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Japan
直接答案:日本的少額訴訟是簡易裁判所的一種程序,受理請求金額 ¥600,000(60 萬日圓)或以下的金錢請求。程序設計為一次開庭審結,通常當天宣判。自 2026 年 5 月 21 日起,請求 60 萬日圓的起訴費用為紙本 ¥8,500、線上 ¥7,400,已包括郵費;同一原告在同一法院每年最多可使用 10 次。能否奏效取決於兩條規則:被告可在第一次開庭辯論前把案件轉為通常程序;敗訴一方唯一的救濟是向同一法院提出異議,不能上訴。如果債務無人爭議,支付督促(支払督促)往往更快。
少額訴訟是什麼?
少額訴訟是普通訴訟中的一條特別程序,並非另設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 368 條第 1 項容許原告在簡易裁判所起訴時,就金錢給付、請求標的價額不超過 60 萬日圓的案件,要求以少額訴訟審理。要求返還物品、遷出房屋等非金錢請求,不論價值多低,都不適用。
這條程序受三條規則約束。第一,必須在起訴時提出少額訴訟的要求,事後不能補提(第 368 條第 2 項)。第二,同一原告在同一簡易裁判所每年最多使用 10 次,而且起訴時必須申報當年已使用的次數(第 368 條第 3 項);虛報次數可被處最高 10 萬日圓的過料,即不屬刑罰的罰款(第 381 條)。第三,計算上限時只看本金:一併請求的利息、遲延損害金、違約金及費用不計入(第 9 條第 2 項),但依第 9 條第 1 項,同一訴訟合併提出的數項請求須合併計算。
- 60 萬日圓以下少額訴訟(須主動要求)
簡易裁判所。一次開庭、當天宣判、不能上訴。屬選擇性程序:同一請求亦可循通常程序進行。
- 140 萬日圓以下簡易裁判所通常程序
依《裁判所法》第 33 條,簡易裁判所對不超過 140 萬日圓的請求有第一審管轄權。案件可多次開庭,並可上訴至地方裁判所。
- 超過 140 萬日圓地方裁判所
一般民事案件的第一審法院。
- 任何金額(無爭議時)支付督促(支払督促)
由法院書記官只憑申請文件發出,沒有金額上限。債務人一提出異議,即轉為普通訴訟。
金額以日圓計。60 萬日圓及 140 萬日圓指請求標的價額,不計作為附帶請求的利息或損害金。
起訴費用是多少?
起訴費用的計算方式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改變。當天修訂後的《民事訴訟法》全面施行,日本民事訴訟全面數位化。在此之前,起訴人要以印花繳付手續費,另外預繳法院送達文件所需的郵費;現在郵費已併入手續費,原則上透過 Pay-easy 以網上銀行或銀行 ATM 電子繳付。經法院線上系統 mints 起訴,比紙本起訴便宜 ¥1,100。
| 請求金額 | 紙本起訴 | 線上(mints) |
|---|---|---|
| 10 萬日圓以下 | ¥3,500 | ¥2,400 |
| 20 萬日圓以下 | ¥4,500 | ¥3,400 |
| 30 萬日圓以下 | ¥5,500 | ¥4,400 |
| 40 萬日圓以下 | ¥6,500 | ¥5,400 |
| 50 萬日圓以下 | ¥7,500 | ¥6,400 |
| 60 萬日圓以下 | ¥8,500 | ¥7,400 |
最高裁判所手續費速查表(2026 年 9 月 15 日修訂),適用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或以後提起的訴訟。每項金額為每 10 萬日圓收 ¥1,000,另加定額費用:紙本 ¥2,500、線上 ¥1,400(《民事訴訟費用等相關法律》附表第二第 1 項)。被告每多一名,加收 ¥2,000。
與請求金額相比,起訴費用不高:¥7,400 約為 60 萬日圓的 1.2%。真正的開支在別處。《民事訴訟法》第 61 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但日本的訴訟費用不包括律師費,即使勝訴,聘請律師的一方仍要自付律師費。
如果無力繳付起訴費用,法院可依第 82 條准予訴訟救助(訴訟上の救助),暫緩繳費,但前提是請求並非明顯沒有勝訴可能。此外,日本司法支援中心(法テラス)設有民事法律扶助,為經濟能力有限的人墊付律師費。
一天審結如何運作?
