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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决北上:2024 年新安排与两年申请时限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9月25日约 12 分钟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 Mainland China

One judgment, two directions TRIAL AI · HONG KONG · MAINLAND One judgment, two directions Both routes cover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given on or after 29 January 2024. HK judgment → MainlandMainland judgment → HKApply t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HK fee HK$125 copy + certificate HK$1,045 to registerTime limit 2 years from due date 2 years from defaultKey papers Certificate + Chinese translation Sealed copy + certificateDebtor's answer Art 12 grounds; 10-day review 14 days to set asideWhich judgments 8 courts, Small Claims incl. Effective Mainland judgmentsExcluded both ways: insolvency, succession, most family cases, some patents. Sources: Cap. 645; Cap. 645A Schedule; Arrangement Arts 7–12, 26; PRC Civil Procedure Law Art 250.
The Hong Kong fees are fixed by Cap. 645A. The Mainland fee is set by Mainland rules (Arrangement, Article 27) and is not stated in either text, so ask the court before filing.

直接答案: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决,包括小额钱债审裁处和劳资审裁处的裁断,可按 2019 年签署的《安排》在内地获认可和执行;香港以第 645 章条例落实这项安排。你先向作出判决的法院申请核证副本及证明书(费用 HK$125),译成中文,再向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按内地法律,申请期间为两年,由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最后一日起计。反方向亦可行:内地判决可向香港原讼法庭申请登记,费用 HK$1,045。新机制不适用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前作出的判决,亦不涵盖破产、继承、大部分婚姻家事及部分专利案件。

新安排改变了什么?

在此之前,香港的金钱判决只能在很狭窄的情况下到内地执行。2006 年签署的协议管辖安排,由《内地判决(交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597 章)于 2008 年 8 月 1 日在香港实施,只适用于商业合同中、双方以书面约定由其中一方法院唯一管辖的金钱判决。消费纠纷、侵权索偿,或合同没有专属管辖条款的,一律不在范围之内。

最高人民法院与香港特区政府于 2019 年 1 月 18 日签署了范围更广的新安排,并于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香港以《内地民商事判决(相互强制执行)条例》(第 645 章)实施,内地则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24〕2 号公布。新安排一般适用于民商事判决,金钱与非金钱救济均包括在内,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赔偿判决亦适用。

新旧两条跨境途径比较
2006 年安排(第 597 章)2019 年安排(第 645 章)
可执行的内容只限金钱判决金钱及非金钱救济
是否需要管辖条款需要:书面约定由一方法院唯一管辖不需要:按第十一条审查原审法院的管辖权
适用的纠纷商业合同一般民商事案件
适用的判决2024 年 1 月 29 日前签订条款者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者

2024 年 1 月 29 日前订立的书面管辖协议,仍然适用第 597 章(《安排》第三十条;第 645 章第 5(1)(j) 条)。

哪些香港判决符合资格?

第 645 章第 4 条与《安排》第四条定下四项条件。判决须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司法覆核及其他直接因行使行政权力而引起的程序除外),或是刑事法律程序中就赔偿或损害赔偿作出的付款命令;须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须已生效,即可在香港强制执行;并须由以下八个法院之一作出:

  • 终审法院、高等法院上诉法庭及原讼法庭
  • 区域法院
  • 竞争事务审裁处及土地审裁处
  • 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

「判决」的定义相当宽。在香港,包括命令、判令及讼费评定证明书,但不包括禁诉令和临时济助命令;在内地,包括裁定、调解书(即法院出具的和解文书)及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

名单上的两个审裁处,对个人和小企业最重要。小额钱债审裁处或劳资审裁处的裁断可以直接拿到内地申请,毋须先经上级法院。

新机制不涵盖哪些判决?

