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直接回答:在香港,追討欠薪屬於金錢申索,而由一個金額決定申索歸屬。每名申索人 HK$15,000 或以下,且申索人不超過10名,屬於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管轄——該處在勞工處嘗試調解前不會受理申索,且在訴訟權利產生後12個月便失去司法管轄權。任何超過 HK$15,000的申索則歸勞資審裁處處理,你須致電2625 0056自行預約立案,繳付HK$20 至 HK$50,並在10至30天後進行首次聆訊。兩個機構均不允許律師代為發言。
在香港追討欠薪應向哪裏提出申索?
對大多數在香港工作的人來說,兩個月未付薪金已超過 HK$15,000——因此本文的大多數讀者將前往勞資審裁處而非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但兩者依然值得了解,因為劃分界線是按每名申索人而非每名僱主計算,而且涉額較小的審裁機構門檻更為嚴格。
- 每名申索人 HK$15,000 或以下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第453章)
最多10名申索人。須先經勞工處調解,且訴訟權利必須在過去12個月內產生。
- 超過 HK$15,000勞資審裁處(第25章)——無申索上限
自行預約立案。若申索在超過6年前產生,可能會受《時效條例》(第347章)所規限而喪失時效。
- 任何金額(若申索基於侵權行為)兩者皆非——審裁處完全沒有司法管轄權
第25章附表第3段排除了任何基於侵權行為的訴訟因由,即使該因由是由違約所引起。
定義詞彙:訴訟權利在款項到期應付時產生,而非在你最後一次催討時產生。
關於第一層級還有一點需要說明,因為這是人們常犯的錯誤:HK$15,000 是按每名申索人計算,而非按每宗申索計算。若十名廚房員工每人被拖欠 HK$14,000——合共 HK$140,000——這仍屬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的案件,而非勞資審裁處的案件。
HK$15,000 的界線不僅改變申索機構,還改變了申索期限
金額上限較低的審裁機構,時限反而更短,門檻亦更嚴格。這看似違反直覺,因此在選擇途徑之前,值得將兩者並列比較。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 | 勞資審裁處 | |
|---|---|---|
| 法例 | 《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條例》(第453章) | 《勞資審裁處條例》(第25章) |
| 金額上限 | 每名申索人 HK$15,000,最多10名申索人 | 超過 HK$15,000,無上限 |
| 時限 | 訴訟權利產生起計12個月(第7(1)條) | 滿6年可能喪失時效(《時效條例》,第347章) |
| 勞工處調解 | 受理申索前必須進行 | 非強制要求 |
| 法律代表 | 雙方均不得聘用 | 雙方均不得聘用(第25章第23條) |
| 立案費用 | 勞工處未有公開發布——請致電2927 8000向仲裁處查詢 | HK$20 至 HK$50,另加每個被告人地址 HK$10 |
| 首次聆訊 | 未有公布 | 提訊聆訊(call-over hearing)於立案後10至30天內進行 |
HK$15,000 的金額適用於訴訟權利在2021年9月17日或之後產生的個案;在此之前產生的訴訟權利適用較低的上限。根據第453章第7(1)條,雙方可提交由雙方簽署的備忘錄,同意仲裁處在超過12個月後仍保留司法管轄權。
我是否必須先經勞工處調解?
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而言,答案是肯定的,且勞工處毫不含糊地指出:若未先經勞資關係科調解,直接申請仲裁將不獲受理。調解由該科遍布港九新界的各分區辦事處負責,費用全免。
就勞資審裁處而言,答案則為否定——這正是網上許多指引有誤之處。司法機構的立案指引要求你出示香港身份證及勞工處轉介編號(如適用)。括號內的字眼至關重要。審裁處有關和解的網頁僅說明,你在提出申索前可先聯絡勞資關係科。第25章第9條已於1999年廢除,且並無引入任何憑證要求予以取代。
這並不意味著調解是浪費時間。調解費用全免,比聆訊更快,而且只是行政混亂而非無力償債的僱主往往會在談判桌上付款。但如果僱主已經拒絕溝通或不再回應,你今天就可以自行預約勞資審裁處的立案時間。
我的工資實際上何時到期應付?
