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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判決北上:2024 年新安排與兩年申請時限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9月25日約 12 分鐘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 Mainland China

One judgment, two directions TRIAL AI · HONG KONG · MAINLAND One judgment, two directions Both routes cover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given on or after 29 January 2024. HK judgment → MainlandMainland judgment → HKApply to Intermediate People's Court Court of First InstanceHK fee HK$125 copy + certificate HK$1,045 to registerTime limit 2 years from due date 2 years from defaultKey papers Certificate + Chinese translation Sealed copy + certificateDebtor's answer Art 12 grounds; 10-day review 14 days to set asideWhich judgments 8 courts, Small Claims incl. Effective Mainland judgmentsExcluded both ways: insolvency, succession, most family cases, some patents. Sources: Cap. 645; Cap. 645A Schedule; Arrangement Arts 7–12, 26; PRC Civil Procedure Law Art 250.
The Hong Kong fees are fixed by Cap. 645A. The Mainland fee is set by Mainland rules (Arrangement, Article 27) and is not stated in either text, so ask the court before filing.

直接答案:自 2024 年 1 月 29 日起,香港法院作出的民商事判決,包括小額錢債審裁處和勞資審裁處的裁斷,可按 2019 年簽署的《安排》在內地獲認可和執行;香港以第 645 章條例落實這項安排。你先向作出判決的法院申請核證副本及證明書(費用 HK$125),譯成中文,再向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其財產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按內地法律,申請期間為兩年,由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最後一日起計。反方向亦可行:內地判決可向香港原訟法庭申請登記,費用 HK$1,045。新機制不適用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前作出的判決,亦不涵蓋破產、繼承、大部分婚姻家事及部分專利案件。

新安排改變了什麼?

在此之前,香港的金錢判決只能在很狹窄的情況下到內地執行。2006 年簽署的協議管轄安排,由《內地判決(交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597 章)於 2008 年 8 月 1 日在香港實施,只適用於商業合同中、雙方以書面約定由其中一方法院唯一管轄的金錢判決。消費糾紛、侵權索償,或合同沒有專屬管轄條款的,一律不在範圍之內。

最高人民法院與香港特區政府於 2019 年 1 月 18 日簽署了範圍更廣的新安排,並於 2024 年 1 月 29 日生效:香港以《內地民商事判決(相互強制執行)條例》(第 645 章)實施,內地則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法釋〔2024〕2 號公布。新安排一般適用於民商事判決,金錢與非金錢救濟均包括在內,刑事案件中的民事賠償判決亦適用。

新舊兩條跨境途徑比較
2006 年安排(第 597 章)2019 年安排(第 645 章)
可執行的內容只限金錢判決金錢及非金錢救濟
是否需要管轄條款需要:書面約定由一方法院唯一管轄不需要:按第十一條審查原審法院的管轄權
適用的糾紛商業合同一般民商事案件
適用的判決2024 年 1 月 29 日前簽訂條款者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後作出者

2024 年 1 月 29 日前訂立的書面管轄協議,仍然適用第 597 章(《安排》第三十條;第 645 章第 5(1)(j) 條)。

哪些香港判決符合資格?

第 645 章第 4 條與《安排》第四條定下四項條件。判決須在民事法律程序中作出(司法覆核及其他直接因行使行政權力而引起的程序除外),或是刑事法律程序中就賠償或損害賠償作出的付款命令;須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後作出;須已生效,即可在香港強制執行;並須由以下八個法院之一作出:

  • 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及原訟法庭
  • 區域法院
  • 競爭事務審裁處及土地審裁處
  • 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

「判決」的定義相當寬。在香港,包括命令、判令及訟費評定證明書,但不包括禁訴令和臨時濟助命令;在內地,包括裁定、調解書(即法院出具的和解文書)及支付令,但不包括保全裁定。

名單上的兩個審裁處,對個人和小企業最重要。小額錢債審裁處或勞資審裁處的裁斷可以直接拿到內地申請,毋須先經上級法院。

新機制不涵蓋哪些判決?

