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在香港,沒有法律規定追討信必須由事務律師發出,而律師行的信頭紙亦非令你收回欠款的原因。關鍵在於 7 個要點:雙方的法定全名、確立債務的合約、欠款金額及其計算方式、利息依據、明確的截止日期、具體的下一步行動,以及可證明的送達方式。背後貫穿著兩條基本規則:基於簡易合約提出的申索,訴訟時效為 6 年(《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1)(a) 條);而債務人簽署的書面承認——或任何部分還款——均會令 6 年時效重新起算(第 23(3) 及 24(1) 條)。若追討信未能奏效,小額錢債審裁處可處理不超過 HK$75,000 的申索,入稟費僅為 HK$20 至 HK$120,且雙方均不得聘請律師代表出庭。
追討信必須由事務律師發出嗎?
不。在《時效條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或《區域法院條例》中,沒有任何條文將律師信列為提起訴訟的先決條件。由香港大學設立的公眾法律教育服務機構社區法網(CLIC)指出,追討信是原告在正式入稟前值得採取的步驟——要求對方在通常為 7 至 14 天的期限內作出糾正、賠償或還款。隨後它補充了一句關鍵原則,這正應決定你撰寫追討信的方式:必須保留副本,因為它將成為原告日後向法庭提交的「其中一項證據」。
這重新界定了整件事的性質。追討信並非一場展示嚴肅姿態的表演,而是一份在數月後由陌生人閱讀的文件——審裁官從未見過你們任何一方,一手拿著你的發票,另一手拿著債務人的回覆。信中每一句值得寫入的文字,都是為了這位讀者而設。
這一點在小額欠款發票最終處理的司法機構中最為關鍵。《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19(2) 條規定,大律師或事務律師無權在審裁處代表發言,除非他們是代表自己行事。專為處理 HK$36,000 債務而設的審裁機構,根本不允許律師代你發言。無論一封律師信能帶來甚麼,它都無法為你在裁決債務的法庭內換取律師代表。
信中究竟必須包含甚麼?
7 個要點。每個要點各有作用,且幾乎所有免費範本都採用了較弱的寫法。下表兩欄之間的區別並不在於語氣,而在於第三方能否核實該項陳述。
| 要點 | 大部分信件的寫法 | 審裁處可採納的寫法 |
|---|---|---|
| 1. 當事人 | 「執事先生」 | 雙方的完整註冊名稱,附帶債務人公司的公司註冊編號(CR 編號)及你自己的商業登記號碼 |
| 2. 債務責任 | 「我們的服務」 | 註明日期及編號的合約、報價單或採購訂單 |
| 3. 金額 | 「未付清款項」 | 發票編號與日期、發票金額、已收付款,並以減法列出未付餘額 |
| 4. 利息 | 完全不提,或「利息將會計入」 | 合約條款(如有);若無合約條款,則註明將請求審裁處或法院判定利息 |
| 5. 截止日期 | 「儘快」 | 具體曆日及時間。社區法網通常建議為 7 至 14 天 |
| 6. 下一步行動 | 「將採取法律行動」 | 點名具體機構及開展程序的費用——例如在此金額的申索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入稟費為 HK$70 |
| 7. 送達方式 | 發送一封電郵 | 發送電郵,並郵寄至註冊辦事處,同時妥善保存郵寄收據 |
右欄內容較長,並非因為語氣更具攻擊性,而是因為每一項都是他人能夠核實的事實。
這 7 個要點中,有兩項最常出錯。第一是名稱。你不能控告店面、品牌或 WhatsApp 顯示名稱;你只能控告法律實體。對於有限公司,名稱必須與公司註冊處登記的註冊名稱完全一致。當公司全名是「XYZ Design (H.K.) Limited」而你在信中只寫「XYZ Design」時,任何具備基本法律常識的債務人都能看出你根本沒有查冊。
第二是截止日期。「儘快」不是截止日期;在讀者無法確定起算日的情況下,「14 天內」也不是截止日期。請明確寫出具體日期和時間。這毫無成本,能杜絕關於時限何時起算的爭拗,而且這是信件中唯一能創造出明確界線的內容——在此時間點之後,你要麼採取行動,要麼須解釋為何沒有行動。
如何列明金額——以及能否計入利息?