最高裁判所形容這條程序的目的,是以一天內完成的審理解決紛爭。法律把它定為原則,而非口號:除有特別情況外,法院必須在第一次口頭辯論期日完成審理(第 370 條第 1 項);辯論終結後立即宣判,除非法院認為不適當(第 374 條第 1 項)。
由起訴到判決
- 向簡易裁判所遞交起訴狀,紙本或經 mints 線上提交均可,並要求以少額訴訟審理。線上提交時,案件類別選「少額訴訟」。重要文件的副本一併提交。
- 法院指定第一次開庭日期,並向被告送達起訴狀、傳票、程序說明、答辯狀表格,以及一份讓雙方預先向法院說明情況的表格。
- 所有材料須在第一次開庭前備齊。雙方必須在該次開庭前或開庭時提出全部主張及證據(第 370 條第 2 項)。事後沒有另一次開庭可補交遺漏的文件。
- 證據必須可以即時調查(第 371 條):合約、收據、訊息、照片,以及你帶到庭上的證人。證人可以不經宣誓作證,法院准許時亦可透過電話作證(第 372 條)。
- 當天宣判,除非雙方先達成和解。和解內容記入法院筆錄,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
法官身旁可能有一名司法委員。司法委員由地方裁判所每年預先選任,再由法院按案件指派,協助雙方和解或就案件提供意見(第 279 條)。在 2024 年審結的 5,707 宗少額訴訟中,有 1,592 宗有司法委員參與。
不理會傳票的被告通常會敗訴。被告既不提交答辯狀又不出庭,起訴狀所載事實即視為被告自認(第 159 條第 3 項)。2024 年共有 2,706 宗少額訴訟判決,其中 1,779 宗是在被告缺席下判原告勝訴;在雙方都出庭後作出的 907 宗判決中,原告勝訴 636 宗。
被告可以拒絕少額訴訟嗎?
轉為通常程序並不代表案件結束,已指定的開庭日期繼續有效(第 373 條第 5 項)。你失去的是速度和終局性:法院可按需要多次開庭,證據不再限於庭上即時可查的材料,被告可以提起第 369 條在少額訴訟中禁止的反訴,敗訴一方亦可上訴至地方裁判所。被告若對你另有請求,就有明顯理由選擇退出。
因此要為兩種結果作準備。按只有一次開庭的標準準備案件,因為很可能真的只有一次;同時預計案件可能拖長,因為決定權在被告。
除了付款,法官還能判什麼?
少額訴訟判決可以緩和勝訴的效果。法院認可請求時,如考慮被告的資力等情況認為特別有必要,可以在判決宣示日起三年內,定出較後的付款日期或命令分期付款(第 375 條第 1 項),並可一併規定:被告按期付款,即免除起訴後產生的遲延損害金。分期付款必須附帶喪失期限利益的條款,只要漏付一期,餘額即全部到期(第 375 條第 2 項);雙方對這些條款都不得聲明不服(第 375 條第 3 項)。
交換條件的另一半保障原告。原告勝訴的判決必須附有假執行宣告(第 376 條第 1 項),因此你可以在判決確定前立即申請執行,不必等待異議期限屆滿。
少額訴訟判決可以上訴嗎?
不可以。第 377 條禁止對少額訴訟的終局判決提起上訴。唯一的途徑是在判決送達後兩星期內,向同一簡易裁判所提出異議(第 378 條第 1 項),手續費為 ¥500。
提出異議後,案件在同一法院重新審理:回復到辯論終結前的狀態,並以通常程序審理及判決(第 379 條第 1 項)。部分少額訴訟的限制仍然適用:仍然不能提起反訴,法院亦保留命令分期付款的權力(第 379 條第 2 項);異議後作出的判決同樣不能上訴(第 380 條第 1 項),只保留以違憲為理由的特別上訴(第 380 條第 2 項)。異議並不常見:2024 年全國只有 149 宗,而同年少額訴訟判決有 2,706 宗。
| 少額訴訟 | 通常訴訟 |
|---|---|
| 只限金錢,60 萬日圓以下 | 任何請求,140 萬以下 |
| 原則上開庭一次 | 可按需要多次開庭 |
| 證據限當天可查 | 沒有這項限制 |
| 不准反訴 | 可以反訴 |
| 勝訴即可執行 | 假執行由法院酌定 |
| 向同一法院提出異議 | 上訴至地方裁判所 |
| 每法院每年 10 次 | 沒有次數限制 |
《民事訴訟法》第 259 條及第 368 至 380 條;《裁判所法》第 33 條。異議及上訴的期限均為判決送達後兩星期。
債務沒有爭議時,該用支付督促嗎?
