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内容
返回专栏

申请资产冻结令,你也要负赔偿责任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9月30日约 11 分钟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The order is quick. The undertaking lasts. TRIAL AI · HONG KONG · FREEZING ORDER The order is quick. The undertaking lasts. Only you are heard at first. The defendant is heard at the return date. You act Both sides Court 1 Ex parte On affidavit full disclosure 2 Order made Up to HK$X you undertake 3 Serve Banks notified then defendant 4 Disclosure Defendant lists assets, on oath 5 Return date Continue, vary or discharge 6 Trial Claim fails? pay their loss If the court later finds the order caused the defendant loss, the applicant complies with any order to compensate. Sources: Cap. 4 s.21L; Cap. 4A Order 29 r.1; Practice Direction 11.2 standard form; CLIC.
A freezing order is granted in one short hearing at which only you speak. The undertaking as to damages you give there stays live until the claim is decided, and is called on if the order proves wrong.

直接答案:Mareva 禁制令(又称资产冻结令)是香港法院发出的命令,在申索未有裁决前,禁止被告在指明价值以内转移或处置资产。原讼法庭可根据《高等法院条例》(第 4 章)第 21L 条发出;审理 HK$3,000,000 以下申索的区域法院,则可根据第 336 章第 52B 条发出。申请人须证明有良好的可争辩理据、被告在香港有资产,以及资产确实有被耗散的风险,一般以紧急方式在不通知债务人的情况下提出申请。代价是一项承诺:按司法机构的标准格式,如法院其后认定命令不应发出,你须赔偿命令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左右决定的是这项承诺,而不是法院费用。

什么是 Mareva 禁制令?

定义:Mareva 禁制令,又称资产冻结令(freezing order),是一种非正审禁制令,禁止一方把资产调离香港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它不会把任何资产转移给你,也不会就申索作出裁决,只是把被告的资产留在原处,令你日后取得的判决有财产可供执行。

法律依据很简短。《高等法院条例》第 21L(1) 条容许原讼法庭在公正或适宜的所有情况下发出禁制令;第 21L(3) 条确认,禁止一方转移或处置位于香港的资产的禁制令,不论该方是否以香港为居籍、在香港居住或身处香港,均可发出。《区域法院条例》第 52B(3) 条赋予区域法院在其司法管辖权内相同的权力。

金钱申索由哪个香港法院处理冻结资产
  1. HK$75,000 或以下小额钱债审裁处

    不设律师代表的审裁处。第 4 章及第 336 章赋予的冻结资产权力属于法院,而非审裁处。

  2. HK$75,000 以上至 HK$3,000,000区域法院

    可根据第 336 章第 52B(3) 条,就位于香港的资产发出非正审禁制令。

  3. HK$3,000,000 以上原讼法庭

    根据第 4 章第 21L 条发出 Mareva 禁制令,亦可根据第 21M 条协助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

合约及侵权申索的金额上限,以司法机构公布的资料为准。

第 21M 条另外提供跨境工具。即使香港并无任何诉讼,只要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可能产生可在香港执行的判决,原讼法庭亦可发出临时济助,当中明确包括 Mareva 类型的禁制令。如债务人的资产在香港、纠纷却在外地进行,这往往是唯一途径。

申请人须证明什么?

香港大学营办的社区法网(CLIC)列出四项要求,每一项都要以誓章提出证据,不能只凭声称。下表把每项要求与申请人一般提交的证据并列;例子只作说明,法院会考虑整体情况。

香港 Mareva 禁制令的四项要求
要求意思证据例子
良好的可争辩理据按现有证据,你对被告的实质申索可以恰当地提出争辩已签署的合约、未付发票、付款的银行纪录、书面承认
资产在香港被告在本司法管辖区内有命令可以针对的资产已知的银行帐户、显示物业的土地查册、公司股权
确实有耗散风险没有命令的话,资产很可能在判决前被耗散或隐藏无法解释的近期转帐、纠纷开始后出售物业、公司申请撤销注册、不诚实的纪录
权衡便利考虑双方所受损害后,发出命令属公正及适宜申索金额与命令对被告业务造成的干扰

要求以 CLIC 的概述为准。各项的法律准则由案例发展而成;本表属一般资料,并非就你的证据是否足够提供意见。

四项之中,确实有耗散风险往往决定申请成败。债务人只是拖欠不还,单凭这一点并不代表他即将隐藏资产。能说服法院的是指向将来的行为:收到追讨后资金转往境外、纠纷开始不久便出售单位、公司正在结业或被剔除注册。如果你的证据只有债项本身,命令很可能不获批准。

为何不预先通知债务人?