在提出申索前,你必須釐定款項到期應付的日期,因為該日期會啟動時效時鐘,而且這是審裁處調查主任要求你明確確認的第一件事。《僱傭條例》(第57章)對此已有明確規定。
法定工資時效順序
- 工資在工資期最後一天屆滿時到期應付——通常為你工作的月份。
- 僱主必須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支付,且在任何情況下不得遲於該工資期屆滿後7天。若逾期未付,僱主還必須就未付金額支付利息。
- 若工資在到期後一個月仍未獲支付,你可視合約已被僱主無須給予通知而終止,此舉使你有權在欠薪之外獲取代通知金。行使此權利時須書面通知僱主。
- 合約終止時,除遣散費外的所有終止僱傭款項均在合約終止後不遲於7天到期應付。遣散費則在僱主接獲你提出書面申索後不遲於兩個月到期應付。
欠薪同時屬於刑事罪行,其罰則絕非象徵性質。僱主若故意且無合理解釋而未有在工資到期時支付工資,一經定罪,可處罰款HK$350,000 及監禁3年;非法扣薪可處罰款HK$100,000 及監禁1年。凡公司所犯的欠薪罪行是在董事、經理或秘書的同意或縱容下犯下的,或可歸咎於其疏忽,該人即屬犯有相同罪行,面臨相同刑罰。
勞資審裁處並不負責刑事檢控——那是勞工處的程序,並與你的金錢申索分開進行。但這正是勞資關係科人員重視欠薪投訴的原因,而且務須知道,公司背後的董事並非必然能逍遙法外。
如何在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
你不能未經預約直接前往。立案申索必須預約辦理,預約是處理一切手續的第一步。
立案申索逐步流程
- 透過勞資審裁處的24小時電話預約系統(2625 0056)或司法機構網站預約。
- 預約日前查明被告人的正確地址。若為有限公司,此地址為公司註冊處紀錄的註冊辦事處地址。若為獨資或合夥業務,則為稅務局商業登記署紀錄的主要營業地點及/或東主或合夥人的住址。郵政信箱並非有效地址。
- 預約當天,攜帶你的香港身份證、勞工處轉介編號(如有)以及所有證明文件(合約、發薪記錄、輪值表、通訊訊息),前往審裁處登記處報到。
- 會見審裁處調查主任,主任會協助你擬定申索,並發出列明申索理由、項目及金額的表格一(Title to Claim)及表格二(Form of Claim)。
- 簽署表格二。在你簽署之前,表格不會送達被告人。
表格二的內容由第25章第12條訂明:各方當事人的姓名及地址、每名申索人被拖欠的金額,以及合理充分的詳細資料,以使被告人得知申索理由及該金額的計算方式。最後這句話正是你需要預先準備的。「兩個月工資」並非計算方式;「7月及8月每月工資 HK$18,400,減去7月14日已支付的 HK$4,000」才是。
費用是多少?需要多長時間?
| 申索金額 | 立案費用 |
|---|---|
| HK$2,000 或以下 | HK$20 |
| HK$2,001 – HK$5,000 | HK$30 |
| HK$5,001 – HK$10,000 | HK$40 |
| 超過 HK$10,000 | HK$50 |
另加每個被告人地址 HK$10 的文件送達費。司法機構公布此收費表之日期為2017年12月。根據《勞資審裁處(費用)規則》,凡向司法常務官提出書面充分及有效理由,審裁處可減免、免除或延期繳付任何費用。
在實務中,幾乎每宗勞資審裁處申索的費用均為HK$50 另加每個地址 HK$10,因為較低的三個層級金額本應由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審理。較低的費用等級主要適用於從小額薪酬索償仲裁處或小額錢債審裁處移交過來的申索。
審理迅速是審裁處真正的優勢。提訊聆訊(call-over hearing)定於立案之日起計10至30天之間舉行,而司法機構的服務承諾是在不遲於30天內排期聆訊。提訊聆訊並非正式審訊:其目的在於查核雙方是否已提交足夠的文件證據並探討和解可能;若無和解機會,審裁官會就進一步舉證發出指示,並押後至另一聆訊日或審訊日。
在此期間,審裁處調查主任會持續進行調查。被告人會被要求會見主任,並以證人陳述書形式提交抗辯理由及證明文件;你亦可能被要求就僱主的說法作出回應;主任隨後會為審裁官擬備一份案情摘要(Summary of Facts),列明爭議事項。將己方文件送交對方是你自己的責任,而非審裁處的責任——若須由法院人員影印,你須自行付費,且司法機構特別提醒影印費用十分昂貴。
為甚麼不准律師代表?這樣對我有多不利?