很多時候是的。依《民事訴訟法》第 382 至 396 條,支付督促(支払督促)由法院書記官只憑你的申請發出,不會訊問債務人(第 386 條第 1 項)。它沒有金額上限。手續費為訴訟費按金額計算部分的一半,另加定額費用紙本 ¥2,700 或線上 ¥2,500;債務 60 萬日圓時合共 ¥5,700 或 ¥5,500。債務人不爭議,就不必開庭。
債務人不作回應時的支付督促流程
- 向法院書記官申請,對象為債務人住所地的簡易裁判所(第 383 條第 1 項);如債務源自對方某個營業所的業務,也可以向該營業所所在地的法院申請(第 383 條第 2 項)。
- 書記官發出支付督促,並送達債務人。
- 兩星期內沒有異議。你須在其後 30 天內申請假執行宣告;逾期未申請,支付督促即失效(第 391 條及第 392 條)。
- 假執行宣告送達債務人。自此你可以申請強制執行。
- 再過兩星期仍沒有異議,支付督促即與確定判決有同等效力(第 393 條及第 396 條)。
它的弱點是任何異議都會令程序終止。在假執行宣告前提出異議,支付督促在異議範圍內失效(第 390 條);無論在哪個階段提出異議,案件都轉為普通訴訟,並視為在發出支付督促的法院所在地的簡易裁判所或地方裁判所起訴(第 395 條)。那通常是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而不是你的。已繳手續費中按金額計算的部分,可在訴訟費中扣除,你只需補繳差額。
選擇的關鍵只有一個問題:對方會不會爭議?只是停交租金的租客,或已書面確認發票後就不再回應的客戶,適合用支付督促。如果雙方爭議的是工程是否妥當完成,對方多半會提出異議,你便要在債務人所在地的法院打官司;這時以少額訴訟開始較好。債權人的選擇很清楚:2024 年簡易裁判所收到 257,159 宗支付督促申請,少額訴訟只有 7,186 宗;最高裁判所的統計表顯示,同年被發出支付督促的 254,172 名債務人中,有 59,467 名提出異議,約佔 23%。
| 少額訴訟 | 支付督促 |
|---|---|
| 60 萬日圓以下 | 沒有金額上限 |
| 線上起訴 ¥7,400 | 線上申請 ¥5,500 |
| 你或對方所在地法院 | 只限債務人所在地 |
| 法官聽取雙方陳述 | 書記官審閱申請文件 |
| 被告可選擇退出 | 債務人可提出異議 |
| 開庭一次,當天宣判 | 經兩個兩星期期限確定 |
《民事訴訟法》第 5 條、第 368 至 374 條、第 383 條及第 391 至 396 條;最高裁判所 2026 年 5 月 21 日起適用的手續費速查表,費用以請求 60 萬日圓計。起訴地點詳見下一節。
是否需要律師?外國人能用嗎?
