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New Zealand
直接答案:紐西蘭爭議審裁處(Disputes Tribunal)受理金額最高 NZ$60,000(六萬紐元)的申索。上限於 2026 年 1 月 24 日由 $30,000 倍增至此;入稟費則於 2026 年 7 月 1 日重訂:申索少於 $2,000 收 $62,少於 $5,000 收 $124,$30,000 或以下收 $248,超過 $30,000 收 $496。你可以網上申請或遞交紙本表格,一般須在事件發生後六年內提出。聆訊不公開,由審裁員而非法官主持,任何律師都不得代表你。裁決對雙方具約束力,唯一的上訴理由是聆訊不公;而審裁處唯一不做的事,是替你追討一筆對方承認拖欠的債務。
申索上限是多少?
上限是 $60,000。《1988 年爭議審裁處法》第 10(3) 條規定,申索尋求審裁處命令的總額不超過 $60,000,才屬審裁處的管轄範圍。這個數字計算你要求的全部內容:要求歸還財物,財物的價值計算在內;要求對方修補有瑕疵的工程,該工程的價值也計算在內。
這個數字是新的。《2025 年爭議審裁處(修訂)法》自 2026 年 1 月 24 日起把 $30,000 改為 $60,000,所以不少指南——包括一些排名靠前的——仍在引用舊上限。凡是告訴你審裁處只受理 $30,000 以下案件的網頁,都寫於今年之前。
- $60,000 或以下爭議審裁處
由審裁員主持、不公開聆訊、不准律師代表。只適用於確實存在爭議的申索;債務方面請看下文的警告。
- $350,000 或以下地區法院(District Court)
一般民事法院。《2016 年地區法院法》第 74 條只定上限、不設下限,因此審裁處拒收的「對方承認的債務」也可以在這裡提出。程序較正式,你可以委託律師。
- 超過 $350,000高等法院(High Court)
用審裁處自己的說法,是處理金額較大或較複雜的爭議。
金額均為紐元。審裁處的指引把 $60,001 至 $350,000 的民事爭議交由地區法院處理。
如果對方欠你超過 $60,000,第 14 條容許你放棄超出部分,使申索落入上限之內。這是永久的:審裁處的命令或其批准的和解,會解除對方就你放棄的金額所負的責任。第 15 條堵住了最明顯的取巧方法——一項訴因不得分拆為兩項或以上的申索來壓低金額。雙方也不能協議超出上限;原本容許這樣做的第 13 條,已於 2019 年 10 月廢除。
有一條過渡條文會影響在修例前入稟的人。如果你在 2026 年 1 月 24 日前提出申索,並為符合舊上限而放棄了超過 $30,000 的部分,現在既不能修改申索把放棄的金額加回去,也不能撤回後以全數重新入稟。新上限只惠及新的申索。
入稟要付多少費用?
入稟費由《1989 年爭議審裁處規則》第 5 條訂定,最近一次修改是 2026 年 7 月 1 日。費用已包括商品及服務稅(GST),收費級別按你申索的總額決定,而不是按你最終取回多少。
| 申索總額 | 費用 |
|---|---|
| 少於 $2,000 | $62 |
| $2,000 或以上,但少於 $5,000 | $124 |
| $5,000 至 $30,000 | $248 |
| $30,001 至 $60,000 | $496 |
《1989 年爭議審裁處規則》第 5(1) 條,經《2026 年爭議審裁處(修訂)規則》修訂。金額為紐元,已含 GST。審裁處表明申請費不予退還。
由此衍生三點。敗訴或撤回申索,費用不會退還。全部或部分勝訴時,審裁員可以命令答辯人向你償還入稟費,但第 43(5) 條把這定為酌情權;而如果審裁處批准的是雙方自行達成的和解,第 43(6) 條則排除這項命令。除入稟費外,審裁處幾乎從不判給訟費:第 43(1) 條規定不得判令任何一方支付訟費,例外只限於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申索、明知不屬管轄範圍仍然提出的申索,或蓄意拖延程序的行為。
這條規則是雙向的。誠實的申索即使敗訴,你也不必支付對方的訟費;但即使勝訴,你為準備案件而花的錢也取不回來。
可以用來追債嗎?