應將金額列為算術運算過程,而非僅僅給出一個結論。如果債務人想爭議總額,他自會爭議;但面對一步步相減的算式,債務人必須指出哪一行有誤,而在正式入稟前取得對方的書面答覆,極具價值。
| 項目 | 金額 |
|---|---|
| 2026 年 4 月 18 日發出的發票 INV-2026-0418,付款到期日為 2026 年 4 月 30 日 | HK$48,000.00 |
| 減去 2026 年 6 月 15 日收到的款項 | (HK$12,000.00) |
| 未償還本金 | HK$36,000.00 |
| 按年利率 8.000% 計算之利息,自 2026 年 5 月 1 日至 9 月 19 日共 142 天(每日 HK$7.89) | HK$1,120.44 |
| 追討總額 | HK$37,120.44 |
本金 HK$36,000 按年利率 8.000% 計算,每年利息為 HK$2,880,即每日 HK$7.89;142 天利息合共 HK$1,120.44。申索金額 HK$37,120.44 屬於 HK$25,001 至 HK$50,000 級別,因此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入稟費為 HK$70。
利息有兩種潛在來源,兩者不能疊加。若合約或發票條款訂明了利率,則以該利率為準,並應在信中引述該條款。
若合約沒有相關條款,你亦非無計可施。第 338 章第 33 條賦予小額錢債審裁處權力,可在判決款額中計入由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至裁決之日止的利息——而第 33(2)(a) 條更規定,不論是否已明文申索利息,審裁處均可如此行事。第 33(4) 條將該利率定為適用於《區域法院條例》(第 336 章)第 50 條下的判決債項利率,該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按季釐定。截至 2026 年 9 月,該年利率為 8.000%。
若超出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上限,相關法定權力則有所不同。第 336 章第 49(1) 條允許區域法院按其認為合適的利率計入單利,因此在一封追討 HK$500,000 債務的信件中,切勿將 8% 寫得彷彿必然獲批一樣。
此外,兩者不可合併。第 336 章第 49(5) 條禁止就債務已經計息的任何期間再行判定法定利息。在同一期間內,不可能既享有合約約定利率,又同時獲得法庭額外判給利息。
追討期限有多久?6 年時效倒數
甚麼情況會重置時效——以及為何對方的回覆比你的發信更重要
這是免費範本通常忽略的部分,但卻是條例中對債權人最有價值的一項規定。
第 347 章第 23(3) 條適用於債項或其他算定金錢申索。凡負有法律責任的人承認該項申索,或就該項申索作出任何付款,該訴訟權即被視為於該項承認或最後一次付款當日產生——而非此前。6 年時效將重新歸零起算。
第 24(1) 條對其形式作出了規定:所有此類承認必須以書面作出,並由作出承認的人簽署。第 24(2) 條允許由代理人作出承認,並規定該承認必須向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作出。債務人在電話中口頭承認欠款,絕不會重置任何時效。某封具體電郵是否符合簽署要求,屬於事實和法律問題,你應就此尋求法律意見——但電郵至少是一份可能符合條件的文件,而電話對話則絕無可能。
部分還款則完全不需要任何書面形式。第 23(3) 條賦予付款與書面承認相同的法律效力;第 25(6) 條規定還款對所有負有該債項法律責任的人均具約束力,而不僅僅約束付款人;第 23(3) 條還補充了一個值得注意的細節:支付利息被視為就本金債項所作的付款。
因此,在策略上應採取的做法與多數債權人的常規恰恰相反。你寫信是為了讓審裁官閱讀;而對方的回覆,若你引導得當,正是重置訴訟時效的文件。務必設法索取回覆。
如何引導對方作出具法律效力的債務承認
- 將未付餘額列為對方能一句話確認的具體數額,而不是需要對方重新計算的總數。
- 用獨立句子要求對方提供未償還金額的書面確認——將其與催討還款分開提出。當月不願付款的債務人,往往願意確認該金額。
- 以書面形式提出分期還款方案。經簽署的分期協議即屬債務承認,而一旦開始執行,每期還款均構成部分還款。
- 原樣保存收到的任何回覆。轉發的截圖作為證據的效力,遠不及原始信息本身。
應該給予多長限期,以及下一步是甚麼?
