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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公司拖欠 HK$10,000?法定要求償債書限期 21 天追討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9月20日約 9 分鐘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A 21-day clock, then HK$12,295 before a word is heard TRIAL AI · HONG KONG · STATUTORY DEMAND A 21-day clock, then HK$12,295 before a word is heard What each step requires, who has to act, and where the money leaves your account. You act Debtor’s move Court / Official Receiver 1 Serve Form 1A By hand at the registered office 2 21 days Pay, secure or apply to set aside 3 Deposit HK$11,250 with the Official Receiver 4 File the petition HK$1,045 at the High Court Registry 5 Advertise Gazette + 2 papers 7 clear days before Winding-up is deemed to commence when the petition is filed — dispositions of the company’s property are void from that moment unless the court orders otherwise. Source: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Simple Guide on Compulsory Winding-up of Companies; CLIC. Fees change; confirm with the Registry.
Figure: the sequence from demand to petition. The two payments — HK$11,250 and HK$1,045 — both fall due before the court has considered the debt at all.

全香港威力最強的追債信並非由律師撰寫,而是法定要求償債書——這是一份法定格式的書面要求償債書,會啟動為期 21 天的倒數;期限屆滿而仍未還款的公司,將被視為無能力償還債務,並可被清盤。發出門檻為 HK$10,000 或以上的債項。隨後提交清盤呈請時,須在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 HK$1,045 法庭費用,並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HK$11,250 按金,兩者均須在展開任何程序前繳付。若債務人為個人,在另一條例下亦適用相同的兩項金額。本文詳細列出相關程序、費用,以及發出償債書反成失策的兩種情況。

何謂法定要求償債書?為何威力強於律師信?

法定要求償債書(statutory demand)是按法律指明格式向債務人送達的書面要求償債書,要求清償一筆指明債項。它並非訴訟,亦非法院文件——除你本人或你的事務律師外,無須任何人簽署。它的威力,在於被漠視後所引發的後果。

一般催款信只是提出要求;法定要求償債書則會確立法律後果:若債務人未能在指定限期內清償債務、提供保證或與債權人達成和解,法律便會將該不作為視為無力償債的證據。對有限公司而言,這會開啟向原訟法庭提交清盤呈請之門;對個人而言,則會開啟破產呈請之門。破產管理署將無能力償付 $10,000 或以上的債項,列為法院可將有限公司清盤的常見理由之一。

這正是其影響力截然不同的原因。一間擁有銀行信貸額度、面對業主或正在投標的公司,絕不希望看到憲報刊登針對自己的清盤呈請公告。要求償債書看似只是一封信,但背後蘊含的法律手段卻非同小可。

發出前必須知悉的關鍵數字

以下每項數據均來自破產管理署或社區法網。相關費用不會隨債項金額增加而累進——無論被拖欠 HK$10,000 還是 HK$1,000 萬,按金與法庭費用均完全相同;這正是為何在追討小額債項時,這筆算盤打得最為關鍵。

由法定要求償債書到呈請:固定費用(香港,2026年)
項目公司(清盤)個人(破產)
最低債項金額HK$10,000 或以上HK$10,000 或以上(無抵押)
遵從限期送達起計 21 天送達起計 3 星期
呈請法庭費用HK$1,045HK$1,045
破產管理署按金HK$11,250HK$11,250
暫時清盤人費用(如申請)另加 HK$3,500不適用
刊登呈請公告憲報及兩份日報,聆訊前 7 個整天呈請階段無須刊登

資料來源:破產管理署《公司強制清盤簡介》及《破產簡介》;社區法網。登報費用視乎廣告版面大小而定,並無固定金額。各項收費或會調整——在繳款前請先向登記處核實最新金額。

請仔細再看一次按金一欄。在法庭正式聆訊前,你便須先從戶口掏出 HK$12,295,而且該筆 HK$11,250 按金是用於支付破產管理署的費用及開支,並非賠償你的損失。如果你被拖欠 HK$14,000,等於要先墊支幾乎等同整筆欠款的金額來追討。比起任何法律觀點,單是這項成本對比,往往更能決定這類案件的取捨。

如何送達才算在法律上有效?

自行擬備法定要求償債書的人,往往在送達環節出錯。針對公司的送達規則比一般人想像的更為嚴格,且必須嚴格遵守,絕無替代途徑。

向香港公司送達要求償債書的步驟

  1. 使用指明表格——表格 1A(Form 1A)——並準確列明欠債金額。一般催繳信或銀行的例行催告並非屬法定要求償債書,社區法網在個人破產的對應指引中亦明確指出這一點。
  2. 專人親手送交至公司的註冊辦事處。社區法網已明確說明,絕不可透過平郵、掛號郵遞、傳真或電子方式送達。
  3. 給予該公司 21 天還款期。在要求償債書上註明日期,並妥善保留送達時間及地點的證明。
  4. 若 21 天屆滿仍未獲還款,擬備呈請書——即《公司(清盤)規則》(第 32H 章)附錄中的表格 2 或 3(Form 2 or 3)——並向破產管理署繳存 HK$11,250 按金。
  5. 前往高等法院登記處繳付 HK$1,045 法庭費用,取得聆訊日期,並正式提交呈請書。
  6. 於 24 小時內向破產管理署提交所有已提交文件的副本,於 4 天內提交核實誓章(表格 7 或 8,Form 7 or 8),將蓋印副本送交其註冊辦事處,並在聆訊前 7 個整天刊登公告。

針對個人債務人,送達規定的字眼雖有不同,但精神一致:債權人必須採取一切合理途徑引起債務人的注意,包括專人親自送達。社區法網指出,若有合理理由相信債務人已經潛逃或正在逃避送達,可在本地一份或多份報章刊登該要求償債書,法庭可接納此舉為合理送達。

另有一個值得留意的快捷途徑:如果你已取得針對該個人的法院判決,而執行判決未能成功,破產管理署指引顯示債權人呈請可直接以此為基礎提出——社區法網更明確指出:已取得判決而債務人未有遵從付款的債權人,無須先行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

21 天限期屆滿後會發生甚麼?