申請表會問你已做過什麼來解決爭議。這一欄也正好用來向司法常務官說明爭議確實存在:把答辯人拒絕付款的真正理由記下來,如果電郵或短訊中有原話,就引用原話。
審裁處受理哪些案件?
在 $60,000 上限之內,第 10 條賦予審裁處管轄以合約或準合約為依據的申索、要求宣告你無須支付他人所追討款項的申索,以及就財物損失、損壞或追回提出的侵權申索。附表 1 再按多條消費者法例增加管轄權,包括《1993 年消費者保障法》、《1986 年公平交易法》、《1978 年圍欄法》及《2003 年信貸合約及消費者融資法》。
| 可以受理 | 不能受理 |
|---|---|
| 貨品無法正常運作 | 業主與租客的爭議,或業主法團事宜 |
| 技工的工程是否做妥,或收費是否過高 | 僱傭爭議 |
| 合約及商業協議 | 差餉、稅項、福利津貼或意外賠償(ACC)款項 |
| 車禍及其他車輛損壞 | 遺囑、土地及關係財產等家事問題 |
| 圍欄、樹根及住宅受損 | 知識產權 |
| 虛假廣告造成的損失,以及有爭議的債務 | 對方承認但拒不償還的債務 |
取自審裁處自己列出的可以及不能處理的事項,最後更新於 2026 年 8 月 20 日。租務爭議經租務服務處(Tenancy Services)處理,僱傭問題則經紐西蘭就業局(Employment New Zealand)處理。
有兩條條文令受理範圍比表面更廣。第 16 條規定,合約中排除或限制審裁處管轄權的條款一律無效,所以即使合約訂明爭議須交付仲裁,也擋不住你——只有與《1996 年仲裁法》相關的狹窄例外。第 18(7) 條則容許審裁員不理會合約中排除或限制條件、保證或補救的條款,也就是那些聲稱商戶永遠無須負責的細則。
審裁處也可以改寫不公平的交易。第 19(1)(e) 及 (f) 條容許它更改或撤銷其認為苛刻或不合情理的協議,或因欺詐、失實陳述或錯誤而訂立的協議。
如何提出申索?
提出申索的步驟
- 確認審裁處可以受理。金額在 $60,000 以下,屬於上表可受理的類別;如果是追討欠款,對方必須確實有爭議。
- 查清答辯人的法定名稱。有限公司的法定名稱可能與營業名稱不同;審裁處建議你到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Office)或紐西蘭商業編號(NZBN)登記冊查核。資料錯誤可能令申索無法進行。
- 整理證據:信件、發票、收據、合約、報價單、相片或警方報告,並記下你已做過什麼來嘗試解決爭議。
- 網上申請須以信用卡付款,審裁處稱這是最快的途徑;2024 年超過九成申索在網上提交。文件須以 PDF 或 JPEG 格式上載,每個不超過 5MB。你也可以遞交紙本:申索表格及所有文件各備三份,郵寄至司法部,或親身交到你所在地的地區法院,並在法院以 EFTPOS、信用卡或現金付款。
- 繳付所屬級別的入稟費。司法常務官隨後會定出聆訊時間和地點,並把申索通知送達答辯人。
留意時限。審裁處的指引是,你一般須在引起爭議的事件發生後六年內提出申索;超過六年,應先諮詢律師。法例本身把時限交由《2010 年時效法》處理(第 10(5) 條),時效屆滿是答辯人可以提出的抗辯。
如果有人向你提出申索,而你認為申請人才是欠你的一方,可以用同樣方式提出反申索,註明聆訊通知上的 CIV 編號,並盡早提出,好讓兩項申索在同一次聆訊中處理。
聆訊如何進行?
