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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聆讯,你仍须证明债项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9月17日约 9 分钟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An empty chair is not a judgment TRIAL AI · HONG KONG · DEFENDANT ABSENT An empty chair is not a judgment What the Ordinance requires at each step when the defendant does not appear, and who has to act. You act Defendant’s move Tribunal 1 Claim served Forms 1, 2, 3 by post hearing within 60 days 2 No-show Call-over marks it undefended 3 Apply, then prove s.17: service and entitlement 4 Award made Written within 14 days 5 7-day window s.32A set-aside Form 8D Judgment shall not be entered unless the Tribunal is satisfied the claim and notice of hearing were served (s.17(4)). Source: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Judiciary pamphlets. Practice changes; confirm with the Registry.
Figure: the sequence when the defendant does not appear. Two of the five steps are the claimant’s to make — the application for judgment and the proof behind it — and the award stays exposed for 7 days afterwards.

对方没有到庭,并不等于你已经胜诉,更不代表已有判决。《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17条容许你在被告缺席时申请判决——但审裁官只有在信纳你有权获得该判决,且申索书已妥为送达的情况下,方可登录判决。其后,另一扇窗随即打开:缺席的一方可在聆讯后7天内申请将裁断作废。以下是由法庭空椅到获取可予执行裁断的完整程序。

首先:被告究竟是缺席,抑或根本未获送达?

审裁处不会将这两者混为一谈,你亦不应如此。当你提交申索时,司法常务官会厘定一个在提交后不迟于60天的聆讯日期,执达事务组则会以平邮方式,将你的表格 1(申索书名衔)、表格 2(申索书)及表格 3(指定聆讯地点及日期通知书)寄给每名被告。

第14(2)条列明了有效的送达方式:亲自面交被告、送交被告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或营业地点并留给他人、邮寄至该地址,或按司法常务官指示的任何其他方式送达。你提供的地址必须是香港地址——司法机构的指引明确指出,邮政信箱或转交地址概不接受。

如果申索书无法送达,审裁处会在简短提讯时要求你提供被告的正确地址,并在有需要时予以核实。审裁处亦可准许以其他方式送达。假若申索最终仍无法送达,审裁处便无法处理该项申索。因地址无效而导致对方席位悬空,并不构成缺席判决的基础,而是一宗根本尚未展开的案件。

简短提讯:案件定性的关键阶段

首个聆讯为简短提讯。审裁处主任会接见双方当事人,将案件分类为有争议或无争议,并尝试促成和解。若被告未有出庭,司法机构关于被告人可采取甚么行动的单张指出,申索人只要令审裁处信纳其申索及聆讯通知书已妥为送达,便可向审裁处申请判被告败诉

这延伸出两点。首先,申请必须由你主动提出——审裁处不会不请自来地登录判决。其次,令审裁处信纳其申索意味着聆讯并不会因为无人抗辩而沦为走过场的形式。审裁官是即时处理,抑或押后聆讯让你妥善举证,概由审裁官决定;司法机构的指引亦指出,如需要更多证据,聆讯或会押后。

缺席判决的法定门槛

法例文本简明扼要,足可全文引述。被告如无在聆讯中出庭,申索人可申请判决。该项申请可以誓章支持以核实所据事实。审裁处如信纳申索人有权获得判决,须命令登录判决。而且,除非审裁处信纳书面申索及聆讯通知书已依据第14(2)条送达,否则不得登录判决。

因此这里有两道门槛,且两者皆由你承担责任:送达(关乎文件送往何处的事实)以及权利(关乎债项本身的事实)。审裁处并非被动的仲裁员。第16(3)条规定审裁处须就其认为与申索有关的任何事宜进行调查,不论该事宜是否已由任何一方提出。缺席被告最强有力的抗辩论点,审裁官仍可主动向你提出质询。

审裁官会问你甚么

第23(2)条免除了审裁处受严格证据规则的约束——审裁处可收取其认为相关的任何证据——但司法机构的指引同样明确指出举证责任在于提出指控的一方。现场无人反驳你,提问便会直接来自审裁官席。

当对方案席悬空时如何举证申索

  1. 谁欠谁甚么。被告准确的法定名称,且须与合约、发票或收据完全吻合。营业名称并非法定当事人;司法机构要求独资或合伙商号提供商业登记纪录,若是有限公司则须提供注册办事处地址。
  2. 协议内容。合约、报价单、订单确认书或通讯纪录,以证明双方同意了甚么内容以及金额若干。若是口头协议,须准备好陈述达成协议的时间、地点及具体对话内容。
  3. 履约证明。证明你已履行己方责任的凭证——送货单、完工相片、交接电邮等。
  4. 债项及其计算方法。第13条规定申索书须列明申索款额的计算方式。带备发票、对帐单及任何部分还款纪录,确保你要求的金额与文件计算出的金额完全一致。
  5. 催讨及未有付款。催款信件或讯息纪录及其日期。这亦能确立可申索利息的起算期间。
  6. 送达情况。确认表格 1 上的地址是被告最后为人所知的居住或营业地点,并带备能证明该地址目前仍然有效的任何凭证。
  7. 讼费。第24条容许审裁处批给因出席聆讯而招致的合理且必须的开销,以及薪金或工资的损失。带备缴付申索费用的收据;若你为出庭请了无薪假,亦请带备相关证明。

有一项条文正是针对这种情况而设。第33(2)(c)条确认,凡在被告缺席下向其作出裁断,审裁处可批给判决前利息;而第33(3)条则规定,裁断款项自裁断之日起计直至清还为止带有利息,利率按照区域法院判决债项适用的利率计算。记得主动要求利息;缺席的被告并不会代你放弃争取。