第25章第23條列明了誰享有發言權:申索人或被告人、審裁處調查主任、獲授權人員、作為當事人的公司之高級人員或僱員、合夥業務的成員、代表律政司司長出庭的公職人員,以及在經審裁處許可下由書面授權的已登記職工會或僱主協會的幹事。大律師或律師僅在以當事人身份代表自己時才享有發言權。你的律師只能坐在公眾席旁聽。
審裁制度的重點在於對等。你的僱主同樣不能指派大律師出庭。公司必須透過其自身的高級人員或僱員出庭,與對其提起訴訟的申索人處於對等地位。
審裁處亦非消極的仲裁者。第20條規定聆訊須以非正式的方式進行,而第20(3)條規定審裁官須就其認為與申索有關的任何事宜進行調查,不論當事人是否有提出該事宜。這是一般民事法院所不具備的主動查訊權力。加上審裁處調查主任在聆訊前協助草擬申索並進行調查,整個制度設計的前提正是雙方均無法律代表。
然而,這一切並不會為你提供法律意見。司法機構明確表示,審裁處不會就雙方的申索提供任何法律意見。主任會協助你陳述案情,但那裏沒有人會告訴你案情勝算幾何。在填寫表格的協助與提出實質論據的協助之間的這道鴻溝,正是親自訴訟的申索人必須在聆訊前而非聆訊期間自行跨越的。
勞資審裁處無權處理的事項
- 審理基於侵權行為的申索。附表第3段排除了任何基於侵權行為的訴訟因由,不論該因由是由違反合約所引起,還是由違反普通法或任何成文法則所施加的責任所引起。人身傷害索償並不屬於欠薪申索。
- 審理已過時效的申索。在超過6年前產生的申索可能會受《時效條例》(第347章)規限而喪失時效。
- 保留其認為應歸其他法院處理的案件。根據第10條,審裁處可在任何階段拒絕行使管轄權,並將申索移交原訟法庭、區域法院或小額錢債審裁處。
- 為你提供法律意見。審裁處負責起草你的申索表格,但不會為你建構法律論點。
敗訴或無人出庭:我有甚麼期限?
針對勞資審裁處裁決的各項補救途徑,幾乎都在7天內關閉。這份表格應在聆訊前閱讀,而非在聆訊後。
| 情況 | 須提交的文件 | 費用 | 期限 |
|---|---|---|---|
| 你因缺席而導致申索被剔除 | 表格十八(Form 18,申請恢復申索),一式兩份 | HK$45 | 聆訊後7天內,或審裁處所容許的較長期限 |
| 在一方缺席的情況下作出了針對該方的裁決或命令 | 表格十九(Form 19,申請撤銷裁決/命令),一式兩份 | HK$45 | 聆訊後7天內,或審裁處所容許的較長期限 |
| 你希望審裁官重新考慮裁決 | 根據第31條提出覆核申請 | 未有公布 | 7天內;審裁官自行主動覆核的權力為裁決作出後14天內 |
| 你認為裁決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 | 根據第32條向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 | 未有公布 | 裁決送達後7天內,或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因充分理由而容許延長的期限 |
只有當裁決、命令或裁定在法律觀點上有錯誤,或超越審裁處的司法管轄權時,方可申請上訴許可——不能僅因不同意審裁處裁定的事實而提出。原訟法庭拒絕批予上訴許可的決定為最終裁定。
從該表格可得出兩點結論。首先,根據第31條進行的覆核可以將申索全部或局部重新展開及重新聆訊並接納新證據,這遠比上訴所能做的多——因此當問題在於證據而非法律時,這是正確的途徑。自2014年起,審裁官若認為覆核申請毫無根據或旨在拖延程序,可命令申請人就裁決提供保證金;若申請人無視該命令,審裁官可駁回該申請。
其次,如果你勝訴,對方申請上訴許可並不會凍結你獲判的款項。司法機構明確指出:裁決不會自動暫緩執行,因此除非法庭另有命令,否則你可立即申請強制執行。
僱主倒閉:基金可墊付甚麼?
