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你无法聘请代表律师出席这场聆讯。《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19(2)条规定,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在审裁处席前均无发言权,除非该律师以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亲自代表自己。因此,熟悉档案、陈述案情以至盘问对方的人,只有你自己。司法机构已清楚列明当天程序以及要求你带备的资料——甚至细致至文件页码应如何编排。本文将这些指引按实际流程为你逐一整理。
谁人实际上可以在席前发言
审裁处负责聆讯因合约、准合约或侵权行为而引起,且申索款额不超过港币75,000元的金钱申索。换取快速且不拘小节程序的代价,就是第19条的限制,而该条文往往比多数人预期的更为严格。
第19(1)条列出了所有享有发言权的人士,名单相当简短。第19(2)条则将律师拒于门外,仅保留了一项狭窄的例外情况——而这绝非一般人所期盼的例外:事务律师可以出庭,但前提必须是该律师本人就是申索人或被告人。
| 身分 | 享有发言权? | 条文 |
|---|---|---|
| 作为当事人的你本人 | 有 | s.19(1)(a) |
| 身为当事人的公司的干事或雇员 | 有 | s.19(1)(b) |
| 身为当事人的合伙的成员 | 有 | s.19(1)(c) |
| 获你书面授权的代表——如亲属或同事 | 须先取得审裁处的许可,且该名人士不得为大律师或事务律师 | s.19(1)(d) |
| 你聘请的大律师或事务律师 | 没有 | s.19(2) |
| 身为申索人或被告人本人的大律师或事务律师 | 有——但仅限代表其本人 | s.19(2) |
律师唯一获准陈词的另一情况,是根据第35A条处理涉嫌在聆讯中作出侮辱行为的程序。事前寻求法律意见不受限制;法律所禁止的,仅限于在法庭内代表发言。
申索涉及三种聆讯,而非单一一场
大部分人以为只需出庭一天。然而审裁处有一套既定程序,你在每个阶段需要履行的责任皆有不同。
简短提讯(call-over)是第一场聆讯。请预留至少半天或更多时间——这是司法机构的官方建议,而非夸大的安全预算。调查主任会接见双方,将案件分类为有抗辩或无抗辩,尝试促成双方自愿和解;若和解不成,则协助界定主要争议点。但请注意这类协助的界限:调查主任不可向你提供法律意见。
若案件未能和解,审裁官会颁布指示——规定双方必须送达和存档哪些文件,以及期限为何。这通常涵盖抗辩书、反申索书、答复书、证人陈述书,以及测量师报告或照片等其他佐证文件。随后案件会押后进行提讯(mention),视乎双方的准备进度,提讯可能不只一次。
若你根据第19(1)(d)条授权他人代表出席,必须带备妥善的授权书——并委派熟悉案件档案的人士出庭。官方简介特别指明,必须确保该代表熟悉案件的事实。
各阶段聆讯的目的
- 简短提讯。 分类案件、尝试和解及颁布指示。请带备下文九项清单中的所有文件。
- 提讯。 审裁官会与双方检视是否已搜集足够证据,并可能再次指示在指定日期前交换陈述书及文件。请带备你已存档及收到的所有文件。
- 审讯。 所有当事人及证人均须出席。证人宣誓作供、接受盘问,随后可选择进行结案陈词。
证据宣告完结的关键时刻
司法机构指引中的一句话主宰了一切,但多数自行诉讼的申索人从未留意:审裁官只有在各方当事人均确认不会再提出其他证据的情况下,才会排期审讯。
反过来理解这句话:审讯日期并非供你继续准备的截止期限——而是一扇因为你声明已完成搜证而开启的大门。你原本打算找出的发票、打算导出的通讯纪录、仍留在供应商手中的送货单:若在作出该项确认前仍未呈交,你便等于亲手放弃了提交这些证据的机会。
机制的另一面,则是违反指示的后果,官方简介对此毫不含糊。若不遵从指示,审裁处可剔除申索,或在不进行审讯的情况下判被告人败诉,并可命令违规一方支付讼费。第26A条正是赋予此权力的法例依据:当事人若未能在指定时间内遵从指示,审裁处可剔除申索或反申索、暂停诉讼程序,或直接判该方败诉。
文件册:九项必备资料及其用途
若你曾阅读关于准备审讯文件册的指引——要求双方共同议定、编排页码并在审讯前至少三个完整工作天存档——那是高等法院根据《实务指示 5.6》实施的制度,并不适用于审裁处。在审裁处,你应存档的文件及时间,完全由审裁官就你案件颁布的指示所决定。
司法机构就审裁处所发布的指引,是一份必备物品核对清单以及有关文件副本的规定。两者相加,共有九项重点。
文件册必备的九项资料
- 所有已存档及收到的文件。 简短提讯及每次提讯均需带备:审裁官在聆讯期间随时可能查阅其中任何文件。
