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香港小額錢債裁判處受理上限 HK$75,000 的金錢申索。如果對方欠你多過這個數,你不可以把債務拆成兩宗來遷就上限——但你可以放棄 HK$75,000 以上的部分,把餘下的拿到這裡審。這是一個有真實代價的選擇:放棄了的錢永遠追不回,而換到的是不足 HK$120 的入稟費、60 日內開審,以及一個雙方都不准帶律師的場合。
上限,以及它涵蓋什麼
裁判處的管轄範圍是基於合約、準合約及侵權的金錢申索,上限 HK$75,000。未付的發票、押金不退、付了錢但沒有交貨、財物被損毀——這些就是小額錢債案件的日常樣貌。
有四類完全不在範圍內:工資、收回土地、贍養費,以及誹謗(書面及口頭)。第一類最多人中招——僱傭金錢申索要去勞資審裁處,在這裡入稟只會白白花掉時間。
不可以「拆細」,但可以「縮細」
兩者聽起來相似,其實不同。拆細(splitting)是把 HK$92,000 的債務變成兩宗各 HK$46,000,令每宗都低於上限。這是不允許的。
放棄(abandoning)是只申索 HK$75,000,永久放棄餘下的 HK$17,000。這是允許的,而且正是讓較大筆債務可以在一個便宜、快速、無律師的場合審理的機制。
這個取捨實際換到什麼
三樣東西,而每一樣在另一邊都有代價:
- 按申索金額分級的入稟費:HK$5,000 以下 HK$20;至 HK$25,000 為 HK$40;至 HK$50,000 為 HK$70;至 HK$75,000 為 HK$120。
- 入稟後 60 日內首次聆訊——裁判處會在這個時限內安排。
- 雙方都不准帶律師。如果對手是一間本來會帶大律師出席的公司,這條規則其實是幫你的。
最後一點值得停一停想。無律師規則通常被說成是對你的限制;面對資源比你多的對手時,它剛好相反。
用 HK$92,000 實際計一次
放棄 HK$17,000,在裁判處入稟。成本今日就知道:撇除 HK$17,000,加 HK$120 入稟費。你自己準備,60 日內開審。
在區域法院申索全數 HK$92,000。成本是律師費,而你今日無法知道是多少。問題不是 HK$17,000 算不算多,而是那筆超出的錢值不值得換取成本、延誤與風險上的差距。
對於一筆單據齊備、只是略為超過上限的債務,放棄通常單憑計數就已經贏。超出 HK$75,000 越多,這個結論就越快不成立。
除了本金,還可以追回什麼
裁判處可以判給合理開支,以及因出席聆訊而損失的薪金或工資,另加證人的開支與工資損失。
所以為了出庭而請的一日假,是有機會追回的。要保留證據——就像你保留欠款證據一樣。
必須親身入稟,而地址很重要
表格一及表格二必須在辦公時間內親身在裁判處登記處遞交——不接受郵寄、傳真或電郵。你可以派代表代你遞交。
你的香港地址與被告人的香港地址都要填在表格一。兩個後果在你卡住之前都不明顯:如果沒有被告人的香港地址,送達文件就會變成你首先要解決的問題。
如果裁決對你不利
兩條路,測試標準不同:申請第 27A 條的重新聆訊(review),或申請第 28 條許可向原訟法庭上訴(leave to appeal)。兩者不能互換,而且都有時限——請向登記處確認現行時限,不要憑假設。
決定之前
放棄的決定之所以困難,是因為它不可逆轉,而且你要在還未知道自己的案情在壓力下有多站得住之前就做。
把你的事實跑一次 AI 模擬審判,會得到一個有論證的判決,以及對手會針對的具體弱點——那正是這個決定所需要的輸入。
資料來源: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程序事實取自香港司法機構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本文為程序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亦未考慮你個案的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