《安排》第三條列出暫不適用的案件,第 645 章第 5 至 7 條以「被排除的判決」照列。即使判決本身在範圍之內,部分款項仍會被剔除:稅項、罰款和罰金一律不予執行;懲罰性損害賠償只在知識產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中執行(第十六至十八條)。

《安排》排除的判決
類別排除範圍
婚姻家事內地:贍養、兄弟姐妹之間扶養、解除收養關係、成年人監護權、離婚後損害責任、同居關係析產;香港:應否裁判分居。
繼承繼承案件,以及遺產管理或分配
專利及其他知識產權內地發明及實用新型專利侵權、香港標準及短期專利侵權;標準必要專利許可費率;《安排》定義以外的知識產權
海事海洋環境污染、海事索賠責任限制、共同海損、緊急拖航和救助、船舶優先權、海上旅客運輸
破產個人破產,以及公司清盤、重整或和解
個人身分選民資格、宣告失蹤或死亡、民事行為能力
仲裁確認仲裁協議效力或撤銷仲裁裁決
第三地裁決認可和執行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判決或仲裁裁決

《安排》第三條;第 645 章第 5 至 7 條。律政司指出,大部分婚姻家事判決適用 2017 年另訂的婚姻家庭安排(第 639 章),破產事宜則適用 2021 年的破產程序會談紀要。

香港判決怎樣拿到內地執行?

香港的部分簡短,由第 645 章及其規則(第 645A 章)訂明;內地的部分按內地程序辦理,因為《安排》第十條規定,申請的期間、程序和方式均依據被請求方的法律。

由香港判決到內地法院

  1. 等判決生效、且沒有暫緩執行。第 645 章第 33(3) 條規定,判決因上訴或其他原因暫緩執行期間,不可提出申請。
  2. 申請核證副本及證明書:以單方面方式、憑誓章提出,費用 HK$125(第 645A 章附表第 2 項)。區域法院、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及小額錢債審裁處的判決,向區域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上訴法庭、原訟法庭及競爭事務審裁處的判決,向高等法院司法常務官申請(第 645A 章第 20 條)。
  3. 誓章須列明付款日期、尚未支付的金額、有否就管轄權提出反對、已採取的執行行動、判決沒有暫緩執行、上訴期是否已屆滿或有否提出上訴,以及判決利率(第 21 條)。
  4. 法院發出蓋印副本及判決已生效的證明書,並附上展開訴訟的文件及載有理由的判決(第 22 及 23 條)。
  5. 翻譯及辦理證明手續。非中文文件須附準確的中文譯本;在內地以外形成的身份證明文件,須依內地法律辦理證明手續(《安排》第八條)。
  6. 向中級人民法院提交申請書、蓋印判決副本、證明書、缺席判決的合法傳喚證明及身份證明文件。申請書須載明被申請人的財產狀況和所在地,並說明判決是否已在其他法院申請執行(第八、九條)。

應向哪一間中級人民法院申請?第七條提供三個選擇:申請人住所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被申請人財產所在地。只可向其中一間法院申請;向兩間以上提出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對香港債權人而言,財產所在地通常最有用,因為申請會落在錢所在的城市。

內地法院可在受理申請前後採取財產保全措施(第二十四條),這一步能防止債務人在審查期間轉移資產。債務人在兩地都有財產的,可分別在兩地申請執行,但兩地執行所得總額不得超過判決確定的數額(第二十一條)。當事人不服內地法院裁定的,可在裁定送達之日起 10 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覆議(第二十六條)。

申請期限有多長?

兩個時限都不會等你找到債務人的財產才開始計算。判決規定在某日前付款的,內地的時限就由該日起計,而不是由你發現債務人已搬到內地那天起計。申請核證副本、翻譯文件、準備身份證明都需要時間,實際可用的期限應比法定期限更早。

債務人可以阻止認可嗎?

只能以法定理由提出,而且須由債務人舉證。按第十二條,債務人證明以下任何一項,法院應當不予認可和執行:

  • 原審法院按第十一條並無管轄權,例如被告在當地既無住所亦無分支機構、合同履行地不在當地,而雙方亦沒有書面約定由該法院管轄
  • 債務人未經合法傳喚,或雖經合法傳喚但未獲合理的陳述、辯論機會
  • 判決是以欺詐方法取得
  • 被請求方法院已先受理同一爭議的案件,或已就同一爭議作出判決、認可判決或仲裁裁決
  • 認可和執行判決明顯違反內地法律的基本原則或社會公共利益

如原審程序違反雙方有效的仲裁協議或管轄協議,法院亦可拒絕認可(第十三條)。法院不能認可全部判決時,可以認可其中一部分(第十九條);香港判決正在上訴的,內地法院可中止審查,待上訴有結果再處理(第二十條)。

