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Malaysia
馬來西亞的小額申索程序——《2012 年法院規則》第 93 號命令——本身就是為了讓人不靠律師也能使用,而這條規則沒有選擇餘地:不准法律代表。個人申索人的上限是 RM5,000。由此衍生兩個後果,多數人都太遲才明白。訟費上限是 RM100,所以就算勝訴,你付出的時間也補不回來。而推事的裁決是終局的——不能上訴至更高級法院。
你的申索屬於哪一級法院
馬來西亞的民事法院是一道清晰的階梯,而欠款金額會把你準確地放在其中一級上。
- RM5,000 以下小額申索法庭——只限個人,不准律師
《2012 年法院規則》第 93 號命令。表格 198。
- RM100,000 以下推事法庭
准用律師;適用一般民事程序。
- RM100,001 – RM1,000,000推事庭(Sessions Court)
- RM1,000,000 以上高等法院——管轄權無上限
入稟的實際流程
準備期間徵詢律師意見並不被禁止;被禁止的是律師在聆訊上代你發言。請按這個前提規劃:你文件的分量,就是你案件的分量。
第 93 號命令的路徑
- 填妥表格 198——你的申索陳述書。
- 連同訂明費用,向推事法庭遞交四份副本。
- 法院向被告送達,被告以訂明格式提交抗辯。
- 推事聆聽雙方陳詞。任何一方均不得由律師代表。
- 作出判決,並且是終局判決。
判決在手,錢仍未到
判決是一項權利,不是一筆過戶。首席註冊官的官方網站列出四種執行方式,各自應對不同情況。
| 途徑 | 所能觸及的 | 適用時機 |
|---|---|---|
| 債務人傳票 | 債務人自述的資力狀況 | 你尚未知道對方有什麼。法院其後可命令一次過或分期支付。 |
| 扣押及出售令狀 | 動產 | 債務人是商戶,或擁有值得變賣的貨物。 |
| 管有令狀 | 不動產 | 判決涉及土地或處所。 |
| 第三債務人程序 | 第三方持有的款項 | 你能指出一個銀行戶口,或一個欠對方錢的客戶。 |
不確定就由債務人傳票開始。它是一條產生資訊、而非要求你先有資訊的途徑;而它可能促成的分期付款令,對一個有收入但無資產的個人來說,往往就是最現實的結果。
常見問題
公司可以提出小額申索嗎?小額申索程序是為個人申索而設。公司就同一筆金額申索,須往推事法庭,該處准用律師。
入稟費多少?遞交表格 198 時須繳付訂明費用。各方公布的數字不一致,因此請向推事法庭登記處核實現行費用,不要依賴任何指南——包括本文。
我的申索是 RM6,000,可否只索 RM5,000?放棄超出部分以留在上限之內確是可行策略,但差額永久放棄。就多出的 RM1,000 風險,請衡量往推事法庭並牽涉律師所需的費用與時間。
是否需要先發出催款信?書面催款不是可以略過的形式。它為債項定下日期、證明對方拒付,而且往往不必入稟就能收到錢。
資料來源: Office of the Chief Registrar, Federal Court of Malaysia, Procedures in civil cases. 管轄權上限及程序取自馬來西亞聯邦法院首席註冊官辦公室。費用會變動,本文不列出單一數字——請向登記處核實。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