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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決有效十二年,六年後執行要許可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10月2日約 8 分鐘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A judgment lasts 12 years, with a gate at six TRIAL AI · HONG KONG · JUDGMENT LIFESPAN A judgment lasts 12 years, with a gate at six Action on a judgment barred after (Cap. 347 s.4(4)) 12 years Judgment Year 6 Year 12 Writ without leave Interest at 8.000% simple Writ needs leave Only last 6 years of interest Leave: RHC and RDC O.46 r.2(1)(a). A writ lasts 12 months, renewable (O.46 r.8). Sources: Cap. 347 s.4(4); Cap. 4A and Cap. 336H O.46; Judiciary rate table, 1 Oct 2026.
The judgment itself survives twelve years, but the easy part ends at six: after that the Bailiff acts only on a writ the court has given leave to issue, and each year's interest falls away six years after it was due.

直接答案:在香港,金錢判決可在判決可予強制執行之日起 12 年內據以提起訴訟(《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4) 條)。但由判決滿六週年起,發出執行令狀須先取得法庭許可(《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第 46 號命令第 2 條規則),而到期超過 6 年的利息亦不能再追討。未清償的判定債項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釐定的利率計算單利:由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為年息 8.000%。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斷在區域法院執行,按同一利率計息。

香港判決的有效期是多久?

上限是十二年。《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4) 條訂明,在判決可予強制執行的日期起計 12 年屆滿後,不得就該判決提起訴訟。時效期是法例訂明的期限,期限一過,無論申索理據多強,都不能再提起。

這句條文有兩個關鍵字。可予強制執行,即時效由你最早可以執行之日起計,通常是判決當日,而不是你發現債務人不還錢的那一天。訴訟一詞在第 2 條的定義包括在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所以不要指望找到一條可以避開這十二年的程序捷徑。

同一款條文還有第二個較短的期限,多數債權人都會忽略:就判定債項而拖欠的利息,在該利息到期之日起計 6 年屆滿後,不得追討。本金可保留十二年;每一年的利息只保留六年。

《時效條例》第 4(4) 條的兩個期限
項目期限起計日
就判決提起訴訟12 年判決可予強制執行之日
拖欠的判定債項利息6 年每筆利息到期之日

資料來源:《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4) 條,並參照第 2(1) 條,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電子版香港法例核對。

判決滿六年後有什麼改變?

執行不再是自動的。《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第 46 號命令第 2(1)(a) 條規則訂明,凡自判決或命令的日期起計已過了 6 年或以上,未經法庭許可,不得發出執行該判決或命令的執行令狀。《區域法院規則》(第 336H 章)亦有同一條文,編號相同。

執行令狀是授權執達主任採取行動的法庭文件。第 46 號命令第 1 條規則訂明,執行令狀包括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即查封及拍賣貨物)、管有令狀、交付令狀及暫時扣押令狀。

申請許可是一項正式申請,不是例行手續。第 4 條規則訂明,申請可以單方面提出(無須通知債務人),除非法庭指示以傳票方式提出;申請須有誓章支持,誓章須指明有關判決,述明原本應付的款額及申請當日仍欠的款額,而在已過六年的情況下,須述明延遲執行的理由。

小額錢債裁斷也適用嗎?

適用,經由區域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32 條訂明,審裁處的裁斷可在區域法院以執行該法院判決的同樣方式執行。因此,執行裁斷就是動用區域法院的機制及其執行規則,包括第 46 號命令的六年許可規定。

利息亦循同一途徑計算。根據第 33(3) 條,裁斷由裁斷日期起至清償為止,須就未清償的款額計息;第 33(4) 條把利率定為《區域法院條例》(第 336 章)第 50 條下不時適用於判定債項的利率。未清償的裁斷,與區域法院判決按同一利率增長。

審裁處本身不會替你追討。勝訴只是給你執行的權利,執行的步驟、費用及執達主任按金都要由你自己啟動。我們較早前的香港判決執行指南,逐步講解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第三債務人命令及押記令。

香港判定債項的利息是多少?

除非法庭另行命令利率,判定債項由判決日期起至清償為止,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以命令釐定的利率計算單利。法律依據是《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49(1) 條及《區域法院條例》(第 336 章)第 50(1) 條,司法機構會公布每個利率及其生效日期。

單利只按未清償的本金計算,利息本身不再生息。利率每季檢討一次,由 2024 年全年的 8.875% 回落至 2026 年 4 月 1 日起的 8.000%。

香港判定債項利率(年息,單利)
生效日期利率
2026 年 10 月 1 日8.000%
2026 年 7 月 1 日8.000%
2026 年 4 月 1 日8.000%
2026 年 1 月 1 日8.107%
2025 年 10 月 1 日8.250%
2025 年 7 月 1 日8.250%
2025 年 4 月 1 日8.276%
2025 年 1 月 1 日8.622%
2024 年(四季均同)8.875%

資料來源:香港司法機構「判決的利息及利率」,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核對。2024 年一行涵蓋利率相同的四個季度命令。

