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 Macau SAR
直接答案:截至 2026 年 10 月,香港與澳門沒有相互認可法院判決的安排。兩地在民商事方面只有兩項安排,分別涵蓋仲裁裁決(2013 年 1 月 7 日簽署)及送達司法文書(2017 年 12 月 5 日簽署)。因此,香港的金錢判決在澳門不會自動生效,必須先由澳門中級法院按《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五條審查及確認,核實六項條件;這宗訴訟必須委託律師,確認之後才可以在初級法院申請執行。反方向而言,澳門判決要在香港執行,須以該判決為依據提出普通法訴訟,因為澳門不在可直接登記外地判決的名單之內。
有沒有港澳判決安排?
沒有,而且兩地官方都這樣說。律政司《與澳門特區的安排》網頁合共列出三項安排,其中一項關於移交被判刑人。澳門檢察院於 2026 年 9 月 29 日修訂的網頁指出,澳門與香港在民商事範疇共簽訂兩個雙邊協定;在不適用這些協定的情況下,澳門按《民事訴訟法典》的規定處理來自香港的請求。
不少讀者以為兩地之間也有判決安排,因為澳門與內地有這類安排,香港與內地的安排亦已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但這兩項安排都不適用於港澳之間。
| 安排 | 簽署 |
|---|---|
| 相互認可和執行仲裁裁決 | 2013 年 1 月 7 日,於澳門 |
| 民商事案件相互委託送達司法文書 | 2017 年 12 月 5 日,於澳門 |
| 認可法院判決 | 沒有 |
資料來源:律政司《與澳門特區的安排》;澳門特別行政區檢察院《區際司法協助》(2026 年 9 月 29 日修訂)。
香港判決怎樣在澳門生效?
要經過一項稱為審查及確認的特別訴訟。澳門《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的法院所作關於私權的裁判,須經審查及確認後方在澳門產生效力,除非適用的國際協約或司法協助協定另有規定;就香港判決而言,並無這樣的規定。第六百八十條把同一規則應用於執行:這類裁判須經確認,方可作為執行的依據。
這宗訴訟向中級法院提起,而不是審理小額錢債的法庭:第一百六十九條把對澳門以外地方法院裁判的審查及確認,列為中級法院的一個分發類別。
這會影響費用。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b 項規定,向上級法院提起訴訟之案件必須委託律師,因此在澳門小額錢債法庭行得通的自行訴訟方式,在這裡並不適用。法典及法院網站均沒有公布這類案件的一般費用或所需時間。
澳門審查哪六項條件?
第一千二百條列出六項條件。其中 a 項及 f 項,法院在每宗案件都須依職權審查;如卷宗顯示欠缺其餘任何一項,法院亦須依職權拒絕確認(第一千二百零四條)。
- (a) 真確而清楚。對載有裁判的文件的真確性,以及對裁判內容的理解,並無疑問。
- (b) 在作出地已確定。按香港法律,裁判已成為確定裁判。應取得蓋印副本,以及沒有待決上訴的證明。
- (c) 管轄權正當。香港法院並非在法律欺詐的情況下取得管轄權,而且案件不屬澳門法院專屬管轄的事宜。
- (d) 不與澳門案件衝突。不能以同一案件已在澳門待決或已有確定裁判為由提出抗辯,但香港法院首先行使審判權者除外。
- (e) 程序公平。按香港法律,被告已依規定獲得傳喚,而且訴訟中已遵守辯論原則及當事人平等原則。缺席判決最容易在這一項受到質疑。
- (f) 公共秩序。確認該裁判不會產生明顯與澳門公共秩序不相容的結果。
確認程序怎樣進行?
程序在紙面上很簡短,規定於第一千二百零一條至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由香港判決到澳門執行
- 在香港準備文件。判決的蓋印副本及其已確定的證明。澳門的正式語文是中文及葡文,請向澳門律師查詢英文判決是否需要經認證的翻譯。
- 委託澳門律師向中級法院提交請求,並附上判決。
- 債務人答辯。債務人獲傳喚後有 15 日提出答辯(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第一款);你有 10 日作答覆(同條第二款)。如債務人在澳門以外被傳喚,法典另加 30 日的中間期間(第一百九十九條)。
- 檢察院檢閱卷宗。如檢察院提出任何問題,當事人可在 10 日內提出反對(第一千二百零三條)。
- 作出裁判。審判按照向中級法院提起平常上訴的規則進行;任何一方均可向終審法院提起平常上訴(第一千二百零五條)。
- 申請執行。判決經確認後,便可作為在初級法院提起執行之訴的依據,查找及查封債務人的財產。
債務人可以反對嗎?