《安排》第三条列出暂不适用的案件,第 645 章第 5 至 7 条以「被排除的判决」照列。即使判决本身在范围之内,部分款项仍会被剔除:税项、罚款和罚金一律不予执行;惩罚性损害赔偿只在知识产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中执行(第十六至十八条)。

《安排》排除的判决
类别排除范围
婚姻家事内地:赡养、兄弟姐妹之间扶养、解除收养关系、成年人监护权、离婚后损害责任、同居关系析产;香港:应否裁判分居。
继承继承案件,以及遗产管理或分配
专利及其他知识产权内地发明及实用新型专利侵权、香港标准及短期专利侵权;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安排》定义以外的知识产权
海事海洋环境污染、海事索赔责任限制、共同海损、紧急拖航和救助、船舶优先权、海上旅客运输
破产个人破产,以及公司清盘、重整或和解
个人身份选民资格、宣告失踪或死亡、民事行为能力
仲裁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撤销仲裁裁决
第三地裁决认可和执行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判决或仲裁裁决

《安排》第三条;第 645 章第 5 至 7 条。律政司指出,大部分婚姻家事判决适用 2017 年另订的婚姻家庭安排(第 639 章),破产事宜则适用 2021 年的破产程序会谈纪要。

香港判决怎样拿到内地执行?

香港的部分简短,由第 645 章及其规则(第 645A 章)订明;内地的部分按内地程序办理,因为《安排》第十条规定,申请的期间、程序和方式均依据被请求方的法律。

由香港判决到内地法院

  1. 等判决生效、且没有暂缓执行。第 645 章第 33(3) 条规定,判决因上诉或其他原因暂缓执行期间,不可提出申请。
  2. 申请核证副本及证明书:以单方面方式、凭誓章提出,费用 HK$125(第 645A 章附表第 2 项)。区域法院、土地审裁处、劳资审裁处及小额钱债审裁处的判决,向区域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上诉法庭、原讼法庭及竞争事务审裁处的判决,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申请(第 645A 章第 20 条)。
  3. 誓章须列明付款日期、尚未支付的金额、有否就管辖权提出反对、已采取的执行行动、判决没有暂缓执行、上诉期是否已届满或有否提出上诉,以及判决利率(第 21 条)。
  4. 法院发出盖印副本及判决已生效的证明书,并附上展开诉讼的文件及载有理由的判决(第 22 及 23 条)。
  5. 翻译及办理证明手续。非中文文件须附准确的中文译本;在内地以外形成的身份证明文件,须依内地法律办理证明手续(《安排》第八条)。
  6. 向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盖印判决副本、证明书、缺席判决的合法传唤证明及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书须载明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和所在地,并说明判决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请执行(第八、九条)。

应向哪一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第七条提供三个选择:申请人住所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被申请人财产所在地。只可向其中一间法院申请;向两间以上提出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对香港债权人而言,财产所在地通常最有用,因为申请会落在钱所在的城市。

内地法院可在受理申请前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二十四条),这一步能防止债务人在审查期间转移资产。债务人在两地都有财产的,可分别在两地申请执行,但两地执行所得总额不得超过判决确定的数额(第二十一条)。当事人不服内地法院裁定的,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第二十六条)。

申请期限有多长?

两个时限都不会等你找到债务人的财产才开始计算。判决规定在某日前付款的,内地的时限就由该日起计,而不是由你发现债务人已搬到内地那天起计。申请核证副本、翻译文件、准备身份证明都需要时间,实际可用的期限应比法定期限更早。

债务人可以阻止认可吗?

只能以法定理由提出,而且须由债务人举证。按第十二条,债务人证明以下任何一项,法院应当不予认可和执行:

  • 原审法院按第十一条并无管辖权,例如被告在当地既无住所亦无分支机构、合同履行地不在当地,而双方亦没有书面约定由该法院管辖
  • 债务人未经合法传唤,或虽经合法传唤但未获合理的陈述、辩论机会
  • 判决是以欺诈方法取得
  • 被请求方法院已先受理同一争议的案件,或已就同一争议作出判决、认可判决或仲裁裁决
  • 认可和执行判决明显违反内地法律的基本原则或社会公共利益

如原审程序违反双方有效的仲裁协议或管辖协议,法院亦可拒绝认可(第十三条)。法院不能认可全部判决时,可以认可其中一部分(第十九条);香港判决正在上诉的,内地法院可中止审查,待上诉有结果再处理(第二十条)。