普通追討信並沒有法定限期。社區法網指出的通常期限為 7 至 14 天;期限長短的重要性,不及它是一個明確日期這項事實。給予現金流出現問題的債務人 7 天短限期,往往只會招致延期請求;給予 14 天則能預先堵死這個藉口。
接著,指明限期屆滿後的具體後續步驟。僅威脅採取「法律行動」的信件實際上甚麼也沒交代,收過幾次此類信件的債務人對此心知肚明。指明具體的法律層級——審理機構、相關條例、申請費用——是你建立公信力成本最低的方式,而寫下這些亦能促使你核實自己的理據是否正確。
- HK$75,000 或以下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費為 HK$20 至 HK$120,雙方均不可聘請律師
第 338 章附表第 1 段及第 19(2) 條。該上限自 2018 年 12 月 3 日起一直維持在 HK$75,000。
- HK$75,001 至 HK$3,000,000區域法院——准許聘請律師,訴訟費用一般由敗訴方承擔
第 336 章第 32(1) 條。你可以放棄超額款項以符合審理上限(第 338 章第 9 條、第 336 章第 34 條);但不得將單一申索分拆以符合規定(第 338 章第 8 條)。
- 超過 HK$3,000,000原訟法庭——無金額上限
代價高昂的層級。涉及律師、訟費評定,訴訟時間表以年而非以月計算。
- 拖欠 HK$10,000 或以上的公司根據第 32 章第 178(1)(a) 條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性質完全不同的法律文書
以訂明格式將文書留置於註冊辦事處予以送達;若置之不理達 3 個星期,該公司即可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項。這是清盤程序的前奏,若該債項存在實質爭議,使用此程序會構成濫用法律程序。
收費級別摘自《小額錢債審裁處(費用)規則》(第 338B 章)附表,該規則經修訂並於 2024 年 10 月 31 日起生效。
付費聘請律師發出追討信是否值得?
有時值得——但原因往往與法律本身關係不大。
它沒有的作用。它不具備額外的法律約束力。審裁處不會給予它特別的比重。它既不會延長亦不會中止訴訟時效。在小額錢債審裁處,你無法討回律師費,因為該處不允許索回法律費用——這項規定同時也防止了對方以雄厚財力在訟費上壓制你。
它的實際功用。它表明你已經開始投入金錢成本,這會改變原以為你不會花錢打官司的債務人的得失計算。它讓律師行預先接手案卷,以便在下星期直接展開法律程序而無需重新審閱所有資料。而且在債務人公司內部,它能將問題從一直無視你的人,轉交到專門處理律師函件的主管手中。
最實在的衡量標準是金錢計算。若律師費佔欠款額相當大的比例,且債務人是一家欠款 HK$10,000 或以上的公司,那麼你可以自行準備的法定要求償債書,既是更有力的法律手段,亦是成本更低的施壓工具。若債務為 HK$36,000 而債務人是身無分文的個人,問題根本不在於發甚麼信。
應該如何送達,以及需要保留甚麼?
