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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缺席聆訊,你仍須證明債項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9月17日約 9 分鐘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An empty chair is not a judgment TRIAL AI · HONG KONG · DEFENDANT ABSENT An empty chair is not a judgment What the Ordinance requires at each step when the defendant does not appear, and who has to act. You act Defendant’s move Tribunal 1 Claim served Forms 1, 2, 3 by post hearing within 60 days 2 No-show Call-over marks it undefended 3 Apply, then prove s.17: service and entitlement 4 Award made Written within 14 days 5 7-day window s.32A set-aside Form 8D Judgment shall not be entered unless the Tribunal is satisfied the claim and notice of hearing were served (s.17(4)). Source: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Judiciary pamphlets. Practice changes; confirm with the Registry.
Figure: the sequence when the defendant does not appear. Two of the five steps are the claimant’s to make — the application for judgment and the proof behind it — and the award stays exposed for 7 days afterwards.

對方沒有到庭,並不等於你已經勝訴,更不代表已有判決。《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7條容許你在被告缺席時申請判決——但審裁官只有在信納你有權獲得該判決,且申索書已妥為送達的情況下,方可登錄判決。其後,另一扇窗隨即打開:缺席的一方可在聆訊後7天內申請將裁斷作廢。以下是由法庭空椅到獲取可予執行裁斷的完整程序。

首先:被告究竟是缺席,抑或根本未獲送達?

審裁處不會將這兩者混為一談,你亦不應如此。當你提交申索時,司法常務官會釐定一個在提交後不遲於60天的聆訊日期,執達事務組則會以平郵方式,將你的表格 1(申索書名銜)、表格 2(申索書)及表格 3(指定聆訊地點及日期通知書)寄給每名被告。

第14(2)條列明了有效的送達方式:親自面交被告、送交被告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或營業地點並留給他人、郵寄至該地址,或按司法常務官指示的任何其他方式送達。你提供的地址必須是香港地址——司法機構的指引明確指出,郵政信箱或轉交地址概不接受。

如果申索書無法送達,審裁處會在簡短提訊時要求你提供被告的正確地址,並在有需要時予以核實。審裁處亦可准許以其他方式送達。假若申索最終仍無法送達,審裁處便無法處理該項申索。因地址無效而導致對方席位懸空,並不構成缺席判決的基礎,而是一宗根本尚未展開的案件。

簡短提訊:案件定性的關鍵階段

首個聆訊為簡短提訊。審裁處主任會接見雙方當事人,將案件分類為有爭議或無爭議,並嘗試促成和解。若被告未有出庭,司法機構關於被告人可採取甚麼行動的單張指出,申索人只要令審裁處信納其申索及聆訊通知書已妥為送達,便可向審裁處申請判被告敗訴

這延伸出兩點。首先,申請必須由你主動提出——審裁處不會不請自來地登錄判決。其次,令審裁處信納其申索意味著聆訊並不會因為無人抗辯而淪為走過場的形式。審裁官是即時處理,抑或押後聆訊讓你妥善舉證,概由審裁官決定;司法機構的指引亦指出,如需要更多證據,聆訊或會押後。

缺席判決的法定門檻

法例文本簡明扼要,足可全文引述。被告如無在聆訊中出庭,申索人可申請判決。該項申請可以誓章支持以核實所據事實。審裁處如信納申索人有權獲得判決,須命令登錄判決。而且,除非審裁處信納書面申索及聆訊通知書已依據第14(2)條送達,否則不得登錄判決。

因此這裏有兩道門檻,且兩者皆由你承擔責任:送達(關乎文件送往何處的事實)以及權利(關乎債項本身的事實)。審裁處並非被動的仲裁員。第16(3)條規定審裁處須就其認為與申索有關的任何事宜進行調查,不論該事宜是否已由任何一方提出。缺席被告最強有力的抗辯論點,審裁官仍可主動向你提出質詢。