因为预先警告会令命令失去作用。《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第 29 号命令第 1(2) 条规则容许原告人在情况紧急时以单方面方式凭誓章提出申请,即不通知另一方。第 1(3) 条规则更进一步: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在发出令状之前申请禁制令,条件是其后须发出令状。

只有你一方陈词的聆讯,代价是全面及坦白披露的责任。CLIC 指出,原告人必须披露其所知的一切重要事项,包括对被告有利的事项。司法机构《实务指示 11.2》亦规定,任何偏离标准命令格式的重大改动,都必须提请法官注意;如没有提出,禁制令有可能在其后的聆讯中被撤销。

获批后你须承诺什么?

司法机构的 Mareva 标准命令格式附于《实务指示 11.2》,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起使用,并在附表列出申请人的各项承诺。第一项是损害赔偿承诺:如法院其后认定命令对被告造成损失并决定被告应获赔偿,原告人会遵从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这亦称为交叉承诺。

这项承诺并非形式。如你的申索失败,或命令因未有披露而被撤销,被告可要求法院评估冻结所造成的损失,例如错失一宗交易、银行额度被取消,或业务无法支付供应商款项,并命令你赔偿。

司法机构标准 Mareva 命令中的承诺(实务指示 11.2)
承诺你须承担的责任
损害赔偿遵从法院就命令对被告或任何其他人士所造成损失而作出的赔偿命令
银行担保(如法院要求)在指定日期前,由香港银行以被告为受益人提供担保,金额由法院填写
发出及送达令状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发出(如尚未发出)令状,并连同命令送达
宣誓确认证据宣誓并存档誓章,确认曾向法官提出的证据
再次聆讯的文件送达再次聆讯的传票,连同誓章、证物及论点纲要
第三方向每位获通知的人士提供命令副本,并支付其遵从命令的合理费用
命令终止时命令失效时,通知所有曾获通知的人士

按标准格式的承诺附表概述。法院可在个别案件中增删或修改承诺;另有选用条款处理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

选用的银行担保,是法院在怀疑申请人未必有能力赔偿时用以加强承诺的方法。帐目单薄的公司,或居于海外的个人申请人,应预计会被要求提供。安排担保会在命令生效期间一直占用你的资金或信贷。

命令发出后会怎样?

单方面发出的命令只是暂时措施。标准格式只令命令生效至再次聆讯日期(return date),届时双方均可陈词。以下次序依据标准格式及第 29 号命令。

香港 Mareva 禁制令的流程

  1. 单方面聆讯。 你不通知对方,凭誓章提出申请,法官发出命令,并附上你的承诺。
  2. 通知银行。 向持有被告款项的银行及其他人士提供命令副本。任何人获通知后,如明知而协助或容许违反命令,即属蔑视法庭。
  3. 送达被告:在切实可行范围内尽快送达命令、你的誓章及再次聆讯的传票。
  4. 披露资产。 被告须以书面告知你所有超过命令所列价值的资产,并在命令指定的日数内以誓章确认。
  5. 再次聆讯。 被告可争辩命令应被撤销或更改。被告或任何获通知的人士亦可随时申请更改或撤销命令。
  6. 审讯或和解。 如命令继续有效,一般维持至判决。如申索失败,被告可根据你的损害赔偿承诺追讨。

冻结令实际禁止什么?

香港的 Mareva 命令通常只限于被告在命令所列价值以内的资产。它冻结的是被告处置资产的行为,而不是被告的整个生活。

  • 日常生活开支。 标准格式容许个人被告每星期动用由法院填写的款额。
  • 正常及恰当的业务开支。 经营业务的被告可在指明的每周款额内,继续支付员工及供应商。
  • 法律意见及代表。 被告可动用指明或合理的款额就申索抗辩,命令不会令被告无法为自己辩护。
  • 银行抵销。 银行在获通知命令前批出的融资,仍可行使抵销权。
  • 全球效力。 另一份标准格式冻结香港境内或境外的资产,但在外地法院宣布可予执行前,对身处外地的人士并无约束力,除非该人是被告的高级人员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受香港法院管辖。
  • 惩罚通知。 不遵从命令的被告可被裁定蔑视法庭,并可被判监禁、罚款或扣押资产;公司被告的董事亦然。

申请禁制令要花多少钱?

