现实的结果。
常见问题
公司可以提出小额申索吗?小额申索程序是为个人申索而设。公司就同一笔金额申索,须往推事法庭,该处准用律师。
入禀费多少?递交表格 198 时须缴付订明费用。各方公布的数字不一致,因此请向推事法庭登记处核实现行费用,不要依赖任何指南——包括本文。
我的申索是 RM6,000,可否只索 RM5,000?放弃超出部分以留在上限之内确是可行策略,但差额永久放弃。就多出的 RM1,000 风险,请衡量往推事法庭并牵涉律师所需的费用与时间。
是否需要先发出催款信?书面催款不是可以略过的形式。它为债项定下日期、证明对方拒付,而且往往不必入禀就能收到钱。
资料来源: Office of the Chief Registrar,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Procedures in civil cases. 管辖权上限及程序取自马来西亚联邦法院首席注册官办公室。费用会变动,本文不列出单一数字——请向登记处核实。一般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