普通追討信並無訂明的送達方式。這既是彈性也是陷阱:沒有任何法例指引你如何證明信件已送達,因此你必須自行決策,且必須在寄出前決定,而非等限期屆滿後才想辦法證明。
確保送達過程具備可證明性的發送方式
- 發送電郵至一直往來的電郵地址,並將副本郵寄至公司註冊處登記的該公司註冊辦事處——而不是門市或地盤辦事處。
- 保留郵寄收據。這是唯一能夠確定發送日期且無法事後隨意指定的憑證。
- 按寄出時的原始格式完整保留信件副本,並連同所有隨附附件一併存檔。
- 完整保留對方的任何回覆。在整份案卷中,回信往往比追討信本身更具價值。
與法定要求償債書的對比極具啟發性。《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第 32 章)第 178(1)(a) 條要求償債書必須採用訂明格式,並藉將其留置於公司的註冊辦事處而送達。郵寄不符合此項要求,電郵亦不符合。法律若重視送達方式,便會作出明確規定;法律若未作規定,證明送達的舉證責任便全由你承擔。
追討信是你的第一項呈堂證物
若限期屆滿而你提起入稟,這封信便不再只是往來信件,而是成為你案件的第一頁。在小額錢債審裁處,雙方均須為文件冊編排頁碼——申索人的頁碼編為 C1、C2 等,被告人的頁碼編為 D1、D2 等——而追討信通常放在最前,因為它同時確立了三件事:你申明對方拖欠甚麼、你何時提出追討,以及債務人如何回覆或為何沒有回覆。
第 338 章第 16(1) 條規定聆訊須以非拘謹的形式進行,這常被誤解為純憑主觀印象行事的聆訊。事實絕非如此。審裁處依賴文件審理,甚至比正式法院更加依賴文件,因為現場沒有律師能為缺乏文件支持的論點作出辯護。
這正是最初就必須將 7 個要點寫好的原因。你在第一個月寄出的信,就是你在第九個月呈交給法庭的文件,屆時你已無法對其作出任何修改或美化。
常見問題
在香港就未付發票提起訴訟的時效有多久? 6 年。《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1)(a) 條規定,基於簡易合約提出的訴訟,不得在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滿 6 年後提出,對於未付發票而言,該日期通常是付款到期日。根據第 4(3) 條,基於蓋印合約(契據中所載的義務)提出的訴訟時效為 12 年。向債務人催討並不會延長該期限。
債務人的回覆會否重置訴訟時效? 有可能。第 347 章第 23(3) 條規定,凡負有債項或其他算定金錢申索法律責任的人承認該項申索,或就該項申索作出任何付款,訴訟權即被視為於該項承認或最後一次付款當日產生。第 24(1) 條要求承認必須以書面作出並由作出承認的人簽署,第 24(2) 條規定該承認必須向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作出。部分還款不需要任何書面形式,且第 25(6) 條規定還款對所有負有該債項法律責任的人均具約束力。
我應該給予債務人多少天的付款限期? 普通追討信沒有法定限期。社區法網指出的通常期限為 7 至 14 天。比期限長短更重要的是,截止日期必須是具體的曆日及時間,而非「儘快」等字眼。對公司發出的法定要求償債書則有所不同:根據第 32 章第 178(1)(a) 條,若拖欠 HK$10,000 或以上的債項,在訂明格式的要求書送達註冊辦事處後置之不理達 3 個星期,該公司即可被視為無能力償付債項。
對方對發票的部分金額有爭議,我仍應發信嗎? 應該,並且要在信中指出哪一部分存在爭議。如果追討一筆明知有爭議的款項,日後呈堂會給法庭留下不良印象;將對方承認的餘額與有爭議的項目區分開來的追討信,能引導對方承認無爭議的部分,根據第 23(3) 條,這會重置該部分的時效。這還能收窄日後聆訊的實際爭議範疇,其價值遠勝任何恐嚇性的措辭。
資料來源: CLIC — The demand letter before starting a civil action,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Fees) Rules (Cap. 338B), e-Legislation,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e-Legislation, Companies (Winding Up and Miscellaneous Provisions) Ordinance (Cap. 32), e-Legislation, Judiciary — Interest rate on judgment debts,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文中所引用的法例條文均以撰文時「電子版香港法例」所載之香港條例為準,判決債項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按季釐定——在信件中引用相關利率及費用表前,請先核實最新資訊。本文僅提供有關程序的常規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亦無法判斷你自身的債務是否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