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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討舊債只有六年,還款或簽字即重計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10月8日約 9 分鐘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One part payment moved the deadline two years TRIAL AI · HONG KONG · LIMITATION One part payment moved the deadline two years Debt under a simple contract barred after (Cap. 347 s.4(1)(a)) 6 years Due Mar 2020 Paid Jun 2022 Old bar Mar 2026 New bar Jun 2028 First clock Invoice unpaid Fresh six years from the payment Restarted by s.23(3) A signed written acknowledgment restarts it the same way (s.24(1)). Reminders do not. Source: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ss.4(1)(a), 23(3) and 24, e-Legislation, 2 Oct 2026.
Six years run from the day the invoice fell due, unless the debtor pays something or signs a written admission; then they run again from that day. Without the June 2022 payment this claim would have been barred in March 2026.

直接答案:在香港,基於簡單合約(涵蓋絕大多數發票、借款及按金)追討欠債的訴訟,必須在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 6 年 內提出(《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根據契據產生的債項則有 12 年(第4(3)條)。若債務人 以書面承認債項並簽署,或就債項 作出任何還款,時效便會歸零重新起計(第23(3)及24(1)條)。在 2020年下半年 到期的債項,到了2026年10月已進入最後倒數幾個月。發信追討和致電催促不會中止時限計算;正式入稟提出申索才會。

追討欠債的時限是多久?

絕大多數債項為六年。時效期是法律容許提出申索的期限;一旦期限屆滿,不論證據多麼充分,被告人均可據此抗辯擊倒申索。《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訂明,基於簡單合約或侵權行為提出的訴訟,在訴訟因由產生的日期起計滿 6 年 後,不得提起。

簡單合約指並非以契據訂立的任何合約:包括書面協議、經電郵接納的報價單、透過通訊軟件協議的朋友間借貸,或未繳清的發票。蓋印文據指經蓋印簽立的契據所載的義務,第4(3)條給予其 12 年 期限。若你的申索實際上並非純粹欠債,則以下其他期限亦屬重要。

債權人最常遇到的香港訴訟時效期
申索類別期限法律依據
根據簡單合約產生的債項或其他申索6 年第347章第4(1)(a)條
根據契據產生的債項(蓋印文據)12 年第347章第4(3)條
就法院判決提起的訴訟12 年第347章第4(4)條
人身傷害3 年社區法網對第347章的摘要
工傷僱員補償意外發生起計 2 年社區法網摘要

資料來源:《時效條例》(第347章),於2026年10月2日查閱電子版香港法例;社區法網(CLIC)「民事訴訟的展開是否有期限?」。

時效何時起計,如何停止?

時效在訴訟因由產生時開始起計,即你最早有權起訴的一刻。對於未清繳的發票,通常是款項到期應付之日,而非你察覺逾期之日,亦非你最後一次追討之日。對於有固定期限的貸款,通常是協議中訂明的還款日。如果你無法確定具體日期,在採取任何行動前,務必先找出確定該日期的文件。

你這一方唯一能夠中止時效計算的行動是提起訴訟,第2條將其界定為包括在法院進行的任何法律程序。實際上,這意味著正式入稟提出申索。發出索償信、催繳提示、致電或向債務人的僱主投訴,對時效期均毫無影響,因為這些既非法律程序,亦非債務人作出的行為。

這就是為甚麼在2020年到期的債項在今年秋季至關重要。於2020年12月1日到期的發票,將於2026年12月初屆滿六年。於2020年3月1日到期的發票,已在2026年3月逾期,除非曾發生讓時效重新起計的事件,否則已受時效限制而不得起訴。

一筆 HK$40,000 欠債:六年何時屆滿?
  1. 2026年3月2020年3月1日到期,其後沒有任何還款或簽署承認

    除非債務人現時承認債項或還款,否則已受時效限制;請徵詢法律意見。

  2. 2028年6月2020年3月1日到期,2022年6月15日償還 HK$5,000

    還款令時效重新起計(第23(3)條);HK$35,000 餘額仍可追討。

  3. 2026年12月2020年12月1日到期,其後沒有任何還款或簽署承認

    現時應向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或先取得對方簽署的承認。

僅供示意說明。具體屆滿日期取決於個別申索的時限計算方式;預留時間應以數星期而非數天為度。

甚麼會令時效重新起計?