- 尚未存档的正本——另备两套影印本。 指引中对数量有严格规定:支持你的申索或抗辩的文件正本,另备2套影印本,一套存档于审裁处,另一套送达对方当事人。
- 你本人的证人陈述书。 申索人及被告人通常会亲自作供,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应各自撰写其证人陈述书。
- 每位其他证人的独立陈述书,每份陈述书仅记录该证人亲身知悉的事实。一份陈述书不可代他人陈述其见闻。
- 确立债项所依据的文件——合约、报价单、发票、收据、结算单、送货单。最好由证人录取陈述书,解释该等文件的内容及重要性。
- 照片:彩色印制、贴于A4纸上并编上号码。 凡文件为彩色且颜色具重要意义者,送达及存档时均须使用彩色副本。
- 证明双方合法身分的文件。 如你代表公司,须备最新周年申报表副本;如为合伙或独资商号,须备商业登记申请书。若控告公司,须备其最新注册办事处资料;若控告商号,须备其商业登记申请书。
- 授权书,若有任何人根据第19(1)(d)条代表你出庭。
- 专家报告——仅在争议涉及审裁官专门知识以外的技术问题时适用,例如维修受损车辆的合理费用,或特定货物或服务的公认质量标准。聘请专家费用昂贵;指引建议你可先向审裁官查询是否有必要委聘专家。
将页码编为 C1、C2——没有人告诉你的细节
随着诉讼推进,双方会呈交更多陈述书及文件。司法机构所采用的一套常规,非常值得你从首次存档起便严格遵行:将整套文件统整编排页码,并在每个页码前加上代表所属当事人的英文字母。
申索人的文件页码以 C 开头——C1、C2、C3。被告人的文件页码以 D 开头——D1、D2、D3。其目的在于口头陈词时的效率。当你说出「C7页第3段」时,审裁官与对方能即时翻到同一页,避免全场翻找文件而打断你的发言思路。
其余的文件规则均围绕确保副本一致。凡你所依赖的每份陈述书及文件,均须按审裁处指示将一份副本存档;同时将完全相同的副本即时送达对方;并妥善保管正本,以便在任何聆讯或审讯中供审裁处或对方查阅。
| 文件 | 存档于审裁处 | 送达对方当事人 | 正本 |
|---|---|---|---|
| 证人陈述书 | 副本,按审裁处指示 | 完全相同的副本,同时送达 | 由你自行保管,以备查阅 |
| 发票、收据、信件 | 副本 | 完全相同的副本,同时送达 | 由你自行保管 |
| 照片 | 彩色副本,贴于A4纸,编上号码 | 彩色副本 | 由你自行保管 |
| 任何颜色具实质意义的文件 | 彩色副本 | 彩色副本 | 由你自行保管 |
页码应贯穿全套文件连续编排,而非每份文件独立编号——这样才能确保单一页码引用准确无误。
证人陈述书即是案件的核心
证人陈述书是民事诉讼中常规的证据形式,其功能非常明确:记录该证人准备在法庭上作供的事实,且所有内容必须属于该证人的亲身知悉范围。
一旦脱离亲身知悉的范畴,陈述书便会失效。审裁官可拒绝接纳该等事实为证据,即使予以接纳,亦可能赋予极少或不赋予任何比重。指引列举的例子是:证人描述自己并未目击的交通意外,转述他人所说并非亲身知悉,极不可能被法庭采信。
对小企业而言,有两点尤其容易造成困扰。公司本身无法作出证人陈述书——法团或商号并非自然人,因此陈述书必须由干事、雇员或亲身知悉事实的其他个人作出。若最初与客户接洽的员工已经离职,陈述书必须由当时在场的其他人员作出,否则只能单凭书面文件支撑案情。
- 行文须简明扼要,但内容须完备,涵盖与申索、任何反申索及争议事项相关的所有事实。
- 事实须按时间先后顺序排列,分段编写并加上编号。
- 证人须在末尾签署,并注明证人姓名。
- 空白表格可于审裁处登记处或资讯中心索取,亦可在司法机构网站下载,或透过审裁处的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以传真索取。
若证人不愿出庭:三个星期
审讯日期一经排定,确保证人届时出庭便是你的责任——在审讯日前,证人应重温其陈述书内容以唤起记忆。
若证人不愿自愿出席,你可向审裁官申请许可发出证人传票(witness summons)。申请须在审讯日期至少3个星期前提出,并填妥表格5(Form 5)。表格可于审裁处登记处、资讯中心、司法机构网站索取,或透过互动音频电话录音系统以传真获取。法例订明的证人费须由你(即申请人)支付。
「三星期」是排定审讯日期后必须即时记在日历上的关键时限。若证人在审讯前最后两星期突然失联,你将无法再透过法律途径强制其出庭。
审讯当天:固定次序的三个阶段
所有人均须出席。若申索人缺席,审裁处可剔除该项申索;若被告人缺席,审裁处可在其缺席下作出判决,但前提是申索人必须能够证明其案情。任何一方缺席均各有处理机制;在此最重要的是,出庭并非可选事项。
证人须宣誓或非宗教式誓词作口头宣誓作供,指引对此明确警告:若证人在法庭上被发现并无说出实情,可能会遭到刑事检控及监禁。
申索人及其证人先行作供,随后是被告人及其证人。每位证人都须经历相同的三个阶段。
证人作供程序