它看起來不像法庭。聆訊通常在一個小房間內舉行,布置得像會議室,椅子圍著桌子擺放。聆訊不公開(第 39 條),公眾和傳媒都不得旁聽。證據通常無須宣誓作出,你也不必穿著正式。
聆訊由審裁員(referee)主持。審裁員不是法官,但通常具法律資格,其裁決具約束力;2024 年底審裁處共有 66 名審裁員。審裁員採用查問式角色:可以向雙方解釋其法律權利、直接向雙方提問,並可根據第 40 條主動蒐集證據,以及考慮法院不會接納的材料。
- 審裁員介紹在場各人,並說明聆訊的進行方式。
- 申請人先發言,然後是答辯人,之後討論雙方有分歧的地方。
- 證人進場作證,雙方及審裁員都可以向證人提問。
- 審裁員會嘗試協助雙方和解。第 18 條要求審裁員就每宗申索考慮這一點;審裁員批准的協議具約束力,並可強制執行。
- 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協議,審裁員會按案件的實質是非曲直及公正作出裁決,須顧及法律,但不受嚴格的法律權利、形式或技術細節約束(第 18(6) 條)。裁決可能在聆訊當天作出,也可能事後寄出。
如審裁員認為合適,聆訊可以用電話或視像進行(第 42A 條);住得離法院較遠的一方,可以申請在較近的法院以電話參與。如果你不諳英語,審裁處會免費提供獨立傳譯員。
| 階段 | 一般時間 |
|---|---|
| 聆訊通知 | 入稟後 2 至 3 星期 |
| 首次聆訊 | 收到通知後 4 至 6 星期 |
| 其後的聆訊 | 通常相隔 4 至 6 星期 |
| 書面裁決 | 通常在最後一次聆訊後 2 至 4 星期 |
| 申請重審或上訴 | 須在命令作出後 20 個工作天內 |
取自審裁處 2024 年年報。審裁處長期以 90 天內完結 75% 案件為目標;2024 年實際為 52%,2023 年為 56%。
單是入稟往往已經解決問題。根據審裁處年報,2024 年處理完結的 14,020 宗申索中,19% 在聆訊前已經解決,另有相若比例在聆訊中和解,合共 38%。
可以帶律師出席嗎?
不可以,而且規則比大多數小額錢債制度更嚴。第 38(2) 條規定,除非審裁處認為在有關情況下恰當並批准,否則任何一方都無權由代表人出席。第 38(7) 條更禁止審裁處批准任何現時或曾經登記為大律師及事務律師的人,或審裁處認為經常在其他審裁機構從事訟辯工作的人,擔任代表人,甚至不得批准他們以協助者身分在場。退休律師同樣受此限制。
只有少數情況容許代表,而且一律須經審裁處批准:公司或其他團體可派出其高級人員、僱員或成員,或直接或間接持有其至少 50% 權益的人;官方可派出其人員;未成年人,或因充分理由無法親身出席、或無法充分陳述案情的人,可以有代表人(第 38(3) 條)。律師本人是當事人、與當事人共同承擔法律責任或共同享有權利,或是被代表公司的大股東時,這項禁令不適用。
你可以在聆訊前尋求法律意見並帶同出席,也可以申請帶同一名支援人士,但根據第 38(6) 條,支援人士無權發言。尋求法律意見的階段,或可申請法律援助或免費社區法律協助。
裁決可以上訴嗎?
第 23 條規定每項命令均為最終並具約束力,只有一項法定例外。推翻裁決有兩條途徑,兩者不能互換。
| 重審 | 上訴 |
|---|---|
| 由爭議審裁處重審 | 由地區法院法官審理 |
| 命令後 20 個工作天內 | 命令後 20 個工作天內 |
| 免費 | $275 |
| 程序出錯,令裁決失當 | 聆訊不公,並影響結果 |
| 不准律師代表 | 可委託律師,費用自付 |
| 命令仍可執行,除非獲准暫緩 | 暫停,除非審裁處另有命令 |
《1988 年爭議審裁處法》第 49、50 及 53 條,以及審裁處的表格及收費網頁。超過 20 個工作天才上訴,須以非正審申請向地區法院法官申請許可,入稟費 $345。
兩者都不是重新審理事實的機會。重審適用於有情況妨礙作出適當裁決的時候:聆訊通知沒有送達、你或證人因合理原因未能出席,或審裁員計錯金額。審裁處表明,不能只因不同意裁決而申請重審,而且通常只會批准一次(第 49(1A) 條)。上訴法官只審視聆訊是否以不公平的方式進行,依據是審裁員就聆訊過程撰寫的報告;上訴得直時,法官可以撤銷命令並發還審裁處重審、把案件移交地區法院,或更改命令(第 53 條)。
有一種失誤會自動被視為不公平。根據第 50(2) 條,審裁員若沒有顧及在聆訊中已向其提出的法例條文,並因此令結果對你不公平,即被視為以不公平方式進行聆訊。如果有法例對你有利,要在聆訊時就提出,不要事後才說。
勝訴之後,怎樣收款?