第23(3)條適用於追討任何債項或其他算定金錢申索的訴訟權利已產生的情況——即固定金額,而非待法庭評定的損害賠償。若負有法律責任的人承認該項申索或就該項申索作出任何付款,該權利即被視為是在該次承認或最後付款之日(而非此前)產生。六年時限便會重新開始。

兩種途徑的形式規定有所不同。第24(1)條規定,每項承認均須以書面作出,並由作出該項承認的人簽署。付款則完全不需要任何書面形式。第24(2)條補充,兩者均可由代理人作出,且必須向債權人或債權人的代理人作出。第23(3)條的但書解決了一個常見爭議:支付利息亦算作就本金債項作出的付款。

根據第347章哪些事件會令六年欠債時效重新起計
發生的事件會否重新起計時效?原因
債務人簽署信函承認結欠金額會書面並經簽署的承認(第23(3)、24(1)條)
債務人轉賬 HK$500 償還部分欠債會就該債項作出的任何付款(第23(3)條)
債務人僅支付利息會,對本金亦生效第23(3)條但書
債務人在通話中承認欠債不會並非以書面作出(第24(1)條)
債務人在發給朋友的訊息中承認欠債不會並非向債權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第24(2)條)
你發出追討信不會此乃債權人而非債務人的行為

資料來源:《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3(3)及24條,於2026年10月2日查閱電子版香港法例。某份特定文件是否構成對申索的承認,取決於其具體措辭,屬應徵詢法律意見的事項。

WhatsApp 訊息算不算承認?

有可能,但絕非理所當然。關鍵在於該訊息是否符合第24(1)條的兩項規定——書面形式與簽署,而《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分別對這兩項作出了規定。

書面形式。 第553章第5(1)條訂明,凡某法律規則規定資訊須為書面形式,若該電子紀錄所載資訊可供取用以備日後參照,該電子紀錄即符合該項規定。一則已儲存且仍能打開並匯出的聊天紀錄或電郵,有能力符合此項要求。

簽署。 第6(1)條的規定更為嚴格。凡某法律規則規定個人的簽署,且不涉及政府單位,則電子簽署只有在符合以下三項條件時方為有效:簽署人使用某種方法以識別其身份及表明其核准該內容;就所有相關情況而言,該方法可靠且適當;以及獲收件人同意採用該方法。第2條將電子簽署界定為附於電子紀錄或在邏輯上與電子紀錄相聯,並由某人採用以鑑辨或核准該紀錄的數碼形式字母、字元、數字或其他符號。

附表1所排除適用於上述條文的事項中,並不包括欠債承認;獲排除的事項涵蓋遺囑、信託、授權書、影響土地的契據、誓言、誓章及類似文書。因此,電子形式的承認並未被排除。然而,某則特定訊息(例如來自你儲存為債務人名稱的電話號碼、未經署名的一句話)是否符合第6(1)條的三項條件,是由法庭裁定的事實問題,在依賴該訊息前應先徵詢法律意見。

查閱法例後,更穩妥的做法顯而易見:若債務人在通訊對話中承認欠債,應立即回覆並要求對方在文件上簽署承認,或先償還部分款項。任何金額的還款均能令時效重新起計,且完全不涉及簽署的爭議。

保存你可能依賴的通訊訊息

  1. 匯出整段對話紀錄,而非單單擷取一句話的螢幕截圖,以完整保留日期、發送人電話號碼及對話背景脈絡。
  2. 保留接收該訊息的手機或帳戶,切勿刪除對話紀錄串。
  3. 記下債務人承認金額的確切用詞,以及該訊息發送的具體日期。
  4. 於當天回覆對方要求提供簽署承認或還款,並同樣妥善保存該回覆。

已過六年的債項能否恢復?

香港的條例並未規定逾期債項不能復活,這與英國法例存在實質差異。英格蘭及威爾斯的《1980年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80)第29(7)條規定,訴訟權利一旦受時效限制而失效,不得因其後的任何承認或付款而恢復。第347章是以較早期的英國1939年法令為藍本(其條文附有「cf. 1939 c. 21」註釋),當中並無相應的條文。

第347章亦明文處理逾期的情況。第25(5)條及第25(6)條的但書列明,當承認或付款是在時效期屆滿後作出時,對哪些人具有約束力;這意味著法律預設此類承認或付款仍可產生效力。

成文法規定的範圍僅止於此。法庭如何看待個別逾期承認,以及債務人能否抗辯指該行為根本不構成對申索的承認,均屬需要根據個案事實徵詢法律意見的問題。在實務上得出的結論更為具體:若債項已過六年,而債務人提出償還部分款項,這項提議值得以書面形式接受,切勿因一時氣餒而拒絕。

承認債項對誰具約束力?