如果僱主是無力償債而不僅僅是不願支付,裁決可能毫無實質價值,這時應轉移途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由每張商業登記證徵費資助,並由勞工處薪酬保障科管理——提供特惠款項,涵蓋審裁處所判給的相同項目。
- 只有在最後服務當天前4個月內提供服務的工資,方可計入欠薪款額。
- 欠薪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須於最後服務當日起計6個月內提出申請;未放年假薪酬、代通知金及遣散費須於終止僱傭合約當日起計6個月內提出申請。
- 發放特惠款項通常規定已向公司僱主提出清盤呈請,或向個人僱主提出破產呈請。若僱主僱用少於20名僱員且提出呈請屬不合理或不符合經濟效益,或因欠款總額不超過HK$10,000而受《破產條例》第6(2)(a)條所限無法提出呈請,勞工處處長可免除該項要求。
- 如果你現為或曾為該公司的註冊董事,申請一般會被拒絕。提供虛假資料或文件屬違法行為,可處罰款HK$50,000 及監禁3個月。
| 類別 | 上限 |
|---|---|
| 欠薪 | HK$80,000,或4個月工資,以較低者為準 |
| 代通知金 | 一個月工資或 HK$45,000,以較低者為準 |
| 遣散費 | 首 HK$200,000 另加超出部分的 50% |
| 未放年假薪酬及未放法定假日薪酬 | 兩者合計 HK$26,000 |
各項上限自2022年6月17日起調高——欠薪由 HK$36,000 調高至 HK$80,000,代通知金由 HK$22,500 調高至 HK$45,000,未放年假及假日薪酬由 HK$10,500 調高至 HK$26,000。遣散費上限自2025年3月21日起再度調高,由首 HK$100,000 調高至首 HK$200,000 另加超出部分的 50%。
如果你認為僱主即將倒閉,應盡早通知勞資關係科。該科指出的危急跡象十分具體:機器或原材料無故被移走、工作場所突然關閉、無法在僱主住址或營業地點尋獲僱主、貨物突然被執達主任查封。該科可將你轉介至法律援助署以便及時提出呈請,並會同時協助你遞交基金申請。
在預約立案之前
Trial AI 讓你預先模擬必須由你親自進行的聆訊:審裁官如何審視你的申索、僱主會向你提出的質詢,以及你將被要求親口解釋並證實的計算方式。這並非法律意見,亦不能取代勞資關係科。這是在那個無人可為你代言的法庭上面對實戰前的演練。
- 寫下每筆欠款到期應付的日期——即工資期結束日或合約終止日。本文提及的所有期限均自該等日期起計,而非自你最後一次追討欠薪之日起計。
- 務必先取得被告人的正確註冊或營業地址。無法成功送達的申索將無法推進。
- 帶備計算方式,而非僅僅一個總額:工資率、時期、工作日數,並扣除已支付的任何款項。
- 若每名申索人的申索金額為 HK$15,000 或以下且已拖延超過一年,在花費數週進行調解之前,務必先正視仲裁處的12個月時效限制。
- 若僱主看似無力償債,切記破欠基金的各項申請期限自你的最後服務當日起計,而非自法庭作出任何裁決之日起計。
資料來源: Judiciary — Labour Tribunal, Labour Tribunal Ordinance (Cap. 25),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Ordinance (Cap. 453), Labour Department — Minor Employment Claims Adjudication Board, A Concise Guide to the Employment Ordinance (PDF), Protection of Wages on Insolvency Fund Board Annual Report 2023–24 (PDF). 文中所列數字為撰寫時由司法機構、勞工處及「香港電子法例」所公布的資料。收費表、司法管轄權上限及破欠基金上限均可能有所變動——立案前請核實最新數字。本文僅供參考,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