支付款項或歸還財物的命令被視為地區法院的命令(第 45(1) 條),並按地區法院命令的方式執行。但沒有人會替你執行。審裁處的指引清楚表明,它不會跟進裁決是否獲遵從,也不會替你追查對方下落。
- 等待限期屆滿。命令訂明的日期未到,你不能申請執行。
- 保存答辯人的資料:住址及工作地址、電話、電郵,以及其名下車輛。地區法院的執行程序全靠這些資料。
- 向地區法院申請把命令當作民事債務執行。這需要繳費,而拒不付款的答辯人最終可能要在欠款以外,再負擔這些費用、利息及其他開支。
- 如屬工程令(work order),即命令對方修補或重做某項工程,審裁處會同時作出一項替代的付款命令(第 19(3) 條)。如果工程沒有完成,你可以免費要求審裁處強制執行,或准許你改為追收款項。工程令作出 12 個月後,須經審裁處許可才可執行(第 46(3) 條)。
- 能夠的話,在聆訊中協定扣押入息令(attachment order)。如果雙方都在場,而付款一方同意,審裁員可以記錄款項將直接從其工資中扣除(第 19(1A) 條)。
沒有律師,如何準備?
審裁處自己的準備清單
- 寫下你想說的要點。你可以在聆訊時照讀,也可以作為書面陳詞提交。
- 大聲練習,直到內容清晰、條理分明。
- 帶備所有證據的列印本,無須帶正本。聆訊前把補充文件送交審裁處及其他各方,並註明 CIV 編號。
- 邀請證人出席。證人拒絕出席的話,審裁處可以命令其出席。
- 帶備你所依據的法律資料,並在聆訊中親口提出。審裁員無視聆訊中已提出的法例條文,正是第 50(2) 條視為不公平的那種失誤。
審裁處也提醒,雖然審裁員會帶領你完成聆訊,但準備充分的人更有機會得到想要的結果。實際上,這代表你要預演的不只是陳述,還有提問。審裁員會直接向雙方提問,而答辯人就坐在桌子對面——一套從未說出口的說法,漏洞會在那一刻被找出來。
資料來源: Disputes Tribunal Act 1988, ss 10–53 and Schedule 1AA, Disputes Tribunal Rules 1989, r 5 (fees), District Court Act 2016, s 74, Disputes Tribunal — Forms & fees, Disputes Tribunal — How to make a claim, Disputes Tribunal — What you'll need to make a claim, Disputes Tribunal — Apply online, Disputes Tribunal — What the Tribunal can help with, Disputes Tribunal — What to expect at a hearing, Disputes Tribunal — Prepare for a hearing, Disputes Tribunal — Apply for a rehearing, Disputes Tribunal — Apply for an appeal, Disputes Tribunal — Decision in your favour, Disputes Tribunal — Decision not in your favour, Disputes Tribunal Annual Report for 2024 (PDF). 上述每一項上限、費用、時間及規則,均於 2026 年 9 月從《1988 年爭議審裁處法》、《1989 年爭議審裁處規則》、《2016 年地區法院法》、審裁處官方網站或其 2024 年年報讀取。上限於 2026 年 1 月 24 日修改,費用於 2026 年 7 月 1 日修改;入稟前請在審裁處的表格及收費網頁確認現行金額。本文屬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