不會有任何自動發生的法律效果。要求償債書不會自動變成現金,亦不會變成法庭命令;它轉化為的是提出呈請的權利。若你選擇提交呈請,後果便會隨即顯現,且會對該公司造成沉重打擊。

清盤程序在呈請提交之時即被視為正式開始。自該刻起,除非法院另有命令,否則對公司財產的任何處置(包括股份轉讓)均屬無效。在實務中,公司的銀行戶口往往早在正式聆訊前便已被凍結。這種巨大壓力正是迫使債務人還款的原因,但同時亦是法院絕不容忍債權人藉基礎不穩的債項提出呈請的理由。

若你事後改變主意,亦無法隨意撤回。破產管理署指出,呈請人如欲撤回已提交的呈請,必須向法院申請許可,並且必須承擔破產管理署的各項費用。

何時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反成失策?

個人債務人:相同的兩項金額,不同的法律條例

針對個人而非公司,追討途徑受《破產條例》(第 6 章)規範。根據第 6 條,債權人呈請中的債項必須相等於或超過 HK$10,000,必須為算定款額,且必須為無抵押債項。法定要求償債書須使用《破產(表格)規則》中的表格 162、163 或 164(Form 162, 163 or 164);呈請書本身則使用表格 10、10A 或 10B(Form 10, 10A or 10B)。

其限期表述為 3 星期。社區法網指出,債權人必須證明債務人在要求償債書送達後 3 星期內,既未遵從亦未將其撤銷——且在提交呈請時,不得有任何尚未裁決的撤銷要求償債書申請。費用同樣是這兩筆:HK$1,045 法庭費用以及向破產管理署繳存的 HK$11,250 按金。

對收到要求償債書的債務人而言,有一點值得注意:債務人亦可自行提出破產呈請,屆時按金為 HK$8,000 而非 HK$11,250,且沒有任何豁免繳付的規定。

與直接提起訴訟相比,此途徑處於甚麼位置?

法定要求償債書只是追債階梯中的一級,而且並非第一級。位於其下的審裁途徑負責裁定債項是否存在;法定要求償債書則預設該問題早已解決。

香港追債階梯:由成本最低者起計
  1. 第 1 步——催款信自行發出信件,無須費用

    費用全免,建立書面紀錄,亦是法庭預期原告已採取的常規步驟。

  2. 第 2 步——提起追討訴訟不超過 HK$75,000 經小額錢債審裁處(入稟費 HK$20 至 HK$120);超出此額則經區域法院

    存在爭議的債項應在此解決。審裁處內不允許律師代表。

  3. 第 3 步——執行判決執行令狀(Writ of Execution)、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押記令(Charging Order)

    若債務人擁有具扣押價值的資產,此方法往往比破產或清盤程序更快且成本低得多。

  4. 第 4 步——法定要求償債書限期 21 天,債項 HK$10,000 或以上,發出時無須法庭費用

    適用於明確且無爭議的債項,針對你相信有能力還款卻拒絕償還的債務人。

  5. 第 5 步——呈請HK$1,045 法庭費用加 HK$11,250 按金,另加登報費

    終極手段。前期成本不菲,最終收回款項亦須與其他債權人瓜分。

小額錢債審裁處數據取自司法機構公布的收費表(2023年8月)。

常見問題

發出法定要求償債書必須聘請律師嗎?法律並無硬性規定。破產管理署指出,清盤呈請通常由受聘的律師擬備及存檔,而社區法網亦指債權人可以在沒有律師的情況下自行擬備呈請書。表格為法定指明格式;真正的風險在於內容草擬及送達程序,而非存檔手續本身。

法定要求償債書會否中止訴訟時效期?不會。它只是一份催告,並非訴訟程序。一般的訴訟時效規則依然繼續計算——根據《時效條例》(第 347 章)第 4(1)(a) 條,基於簡單合約的申索通常必須在 6 年內提出。如果已逼近該時效期限,應盡快開展訴訟,之後再行協商。

我可以用它來追討 HK$8,000 嗎?循此途徑不可行。兩條條例規定的門檻均為 HK$10,000 或以上,且不得人為誇大債項以湊足金額。低於此數額應循小額錢債審裁處追討;申索金額不超過 HK$5,000 的入稟費僅為 HK$20,無論如何都是更便宜的選擇。

對方在第 22 天才還款,呈請依然有效嗎?穩妥的理解是,逾期還款並不會自動補救該法律狀態。社區法網引述 Kate Gaskell Richdale v Eugene Oh Jae-Hoon 案指出,債務人未能在未被撤銷的要求償債書限期內付款,即被視為無能力償還債務,隨後的還款並不能證明其在呈請提出之日有能力償還。法院其後如何處理該呈請,在實務中會視乎具體案情而有所不同;若欠款在事後已被清還,提出呈請前務必尋求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 Simple Guide on Compulsory Winding-up of Companies, Official Receiver’s Office — Simple Guide on Bankruptcy, CLIC — Procedures for presenting a winding-up petition, CLIC — Bankruptcy, IVA and winding-up of companies,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文中所列數字均為撰文時破產管理署、司法機構及社區法網公布之資料。各項收費、按金及指明表格或會變更——在存檔或繳費前,請先向登記處核實最新數字。本文僅提供有關程序的一般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亦無法判斷閣下的個案債項是否存在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