計算例子:一筆 HK$50,000 的裁斷遲遲未付

假設小額錢債審裁處判給 HK$50,000,債務人置之不理。按現時年息 8.000% 單利計算,每年增加 HK$4,000,約每日 HK$10.96(HK$50,000 × 8% ÷ 365)。利率由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重新釐定,實際計算要按每段期間生效的利率逐日計算;下表假設利率維持 8.000%,只為顯示大致走勢。

同一筆裁斷,按年期計(以 8.000% 單利示例)
  1. 第 1 年HK$50,000 加利息 HK$4,000

    現在就執行:發出令狀無須許可。

  2. 第 6 年HK$50,000 加利息 HK$24,000

    由滿六週年起,發出令狀須得法庭許可。

  3. 第 8 年可追討利息維持約 HK$24,000

    每新增一年利息,就有一年超過六年的利息不能再追討。

  4. 第 12 年就判決提起訴訟已過時效

    《時效條例》第 4(4) 條。

僅作說明。實際利息視乎期間生效的利率及任何部分還款。

執行令狀的有效期是多久?

十二個月,可以延期。第 46 號命令第 8 條規則訂明,執行令狀在發出日期起計的首 12 個月內有效。如令狀未獲完全執行,法庭可命令延長其有效期,每次 12 個月,但須在令狀原本屆滿日的翌日之前提出申請,或在法庭准許的較後日期之前提出。

延期可保住你的排序。第 8(4) 條規則訂明,延期令狀的優先次序以其原本交付執達主任的日期為準;當其他債權人也想查封同一債務人的貨物時,這一點十分重要。讓令狀失效,新令狀就要重新排隊。

保持判決有效的先後次序

  1. 記下判決日期、滿六週年及滿十二週年的日子。
  2. 趁無須許可時發出令狀,並記下其 12 個月屆滿日。
  3. 令狀未獲完全執行的,在屆滿前申請延期。
  4. 第六年結束前決定是否再次執行;過了六年,就準備申請許可的誓章。
  5. 記錄每一筆收到的還款,以及你何時採取過哪些執行行動。

兩個時效:申索與判決

取得判決之前,適用的是另一個時效。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的訴訟,涵蓋大部分未付發票、借款及按金,須在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 6 年內提起(第 4(1)(a) 條)。基於蓋印契據的訴訟則有 12 年(第 4(3) 條)。

這個較早的時效可以重新起計。根據第 23(3) 條,如對債項或其他經算定金錢申索負有法律責任的人承認該申索,或就該申索作出任何付款,則有關權利須當作在承認或最後一次付款的日期產生。第 24 條規定,每項承認均須以書面作出,並由作出承認的人簽署。一則答應還錢的短訊未必足夠;一封簽署的信或一筆銀行轉帳則可以。

取得判決之後,不要假設同樣可以重新起計。第 4(4) 條由判決可予強制執行之日起計,至於部分償還判定債項會否令該日期重新起計,是應該徵詢法律意見的問題,不宜依賴。可以肯定的是,部分還款會減少計息的本金。

判決已有一段日子,這個月應該做什麼?

先計算判決的年期,以判決或裁斷上的日期為準,而不是你最後一次催款的日期。然後看看自己屬於哪一段。

  • 未滿六年。 發出令狀無須許可。繳付執達主任按金之前,先查清債務人現時有什麼:有存貨的業務、你知道他使用的銀行、登記在他名下的物業。
  • 六年至十二年。 發出令狀須得許可。準備一份如實解釋延誤的誓章,例如債務人直至最近才有資產。利息只計回六年。
  • 十二年或以上。 第 4(4) 條禁止就判決提起訴訟。花錢採取任何步驟之前,先徵詢法律意見;條文正是為阻止這種情況而設。
  • 不論年期。 保留完整文件:判決、每筆還款、每份令狀及每份執達主任報告。申請許可的誓章就是由這些文件組成。

常見問題

香港判決的有效期是多久? 根據《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4) 條,在判決可予強制執行的日期起計超過 12 年,不得就該判決提起訴訟。由判決日期起計滿六年後,根據《高等法院規則》及《區域法院規則》第 46 號命令第 2 條規則,發出執行令狀須得法庭許可。

香港判定債項的利率是多少? 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判定債項按終審法院首席法官不時釐定的利率計算單利。由 2026 年 10 月 1 日起為年息 8.000%,自 2026 年 4 月 1 日起未有改變。到期超過 6 年的拖欠利息不能追討。

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裁斷有利息嗎? 有。《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33 條訂明,裁斷由裁斷日期起至清償為止,須就未清償款額按區域法院判定債項適用的利率計息;第 32 條則容許裁斷在區域法院以執行該法院判決的方式執行。

資料來源: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ss.2, 4(1), 4(3), 4(4), 23, 24 and 26, e-Legislation,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rder 46, rules 1, 2, 4 and 8, e-Legislation, Rules of the District Court (Cap. 336H), Order 46, rules 2 and 8,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s.32 and 33, e-Legislation, Hong Kong Judiciary — Interest on Judgments and Interest Rates (checked 1 October 2026), High Court Ordinance (Cap. 4), s.49, e-Legislation,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50, e-Legislation. 法例條文以《時效條例》(第 347 章)、《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區域法院條例》(第 336 章),以及《高等法院規則》和《區域法院規則》第 46 號命令為準,均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在電子版香港法例核對;利率取自司法機構同日公布的列表。本文屬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