約束力並非對所有人都相同。第25(5)條規定,對債項的承認只約束作出該項承認的人及其繼承人,而不約束任何其他人。第25(6)條則規定,付款約束對該項債項負有法律責任的所有人。但書對逾期付款作出了限制:在時效期屆滿後作出的付款,僅約束付款人及其繼承人。

當兩人共同承擔同一筆債項,或借款人背後有擔保人時,上述差異決定了你究竟讓誰的時效重新起計。第25(8)條將「繼承人」界定為包括遺產代理人,以及因死亡、破產或其他原因而承擔該項法律責任的任何人。

重新起計對誰具約束力(第347章第25條)
事件具約束力對象不具約束力對象
其中一名債務人簽署承認書該債務人及其繼承人未有簽署的共同債務人或擔保人
在六年內付款對該債項負有法律責任的每個人不排除任何負有法律責任的人
在滿六年後付款付款人及其繼承人其他負有法律責任的人

資料來源:《時效條例》(第347章)第25(5)、(6)及(8)條,於2026年10月2日查閱電子版香港法例。

欺詐、隱瞞與無行為能力

根據第26(1)條,凡訴訟是基於被告人的欺詐行為,或與你的申索有關的事實遭被告人故意隱瞞,又或訴訟是為了就錯誤的後果尋求濟助,時效期直至你發現該情況或本可經合理努力發現該情況時,方開始起計。第26(3)條規定,在相當可能於一段時間內不會被發現的情況下故意違反責任,視同故意隱瞞。

根據第22條,若訴訟權利產生當日,該名享有權利的人處於無行為能力狀態,即使一般時效期已屆滿,訴訟仍可在其無行為能力終止或去世之日起(以較早者為準)6 年內提起。

第五年:這個月應做甚麼?

果斷決策,切勿猶豫拖延。債項即將屆滿六年時,只有三種可能結果:債務人令時效重新起計、你入稟起訴,或債項時效屆滿失效。只有前兩者在你的掌控範圍之內,而當中只有一項完全取決於你自己。

第五年的行動步驟(按先後順序)

  1. 從文件中核實時效起計日期:發票到期日、貸款還款日,或按金理應退還的日期。
  2. 找出最近一次重新起計的事件:最後收到的還款,以及最後一份經簽署的書面承認。六年時效由兩者中較後者起計。
  3. 在行事曆標記六年屆滿日,並將自己的行動期限設定在該日期的至少一個月前。
  4. 以書面要求對方提供經簽署的承認書、償還任何金額的款項,或簽署分期還款計劃。任何一項均會令時效重新起計。
  5. 若在你的限期前未收到上述任何一項,應立即入稟。合約申索金額不超過 HK$75,000 屬於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管轄範圍,雙方均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庭(第338章附表第1段及第19條)。
  6. 完整保留全套檔案:合約、每項付款紀錄、每則訊息及每次回覆。這批文件既能證明債項本身,亦能證明關鍵日期。

常見問題

在香港追討欠債有多少時間可以起訴? 根據《時效條例》(第347章)第4(1)(a)條,基於普通合約的欠債為訴訟因由產生之日起計六年;根據第4(3)條,契據下的債項則為12年。對於未繳清的發票,時限通常從付款到期日起計算。催繳提示和索償信不會延長時限;正式入稟提出申索才會中止時效計算。

在香港償還部分款項會否令時效期重新起計? 會。第347章第23(3)條訂明,當負有債項法律責任的人就該債項作出任何付款,訴訟權利即被視為於最後付款之日產生,因此全新的六年時效便會開始。付款不需要書面形式,且支付利息亦算作就本金作出的付款。

WhatsApp 訊息是否算作對債項的承認? 有可能,但絕非理所當然。第347章第24(1)條規定承認須以書面作出並經簽署。根據《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電子紀錄可符合書面形式要求,但電子簽署只有在該方法能識別簽署人身份、可靠且適當,並獲收件人同意採用時,方符合簽署要求。與其單靠通訊對話,不如直接要求債務人簽署承認書或償還部分款項。

資料來源: Limitation Ordinance (Cap. 347), ss.2, 4, 22, 23, 24, 25 and 26, e-Legislation, Electronic Transactions Ordinance (Cap. 553), ss.2, 5, 6 and Schedule 1, e-Legislation,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19 and Schedule, e-Legislation, Limitation Act 1980 (UK), s.29, legislation.gov.uk, CLIC — Is there any deadline for starting a civil action?. 法例條文提述自《時效條例》(第347章)、《電子交易條例》(第553章)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全部於2026年10月2日查閱電子版香港法例;以及載於 legislation.gov.uk 的英國《1980年時效法令》(Limitation Act 1980)第29(7)條。人身傷害及僱員補償的時限源自社區法網(CLIC)。本文僅供一般參考,並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