只能基於有限的理由。第一千二百零二條容許債務人以欠缺六項條件中任何一項為由反對確認,或援引三項可據以對澳門已確定裁判提起再審上訴的依據(第六百五十三條 a、c 及 g 項):判決因法官瀆職或受賄而作出;出現一份當時未能利用、而單憑它已足以改變結果的文件;或判決與先前對雙方已確定的另一裁判抵觸。澳門法院不會重新審理債務本身。
另有一項理由只適用於澳門居民。如裁判針對澳門居民作出,而按澳門的衝突規範應以澳門實體法解決有關問題,該居民亦可主張,如適用澳門法律,結果會對他較為有利(第一千二百零二條第二款)。香港債權人如就受澳門法律管轄的合約起訴澳門居民,應預計對方會提出這項理由。
反過來:澳門判決來港
香港對部分外地判決設有簡便的登記制度,依據是《外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319 章),但只適用於其命令(第 319A 章)所列的地方,當中包括澳洲、印度、馬來西亞、紐西蘭、新加坡、法國、德國及意大利。澳門不在名單之內。內地判決另有專屬制度(第 645 章),同樣不適用於澳門。
餘下的途徑是普通法訴訟。律政司解釋,外地判決本身可以作為一項債項的訴訟依據,條件是判決屬最終及不可推翻的實質裁決、涉及一筆固定款項,並由按香港法院的國際私法規則屬具司法管轄權的法院作出。被告可以法院欠缺司法管轄權、違反自然公正、欺詐或違反公共政策作為抗辯。這條途徑不要求互惠,而來自大陸法系(例如澳門)的判決亦同樣適用。
實際上,這是一宗新的香港訴訟,以澳門判決而非原來的債務為依據;除非上述其中一項抗辯成立,否則不會重新爭論那筆錢是否欠下。
應否直接在澳門起訴?
很多時候應該。如果債務人住在澳門,而錢也在澳門,先取得香港判決,便要在查封任何財產之前多打一場必須聘請律師的訴訟。一開始就在澳門起訴,可以省去這一步。
- 在香港起訴仍然合理的情況:債務人在香港也有財產、合約規定由香港法院管轄,或你的證人和文件全部在香港而且都是英文。
- 仲裁條款會改變整個局面。與判決不同,仲裁裁決在港澳之間有 2013 年簽署的安排。如經常與澳門對手做生意,訂立合約時值得考慮加入仲裁條款。
| 先在香港起訴 | 直接在澳門起訴 | |
|---|---|---|
| 需要的訴訟 | 判決,再申請確認 | 一宗訴訟 |
| 律師 | 確認程序必須委託 | 十萬元內毋須委託 |
| 傳喚債務人 | 按安排在澳門送達 | 由澳門法院在當地傳喚 |
| 執行之前 | 審查六項條件 | 直接執行判決 |
澳門小額錢債法庭審理澳門幣十萬元以下的金錢申索,毋須委託律師(《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七十六及一千二百八十五條)。超過此數,適用一般訴訟程序。
開始之前
這條路線頗長,第一個問題應該是值不值得走。
- 先找財產。物業、薪金、銀行帳戶、生意。如果債務人在澳門沒有財產,在澳門確認判決也換不到甚麼。
- 先在香港核實判決已確定及送達妥當。判決仍在上訴期內,或者無法證明已送達,是最常見需要等待的原因。
- 由香港到澳門,要預算兩個需要律師的步驟:中級法院的確認程序,以及如債務人提出異議,利益值超過澳門幣十萬元的執行程序(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d 項)。
- 演練你的陳述。不論最終在哪個法院,你都要用日期和文件說明這筆債。Trial AI 的模擬聆訊可以顯示你的陳述哪裡有缺口;這是準備工夫,並非法律意見。
資料來源: Department of Justice — Arrangements with the Macao SAR, Public Prosecutions Office of the Macau SAR — 區際司法協助 (revised 29 September 2026), Macau Civil Procedure Code, arts. 74, 169, 199, 653, 680 and 1199–1205, Department of Justice —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f foreign judgments: statutory registration and common law action, Foreign Judgment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er (Cap. 319A), First and Second Schedules, 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645), Department of Justice —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between Hong Kong and the Mainland, Courts of Macau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and its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MOP 100,000), Macau Law 4/2019 — first-instance appeal threshold of MOP 100,000. 澳門法例條文以《公報》網站所載的《民事訴訟法典》為準;香港資料取自電子版香港法例所載的第 319A 章及律政司網頁,均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核對。沒有官方來源公布審查及確認案件的費用或所需時間,因此本文不作估計。香港審裁處的裁斷(而非法院判決)是否以同一方式處理,應向澳門律師確認。本文屬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