不需要律師,大部分人也沒有聘請。2024 年審結的 5,707 宗少額訴訟中,有 4,976 宗,即 87%,雙方都沒有律師或司法書士代理。如需協助,簡易裁判所是認定司法書士唯一可以代理出庭的法院,適用於 140 萬日圓以下的案件(《司法書士法》第 3 條);法院亦可准許非律師代理(《民事訴訟法》第 54 條第 1 項)。
有三項限制會影響在日外國人及海外債權人。第一,法院使用日語(《裁判所法》第 74 條);當事人不懂日語時,須由通譯人在場傳譯(《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二,法院認為適當時,可在聽取雙方意見後以視像方式進行開庭(第 87 條之 2),但這由法院決定,並非你的權利。第三,兩條快捷程序都要求債務人在日本可以聯絡得到:被告只能以公示送達傳喚時,少額訴訟不能繼續(第 373 條第 3 項);支付督促亦只適用於可以在日本以公示送達以外方式送達的情況(第 382 條)。債務人已離開日本或下落不明,你便只能走通常程序。
起訴地點同樣重要。原則上應向被告住所地的簡易裁判所起訴,但金錢請求亦可向履行地的法院提出(第 5 條);而依《民法》第 484 條第 1 項,除雙方另有約定外,金錢債務應在債權人現時的住所清償。因此,少額訴訟的原告往往可以在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訴,支付督促則沒有這個選擇。
不要拖延。依《民法》第 166 條第 1 項,債權自債權人知道可以行使權利起五年不行使,或自可以行使權利起十年不行使,即因時效消滅。
勝訴之後,如何收到錢?
原告勝訴的少額訴訟判決可以立即執行,而且不需另外取得執行文:《民事執行法》第 25 條容許直接憑判決執行,附有假執行宣告的支付督促亦享有同樣豁免。如被告提出異議並申請停止執行,執行可能在異議審理期間暫停。
少額訴訟亦有專屬的追收程序。透過少額訴訟債權執行,你可以請同一簡易裁判所的書記官扣押債務人可收取的款項,通常是薪金或銀行存款(《民事執行法》第 167 條之 2)。手續費為 ¥4,000(《民事訴訟費用等相關法律》附表第一第 9 項),2024 年簡易裁判所共收到 566 宗這類申請。對其他財產的執行,則依《民事執行法》的一般程序進行。
分期付款的判決要記下每期日期。只要漏付一期,喪失期限利益條款即令餘額全部到期,你可就全數申請執行。
只開庭一次,應如何準備?
第一次開庭前
- 以時序寫出請求:雙方在何時約定了什麼、交付了什麼、付了多少,以及確實未付的金額。把本金與利息、遲延損害金分開列出,因為只有本金計入 60 萬日圓上限。
- 把證據整理成紙本或 PDF:合約或訂單、發票、收據、銀行紀錄,以及對方承認欠款或解釋為何不付款的訊息。
- 帶同證人出庭。證人當天不能到場,在少額訴訟中就不能作證。
- 填妥法院寄來的情況說明表格,並在開庭前交回。
- 預先定下和解底線:你可接受的最低金額和最長分期期限。和解是程序的一部分,你可能要在庭上即時回答。
- 演練被問的問題,而不只是陳述。法官可能直接向你提問,對方的說法也會在同一次開庭中聽取。
只有一次開庭,代表案件的每個弱點都會在判決當天浮現。開庭前把案件大聲說一遍,回答對方可能提出的最難問題,趁還有時間把遺漏的文件找出來。
資料來源: Code of Civil Procedure (民事訴訟法), Arts 5, 9, 54, 61, 82, 87-2, 154, 159, 259, 279 and 368–396, Court Act (裁判所法), Arts 33 and 74, Act on Costs of Civil Procedure (民事訴訟費用等に関する法律), Art 3 and Schedules 1–2, Civil Execution Act (民事執行法), Arts 25 and 167-2, Judicial Scriveners Act (司法書士法), Art 3, Civil Code (民法), Arts 166 and 484, Supreme Court of Japan — Q&A on Civil Proceedings in Summary Court, Supreme Court of Japan — 少額訴訟 (small claims action), Supreme Court of Japan — Fee table (手数料額早見表), revised 15 September 2026 (PDF), Supreme Court of Japan — Civil procedure under the 2026 reform, Supreme Court of Japan — Q&A on Civil Procedure, Supreme Court of Japan — Annual Report of Judicial Statistics 2024, Civil and Administrative (PDF), Tables 1-2, 9, 14 and 93. 上文所有上限、費用、期限及統計數字,均於 2026 年 9 月查閱自 e-Gov 公布的《民事訴訟法》、《裁判所法》、《民事訴訟費用等相關法律》、《民事執行法》、《司法書士法》及《民法》,最高裁判所的官方指引及手續費速查表,以及其《2024 年司法統計年報》。法律條文內容按日文原文概述。手續費於 2026 年 5 月 21 日起改變,起訴前請先查閱法院最新的速查表。本文只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