實務上最要留意的是缺席判決。債務人從未在香港出庭的,內地法院會要求證明已合法送達,所以要保存原案的送達誓章。

反方向:內地判決在香港登記

持有內地判決、而債務人在香港有財產的,可向原訟法庭申請登記。第 645 章第 31 條堵住了舊途徑: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後作出並已生效的內地判決,香港法院除登記程序外,不會受理追討判決款項的訴訟。

由內地判決到香港原訟法庭

  1. 確認判決已生效:最高人民法院的判決、第二審判決,或依法不准上訴、或上訴期已屆滿而沒有上訴的第一審判決(第 8 條)。
  2. 以單方面原訴傳票(表格 11)申請,費用 HK$1,045,並以誓章附上原審法院蓋印的判決副本,以及證明判決屬民商事判決並已生效的證明書(第 645A 章第 4、5 條及附表第 1 項)。
  3. 誓章須載明債務人的財產、付款日期、未付金額、按內地法律計算的利息及經核證的訟費;被告缺席的,須附傳喚證明(第 6 至 11 條)。法院可命令申請人提供訟費保證金(第 13 條)。
  4. 送達登記通知:以面交或掛號郵遞送達每一名可被強制執行的人(第 13(3)(b) 條;規則第 16 條)。
  5. 等待尋求作廢期屆滿:送達後 14 日,除非法院另定期限(第 21 條)。期限屆滿或有關申請獲最終處理前,不得強制執行(第 27 條)。
  6. 按原訟法庭判決強制執行,視為在登記當日作出(第 26 條)。

以人民幣計算的款項,按登記當日的匯率折算為港元登記(第 19 條)。登記範圍亦包括截至登記日按內地法律計算的利息、內地法院核證的訟費、一方因逾期履行而須付給另一方的款項,以及合理的登記費用;但稅項和罰款一律不包括,懲罰性損害賠償只限知識產權及不正當競爭案件(第 18 條)。

小額欠款值得這樣做嗎?

香港的費用很低:核證副本及證明書 HK$125,登記內地判決 HK$1,045。真正決定成本的是內地部分。第二十七條規定按內地的訴訟收費規定交費,但第 645 章和《安排》都沒有列明金額,開始前應先向中級人民法院查詢。此外還要計算文件翻譯和證明手續,以及律政司建議諮詢的內地律師費用。

三個問題可以作出判斷:債務人在某個內地城市是否有可以指明的財產,例如銀行戶口、薪金或物業?判決是否在適用範圍和時限之內?金額是否足以承擔翻譯和當地代表的費用?如果第一個問題的答案是否定的,認可裁定只是一紙文書,因為申請書本身就要告訴法院財產在哪裡。

申請前的核對清單

提出申請前

  1. 核對日期:判決須在 2024 年 1 月 29 日或之後作出,並由判決規定的最後付款日起計兩年,記入日程。
  2. 核對法院:須是八個法院之一,而案件類別不在排除之列。
  3. 按城市整理債務人的財產,因為這決定向哪一間中級人民法院申請。
  4. 保存香港原案的送達證明,債務人沒有出庭的尤其重要。
  5. 暫緩執行一結束,就申請核證副本及證明書。
  6. 預留翻譯預算:判決、證明書及其附件都要譯成中文。
  7. 提交申請時一併申請保全,以防債務人轉移款項。

判決的價值,取決於它能觸及的財產。在香港起訴一名財產在內地的債務人之前,先像法官一樣檢視案情,並確認你爭取的判決,是內地法院能夠認可的判決。

資料來源: 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Ordinance (Cap. 645), ss 2–34, Mainland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Reciprocal Enforcement) Rules (Cap. 645A), rules 4–27 and Schedule (fees), Department of Justice — Arrangement on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Judgments in Civil and Commercial Matters (2019), courtesy English translation (PDF), Supreme People's Court — 法释〔2024〕2号, the Arrangement as a judicial interpretation, in force 29 January 2024, Gazette of the Supreme People's Court — Civil Procedure Law of the PRC (2023 amendment), Art 250, Department of Justice — Cap. 645 leaflet, December 2023 (PDF), Department of Justice — Reciprocal recognition and enforcement of civil and commercial judgments (Cap. 597 and the 2006 arrangement). 以上所有日期、費用、時限及理由,均於 2026 年 9 月查閱自香港電子版法例的第 645 章及第 645A 章、律政司的《安排》英文譯本及第 645 章單張、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法釋〔2024〕2 號,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公報》刊載的《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條。撰文時,當局尚未公布按《安排》提出申請的官方統計。本文只提供一般資訊,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