審裁官會問你甚麼

第23(2)條免除了審裁處受嚴格證據規則的約束——審裁處可收取其認為相關的任何證據——但司法機構的指引同樣明確指出舉證責任在於提出指控的一方。現場無人反駁你,提問便會直接來自審裁官席。

當對方案席懸空時如何舉證申索

  1. 誰欠誰甚麼。被告準確的法定名稱,且須與合約、發票或收據完全吻合。營業名稱並非法定當事人;司法機構要求獨資或合夥商號提供商業登記紀錄,若是有限公司則須提供註冊辦事處地址。
  2. 協議內容。合約、報價單、訂單確認書或通訊紀錄,以證明雙方同意了甚麼內容以及金額若干。若是口頭協議,須準備好陳述達成協議的時間、地點及具體對話內容。
  3. 履約證明。證明你已履行己方責任的憑證——送貨單、完工相片、交接電郵等。
  4. 債項及其計算方法。第13條規定申索書須列明申索款額的計算方式。帶備發票、對帳單及任何部分還款紀錄,確保你要求的金額與文件計算出的金額完全一致。
  5. 催討及未有付款。催款信件或訊息紀錄及其日期。這亦能確立可申索利息的起算期間。
  6. 送達情況。確認表格 1 上的地址是被告最後為人所知的居住或營業地點,並帶備能證明該地址目前仍然有效的任何憑證。
  7. 訟費。第24條容許審裁處批給因出席聆訊而招致的合理且必須的開銷,以及薪金或工資的損失。帶備繳付申索費用的收據;若你為出庭請了無薪假,亦請帶備相關證明。

有一項條文正是針對這種情況而設。第33(2)(c)條確認,凡在被告缺席下向其作出裁斷,審裁處可批給判決前利息;而第33(3)條則規定,裁斷款項自裁斷之日起計直至清還為止帶有利息,利率按照區域法院判決債項適用的利率計算。記得主動要求利息;缺席的被告並不會代你放棄爭取。

獲得裁斷之後:書面判令與7天期限

審裁官若以口頭作出裁斷,必須在裁斷日期後不遲於14天將其轉為書面判令,並由司法常務官將書面裁斷送達各方當事人。對不少被告而言,這份文件才是他們真正看到的第一份文件。

接著便適用第32A條。任何在一方未有在聆訊中出庭的情況下所獲得的審裁處裁斷或命令,可由審裁處在該方提出申請後,按審裁處認為公正的條款予以作廢。該項申請須於聆訊後7天內或在審裁處容許的較長期間內提出

該條例並無訂立硬性標準。司法機構關於申請將判決作廢的單張指出,缺席的一方須提交表格 8D申請將裁斷/命令作廢),並必須列明缺席原因並提供相關證明。審裁處隨後會排期聆訊。審裁官可無條件批准申請、附帶條件批准(單張中列舉的例子是將申索款額存入法庭),或駁回申請。至於被告擬提出的抗辯理據佔多大比重,取決於當日審裁官的實務裁量;已公布的指引明確要求的,則是缺席的理由及其證明。

在花上一個上午出席將裁斷作廢聆訊之前,該單張中有一句話值得留意:不論審裁官批准將裁斷作廢與否,缺席的一方通常會被命令向沒有違約的一方支付該次聆訊的訟費

將裁斷作廢、覆核、上訴:三扇不同的大門

得悉自己被缺席判決的被告有三條途徑可走,而且彼此不可替代。下表列出條例本身規定的各項時限。

在一方缺席下作出的小額錢債裁斷之相關時限
步驟時限法例依據
提交申索後釐定聆訊日期提交後不遲於60天第338章第14(1)(a)條
口頭裁斷轉為書面形式裁斷後14天內第338章第18(3)條
缺席方申請將裁斷作廢(表格 8D)聆訊後7天內,或審裁處容許的較長期間內第338章第32A(2)條
當事人申請覆核(表格 8C)裁斷後7天內;審裁官亦可在14天內主動覆核第338章第27A條
向高等法院原訟法庭申請上訴許可書面裁斷送達後7天內(或及時索取書面判案理由後7天內)第338章第28(2)條