官方并无公布申请所涉法律工作的一般费用,因此本文不列出数字。可以说明的是费用流向。法院费用是最小的一项:根据《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在原讼法庭盖印发出令状的费用为 HK$1,045。其余是律师及大律师就紧急誓章和聆讯所需的时间、再次聆讯、第三方遵从命令的费用、任何银行担保,以及承诺所带来的或有责任。

Mareva 申请的费用流向
项目规则固定或无上限?
传讯令状(原讼法庭)第 4D 章附表第 1 项固定:HK$1,045
紧急誓章及单方面聆讯第 4A 章第 29 号命令第 1(2) 条规则无上限:专业人员时间,常在短时间内完成
再次聆讯实务指示 11.2 标准格式无上限:如被告反对,须进行有争议的聆讯
银行及其他第三方的费用标准格式承诺无上限:其遵从命令的合理费用
银行担保(加强承诺)标准格式承诺(如法院要求)占用法院所定的款额
命令不当时被告的损失损害赔偿承诺无上限且属或有:事后评估

法院费用以 2026 年生效的《高等法院费用规则》(第 4D 章)为准。费用会变动,入禀前请向登记处核实。

CLIC 对比例说得很直接:如争议资产的金额或价值不大,提出申请并不合理。问题不在于你能否负担聆讯费用,而在于申索是否够大、耗散证据是否够强,足以承担命令一旦被证实不当时的无上限责任。

有没有较便宜的替代方法?

有,而且部分针对较窄的风险。香港法律有三项可在判决前使用的工具,另有两项在判决后使用。

保障香港金钱申索的其他方法
工具时间作用限制
禁止离境令(第 4 章第 21B 条;第 44A 号命令)判决前或判决后禁止债务人离开香港;以单方面方式申请一个月后失效,连续期合共最长 3 个月;如申请理由不足,法院可判给债务人补偿
判决前扣押财产(第 44A 号命令第 7 及 8 条规则)判决前法院要求被告提供保证,或扣押指明财产须证明被告为阻挠执行判决而即将处置或移走财产
简易判决(第 14 号命令)诉讼初期被告并无真正抗辩时,无须审讯即作判决加快申索,但不保全资产
第三债务人命令(第 49 号命令)判决金额最少 HK$1,000 后命令欠债务人款项的银行或第三方改为付款给你只涉及命令作出时欠债务人的款项
押记令(第 50 号命令)判决后以判决债项押记债务人的土地或股份只保障债项;出售须另行申请

《高等法院规则》(第 4A 章)及《高等法院条例》(第 4 章)。

应否申请资产冻结令?

  • 申索金额大不大? 按 CLIC 的建议,把无上限的费用和承诺,与涉及的金额一并衡量。
  • 耗散风险是否可证明,而不只是担心? 有日期、有文件的近期转帐、出售资产或撤销注册步骤,是申请的核心。
  • 你知道资产在哪里吗? 针对不明资产的命令难以监察;能指明银行帐户和土地,命令才有实效。
  • 你承担得起承诺吗? 如冻结会令被告蒙受实际损失,而你的申索未必稳妥,承诺就是真实风险。应准备向法院证明你有能力履行,或提供银行担保。
  • 较窄的命令是否足够? 如担心的是债务人离境而不是转移资金,禁止离境令或已足够。
  • 有没有披露问题? 聆讯前列出所有对被告有利的事实。如披露后便无法胜诉,就不应申请。

Mareva 申请往往在一天内准备好,却要在再次聆讯时接受考验,对方大律师会细读你的誓章找出遗漏。Trial AI 让你预先演练这场考验:以你自己的文件论证四项要求、对方会提出的未有披露论点,以及法官会就承诺提出的问题。这是练习,并非法律意见;在香港紧急申请冻结令,应交由律师处理。

资料来源: High Court Ordinance (Cap. 4), ss.21B (prohibition order), 21L (injunctions, including over assets of a party not in Hong Kong) and 21M (interim relief in aid of proceedings outside Hong Kong),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rders 14, 29 (ex parte application in urgency, before the writ), 44A (prohibition order, attachment before judgment), 49 (garnishee) and 50 (charging orders),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52B(3), High Court Fees Rules (Cap. 4D), Schedule, item 1 (HK$1,045 on sealing a writ), Judiciary Practice Direction 11.2, Mareva Injunctions and Anton Piller Orders, with standard forms (effective 3 January 2017), CLIC — What can the plaintiff do if the defendant is likely to dispose of his assets improperly before trial?, Judiciary — The District Court: civil jurisdiction up to HK$3,000,000,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jurisdiction up to HK$75,000. 法例条文、规则及费用均以撰文时电子版香港法例、司法机构及社区法网公布的资料为准。官方并无公布 Mareva 申请的法律费用,因此本文不列出数字。费用及实务会变动,入禀前请先核实。本文属一般资料,并非法律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