- 主问(Examination-in-chief)——证人向审裁处陈述其认为相关的事实。
- 盘问(Cross-examination)——证人回答对方当事人的提问。此时是你盘问对方证人的机会,对方亦会借此盘问你。
- 覆问(Re-examination)——传召该证人的一方可进一步提问,但仅限于澄清在盘问中提出的事项。这绝非用以补充遗漏内容的第二次机会。
胜诉可追讨的款项——以及可致罚款10,000元的违规行为
由于无律师代表,胜诉亦无法追讨律师费。但第24条赋予审裁处命令支付其他款项的权力,范围虽然较窄,却值得争取:当事人因出席聆讯而招致的任何必要及合理的开支,以及失去的薪金或工资,以及就证人出席聆讯而向其支付的合理开支。
这意味着你出席审裁处的时间可以转化为可追讨项目,而非沉没成本——前提是你能提出证明。请保留显示被扣减薪金的工资单或雇主信,以及支付证人开支的收据。讼费命令必须注明每名须负责任的当事人应付的款额,其执行方式与审裁处的任何其他裁决完全相同。
而在光谱的另一端,第35A条赋予审裁官即席判处任何使用威吓或侮辱性言词、行为侮辱或蓄意打断聆讯的人士——处以第3级罚款(司法机构指引载明为港币$10,000元)及监禁6个月。即席意味着当场定罪判刑,无需另行审讯。无论对方在法庭内对你说甚么,陈词时请始终面向审裁官发言,切勿与对方直接争执。
在审裁官发问之前,先演练关键问题
上述所有内容均源自司法机构的官方规范,而这些规范主要针对文件准备。指引无法告诉你的,是当案情受到质疑时听起来究竟是否可信。
这正是审讯容易暴露的破绽。到了开庭之时,你自己这份陈述书恐怕已读过无数遍,其薄弱之处早已被自己忽视;而第一个当面指出漏洞的人,将会是审裁官——或是在盘问中的被告人。这两者绝非初次发现问题的理想场合。
Trial AI 透过模拟聆讯检验你的案情:由 AI 审裁官提出案件引申的尖锐问题,盘问你所撰写的陈述,并指出论据不足之处。这并非法律意见,亦无法代你出庭——根据第19(2)条,任何工具或人士均不能代你出庭。但它能确保这宗必须由你亲自抗辩的案件,在正式开庭前你已完整演练过一次。
常见问题
我可以带律师出席香港小额钱债审裁处的聆讯吗? 不可以。第19(2)条规定,大律师或事务律师在审裁处席前均无发言权,除非该律师以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代表自己。你可在聆讯前寻求法律意见,但不得由律师代表出席。经审裁处许可,你可书面授权他人代表出庭,但该名代表不得为大律师或事务律师。
出席聆讯需要带备甚么? 须带备你已存档及从对方收到的所有文件;支持申索但尚未存档的文件正本另加2套影印本;你本人的证人陈述书及其他证人的陈述书;确立债项的合约、发票及收据;贴于A4纸上并编上号码的彩色照片;若属公司须备最新周年申报表,若属商号须备商业登记申请书;以及在有人代你出庭时的授权书。
文件页码应该如何编排? 请为全套文件统整编排连续页码。申索人的页码以 C 开头(C1、C2、C3),被告人的页码以 D 开头(D1、D2、D3),以便审裁官与对方能同时借由单一页码迅速翻至同一页文件。
何时会排定审讯日期? 会在提讯聆讯中排定,且必须在所有当事人均确认不会再提出其他证据时方会进行。在此之前,审裁官可持续指示双方搜集及交换证据;确认之后,双方只能凭现有档案进行审讯。
若我的证人拒绝出庭该怎么办? 请在审讯日期至少3个星期前,填妥表格5(Form 5)向审裁官申请许可发出证人传票。法例订明的证人费须由你支付。
若我胜诉,可以追讨任何费用吗? 由于律师不得代表出庭,因此无法追讨律师费。第24条容许审裁处命令支付当事人及证人因出席聆讯而必然及合理招致的开支,以及失去的薪金或工资。
资料来源: Judiciary Pamphlet 5 — How to prepare for and conduct a hearing or trial (PDF), Judiciary Pamphlet 6 — Documents required in a small claim case (PDF),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e-Legislation,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CLIC — Preparing the bundle of documents before trial. 条文编号引自香港电子法例所载之《小额钱债审裁处条例》(第338章);程序规定及引述文字均源自撰文时司法机构现行之小额钱债审裁处《法庭服务简介》小册子。实务指引及表格可能更新——呈交文件前请先向审裁处登记处核实。本文仅提供一般程序资讯,并不构成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