申請上訴許可本身並不會擱置執行裁斷(第31條)。上訴許可僅限就法律問題或司法管轄權問題提出,且原訟法庭不得推翻審裁處的事實裁斷(第28–29條)。

對申索人而言,實際情況是該裁斷在約一星期內仍存在被推翻的風險,隨後才會穩固下來。申請將裁斷作廢是專為缺席而設的門徑;覆核是供有出庭但不同意結果的當事人使用;而上訴途徑門檻極高、費用昂貴,且絕不接受對事實裁斷的爭辯。

強制執行是另一項獨立申請,須由你主動展開

第32條規定,審裁處的裁斷可按區域法院判決的相同方式在區域法院強制執行。司法機構關於執行的單張說得更直接:審裁處不會主動代勝訴的一方向敗訴的一方追討判決款項

金錢裁斷最常用的執行途徑是申請扣押令狀(Writ of Fieri Facias)。你須前往登記處索取申請書及令狀表格,填寫判定債務人的資料及款額,繳付存檔費用——司法機構收費表列出提交執行令狀的費用為 HK$55——並領取加蓋法庭印鑑的令狀。隨後將其送交執達主任辦事處,並繳付用以支付執達主任開銷的按金。執達主任會扣押價值相當於判決款額加開銷的貨物及動產;現行實務做法是在物品公開拍賣前,給予判定債務人 5個工作天 清還欠款。

單張中的各項警告對於從未現身的被告尤為適用:無人能保證執行必定成功;執行失敗的費用會從按金中扣除;而且執達主任無權強行破門進入住宅處所。如果你明知對方並無財產可供扣押,司法機構本身的建議就是再追討下去也沒有甚麼意思

若缺席的人是你自己

相反情況的後果更為嚴苛。若申索人及其獲授權代表皆未有出庭,審裁官可駁回申索人的申索。此時同樣適用第32A條的途徑:於7天內提交表格 8D、附帶證明解釋缺席原因,且無論結果如何,通常都會命令你支付訟費。用司法機構的話來說,業務繁忙和假期通常不獲接納為押後聆訊的充分理由。若你無法出席,一旦知悉應立即以書面申請押後,並列明申索編號、聆訊日期及附上證明文件。

常見問題

被告沒有出席簡短提訊,我是否勝訴了? 不是。你可以申請判決,審裁官在信納送達有效及申索成立後方可登錄判決。在審裁處正式作出裁斷、以及第32A條規定的7天將裁斷作廢申請期屆滿之前,你所擁有的只是一項申請,而非一項確定的判決。

我可以在缺席聆訊中帶律師出庭嗎? 不能。第19條規定大律師或律師均無發言權,除非他們代表自己行事。你可以在事前尋求法律意見,但在法庭上必須親自陳詞。

被告在第6天申請將裁斷作廢,我必須出席嗎? 必須。審裁處會排期聆訊,審裁官將在該聆訊中決定批准、附條件批准或駁回申請。無論結果如何,缺席的一方通常須承擔該次聆訊的訟費——但前提是你必須在場提出申請。

整個程序需要多久? 條例明確規定了兩個時間點:首個聆訊在提交申索後60天內進行,而口頭裁斷後14天內須轉為書面判令。其餘一切則取決於審裁處的排期情況及被告的應對行為。

資料來源: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e-Legislation,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Judiciary Pamphlet 4 — General points to note (PDF), Judiciary Pamphlet 7 — Application to set aside, review and appeal (PDF). 條文編號引自香港電子法例發布的《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表格、費用及實務做法取材自撰寫本文時司法機構小額錢債審裁處的網頁及單張。相關費用及實務或會變更——提交申索前請先向審裁處登記處核實。本文僅提供一般程序資訊,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