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小額錢債裁判處的裁決不等於付款,而是法庭允許你去追回欠款。對方如果就是不付,裁判處不會替你追——你必須自己申請執行,而且要先付錢。常見路線是扣押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入稟費HK$55,另加一筆執達主任開支的押金;執達主任其後可以查封並拍賣債務人的貨物。司法機構對風險講得很直白——它寫明沒有人能保證執行一定成功,並且執達主任無權破門進入住宅處所。
裁決實際給你什麼
它給你一筆法律承認的債權,以及動用法庭機制去追回它的資格。它不會給你的是:錢、一個對方必須遵守的期限,或者一個負責打電話催他的人。裁判處負責判;收錢是你自己要開始的。
這是自己打官司的人最常見的意外。聽審完結感覺像事情結束;對一個根本不打算付款的債務人而言,那只是下半場的開始。
預設路線:扣押令狀
司法機構的指引寫明,取得金錢判決後,若判決未獲遵守,可以向執達主任辦事處申請以扣押令狀方式執行。實際步驟不長:
- 向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 praecipe 表格及扣押令狀。
- 填寫債務人資料及要追回的金額。
- 到小額錢債裁判處帳目辦事處繳入稟費——執行令狀為HK$55。
- 領取已簽署的令狀,交到執達主任辦事處執行。
- 預先繳付押金,用於支付執達主任的開支。
執達主任其後會給債務人五個工作天的寬限期。如果仍然不付,貨物可以被查封並以公開拍賣方式出售,用來償還債務。
司法機構白紙黑字寫出來的兩個警告
大部分指南都跳過這兩點。它們決定了執行到底值不值得開始,還是只是再損一筆錢。
你要在知道有沒有用之前先付錢。押金和執達主任開支都是預付,而司法機構明言沒有人能保證執行一定成功。如果根本沒有值得查封的東西,你就是付了入稟費和押金,一分錢也追不回。
執達主任不能破門入屋。司法機構寫明執達主任無權破門進入住宅處所。一個資產全部在自家單位裡、而又不需要開門的債務人,就這條路線而言幾乎碰不到——所以扣押令狀對有貨、有設備、有舖面的公司最有效,對街上一無所有的個人最無效。
查封貨物行不通的時候
如果債務人沒有碰得到的貨物,但有現金或物業,社區法律資訊中心(CLIC)描述可以將裁決在區域法院作為該院判決執行,從而開啟兩種命令:
- 押記令(Charging Order)——針對債務人名下的土地物業。
- 第三債務人命令(Garnishee Order)——由第三方(例如銀行)持有、本來要付給債務人的錢,改為用來償還你的判決。
請留意這裡的權威差別:司法機構自己的小額錢債頁面並沒有提及區域法院這條路線,上述描述來自 CLIC。把它當作一個值得去問的方向,而不是一個可以假設的步驟。
第三債務人命令分兩個階段
它一開始並不是一道叫人付錢給你的命令,而是暫時命令(order nisi)——命令第三方交代理由,說明為什麼它欠債務人的錢不應該拿來償還你的判決,並定下再審議的時間地點。在這期間那筆欠款被扣押。
如果第三方不到庭,或不争辩它欠債務人錢,法庭可以將命令絕對化(absolute)。到那一刻第三方才會把指定金額付給你。在 nisi 與 absolute 之間,一分錢都沒有動過。
花錢之前,先搞清楚有什麼可以拿
上述每一條路線都要先花錢,而沒有一條能變出本來不存在的資產。付押金之前,先弄清楚債務人實際有什麼、在哪裡:一個有貨物的註冊商業地址、一間你知道他們在用的銀行、名下的物業。如果誠實的答案是「我指不出任何東西」,那執行就是第二次損失而不是追回——這個判斷值得在付錢之前做,而不是又一筆 HK$55 加押金之後。
常見問題
裁判處會替我追債嗎?不會。執行是你自己申請、自己付錢的。
我有多少時間?不要假設判決可以無限期執行。依賴一個舊裁決之前,先向登記處確認現行標準——本文沒有寫出任何時效數字,因為我們未能從一手資料核實。
我可不可以一直打電話催?你可以直接追款,而且很多債務在令狀明顯快要來的時候就和解了。你不能做的是骚擾;一封引述判決的書面追款信,通常比施壓有效。
資料來源: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Judiciary — Bailiff Section, CLIC — enforcing a court judgment. 費用及程序會變更;行動前請向登記處確認。本文為一般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