实务上最要留意的是缺席判决。债务人从未在香港出庭的,内地法院会要求证明已合法送达,所以要保存原案的送达誓章。

反方向:内地判决在香港登记

持有内地判决、而债务人在香港有财产的,可向原讼法庭申请登记。第 645 章第 31 条堵住了旧途径: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并已生效的内地判决,香港法院除登记程序外,不会受理追讨判决款项的诉讼。

由内地判决到香港原讼法庭

  1. 确认判决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第二审判决,或依法不准上诉、或上诉期已届满而没有上诉的第一审判决(第 8 条)。
  2. 以单方面原诉传票(表格 11)申请,费用 HK$1,045,并以誓章附上原审法院盖印的判决副本,以及证明判决属民商事判决并已生效的证明书(第 645A 章第 4、5 条及附表第 1 项)。
  3. 誓章须载明债务人的财产、付款日期、未付金额、按内地法律计算的利息及经核证的讼费;被告缺席的,须附传唤证明(第 6 至 11 条)。法院可命令申请人提供讼费保证金(第 13 条)。
  4. 送达登记通知:以面交或挂号邮递送达每一名可被强制执行的人(第 13(3)(b) 条;规则第 16 条)。
  5. 等待寻求作废期届满:送达后 14 日,除非法院另定期限(第 21 条)。期限届满或有关申请获最终处理前,不得强制执行(第 27 条)。
  6. 按原讼法庭判决强制执行,视为在登记当日作出(第 26 条)。

以人民币计算的款项,按登记当日的汇率折算为港元登记(第 19 条)。登记范围亦包括截至登记日按内地法律计算的利息、内地法院核证的讼费、一方因逾期履行而须付给另一方的款项,以及合理的登记费用;但税项和罚款一律不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只限知识产权及不正当竞争案件(第 18 条)。

小额欠款值得这样做吗?

香港的费用很低:核证副本及证明书 HK$125,登记内地判决 HK$1,045。真正决定成本的是内地部分。第二十七条规定按内地的诉讼收费规定交费,但第 645 章和《安排》都没有列明金额,开始前应先向中级人民法院查询。此外还要计算文件翻译和证明手续,以及律政司建议咨询的内地律师费用。

三个问题可以作出判断:债务人在某个内地城市是否有可以指明的财产,例如银行账户、薪金或物业?判决是否在适用范围和时限之内?金额是否足以承担翻译和当地代表的费用?如果第一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的,认可裁定只是一纸文书,因为申请书本身就要告诉法院财产在哪里。

申请前的核对清单

提出申请前

  1. 核对日期:判决须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后作出,并由判决规定的最后付款日起计两年,记入日程。
  2. 核对法院:须是八个法院之一,而案件类别不在排除之列。
  3. 按城市整理债务人的财产,因为这决定向哪一间中级人民法院申请。
  4. 保存香港原案的送达证明,债务人没有出庭的尤其重要。
  5. 暂缓执行一结束,就申请核证副本及证明书。
  6. 预留翻译预算:判决、证明书及其附件都要译成中文。
  7. 提交申请时一并申请保全,以防债务人转移款项。

判决的价值,取决于它能触及的财产。在香港起诉一名财产在内地的债务人之前,先像法官一样检视案情,并确认你争取的判决,是内地法院能够认可的判决。

资料来源: 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645), ss 2–34, 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Rules (Cap. 645A), rules 4–27 and Schedule (fe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Arrangement on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2019), courtesy English translation (PDF), Supreme People's Court — 法释〔2024〕2号, the Arrangement as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force 29 January 2024,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C (2023 amendment), Art 250, Department of Justice — Cap. 645 leaflet, December 2023 (PDF), Department of Justice —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Cap. 597 and the 2006 arrangement). 以上所有日期、费用、时限及理由,均于 2026 年 9 月查阅自香港电子版法例的第 645 章及第 645A 章、律政司的《安排》英文译本及第 645 章单张、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释〔2024〕2 号,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刊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撰文时,当局尚未公布按《安排》提出申请的官方统计。本文只提供一般资讯,并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