获得裁断之后:书面判令与7天期限

审裁官若以口头作出裁断,必须在裁断日期后不迟于14天将其转为书面判令,并由司法常务官将书面裁断送达各方当事人。对不少被告而言,这份文件才是他们真正看到的第一份文件。

接着便适用第32A条。任何在一方未有在聆讯中出庭的情况下所获得的审裁处裁断或命令,可由审裁处在该方提出申请后,按审裁处认为公正的条款予以作废。该项申请须于聆讯后7天内或在审裁处容许的较长期间内提出

该条例并无订立硬性标准。司法机构关于申请将判决作废的单张指出,缺席的一方须提交表格 8D申请将裁断/命令作废),并必须列明缺席原因并提供相关证明。审裁处随后会排期聆讯。审裁官可无条件批准申请、附带条件批准(单张中列举的例子是将申索款额存入法庭),或驳回申请。至于被告拟提出的抗辩理据占多大比重,取决于当日审裁官的实务裁量;已公布的指引明确要求的,则是缺席的理由及其证明。

在花上一个上午出席将裁断作废聆讯之前,该单张中有一句话值得留意:不论审裁官批准将裁断作废与否,缺席的一方通常会被命令向没有违约的一方支付该次聆讯的讼费

将裁断作废、覆核、上诉:三扇不同的大门

得悉自己被缺席判决的被告有三条途径可走,而且彼此不可替代。下表列出条例本身规定的各项时限。

在一方缺席下作出的小额钱债裁断之相关时限
步骤时限法例依据
提交申索后厘定聆讯日期提交后不迟于60天第338章第14(1)(a)条
口头裁断转为书面形式裁断后14天内第338章第18(3)条
缺席方申请将裁断作废(表格 8D)聆讯后7天内,或审裁处容许的较长期间内第338章第32A(2)条
当事人申请覆核(表格 8C)裁断后7天内;审裁官亦可在14天内主动覆核第338章第27A条
向高等法院原讼法庭申请上诉许可书面裁断送达后7天内(或及时索取书面判案理由后7天内)第338章第28(2)条

申请上诉许可本身并不会搁置执行裁断(第31条)。上诉许可仅限就法律问题或司法管辖权问题提出,且原讼法庭不得推翻审裁处的事实裁断(第28–29条)。

对申索人而言,实际情况是该裁断在约一星期内仍存在被推翻的风险,随后才会稳固下来。申请将裁断作废是专为缺席而设的门径;覆核是供有出庭但不同意结果的当事人使用;而上诉途径门槛极高、费用昂贵,且绝不接受对事实裁断的争辩。

强制执行是另一项独立申请,须由你主动展开

第32条规定,审裁处的裁断可按区域法院判决的相同方式在区域法院强制执行。司法机构关于执行的单张说得更直接:审裁处不会主动代胜诉的一方向败诉的一方追讨判决款项

金钱裁断最常用的执行途径是申请扣押令状(Writ of Fieri Facias)。你须前往登记处索取申请书及令状表格,填写判定债务人的资料及款额,缴付存档费用——司法机构收费表列出提交执行令状的费用为 HK$55——并领取加盖法庭印鉴的令状。随后将其送交执达主任办事处,并缴付用以支付执达主任开销的按金。执达主任会扣押价值相当于判决款额加开销的货物及动产;现行实务做法是在物品公开拍卖前,给予判定债务人 5个工作天 清还欠款。

单张中的各项警告对于从未现身的被告尤为适用:无人能保证执行必定成功;执行失败的费用会从按金中扣除;而且执达主任无权强行破门进入住宅处所。如果你明知对方并无财产可供扣押,司法机构本身的建议就是再追讨下去也没有甚么意思

若缺席的人是你自己

相反情况的后果更为严苛。若申索人及其获授权代表皆未有出庭,审裁官可驳回申索人的申索。此时同样适用第32A条的途径:于7天内提交表格 8D、附带证明解释缺席原因,且无论结果如何,通常都会命令你支付讼费。用司法机构的话来说,业务繁忙和假期通常不获接纳为押后聆讯的充分理由。若你无法出席,一旦知悉应立即以书面申请押后,并列明申索编号、聆讯日期及附上证明文件。

常见问题

被告没有出席简短提讯,我是否胜诉了? 不是。你可以申请判决,审裁官在信纳送达有效及申索成立后方可登录判决。在审裁处正式作出裁断、以及第32A条规定的7天将裁断作废申请期届满之前,你所拥有的只是一项申请,而非一项确定的判决。

我可以在缺席聆讯中带律师出庭吗? 不能。第19条规定大律师或律师均无发言权,除非他们代表自己行事。你可以在事前寻求法律意见,但在法庭上必须亲自陈词。

被告在第6天申请将裁断作废,我必须出席吗? 必须。审裁处会排期聆讯,审裁官将在该聆讯中决定批准、附条件批准或驳回申请。无论结果如何,缺席的一方通常须承担该次聆讯的讼费——但前提是你必须在场提出申请。

整个程序需要多久? 条例明确规定了两个时间点:首个聆讯在提交申索后60天内进行,而口头裁断后14天内须转为书面判令。其余一切则取决于审裁处的排期情况及被告的应对行为。

资料来源: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e-Legislation,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Judiciary Pamphlet 4 — General points to note (PDF), Judiciary Pamphlet 7 — Application to set aside, review and appeal (PDF). 条文编号引自香港电子法例发布的《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表格、费用及实务做法取材自撰写本文时司法机构小额钱债审裁处的网页及单张。相关费用及实务或会变更——提交申索前请先向审裁处登记处核实。本文仅提供一般程序资讯,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