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你無法聘請代表律師出席這場聆訊。《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19(2)條規定,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在審裁處席前均無發言權,除非該律師以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親自代表自己。因此,熟悉檔案、陳述案情以至盤問對方的人,只有你自己。司法機構已清楚列明當天程序以及要求你帶備的資料——甚至細緻至文件頁碼應如何編排。本文將這些指引按實際流程為你逐一整理。
誰人實際上可以在席前發言
審裁處負責聆訊因合約、準合約或侵權行為而引起,且申索款額不超過港幣75,000元的金錢申索。換取快速且不拘小節程序的代價,就是第19條的限制,而該條文往往比多數人預期的更為嚴格。
第19(1)條列出了所有享有發言權的人士,名單相當簡短。第19(2)條則將律師拒於門外,僅保留了一項狹窄的例外情況——而這絕非一般人所期盼的例外:事務律師可以出庭,但前提必須是該律師本人就是申索人或被告人。
| 身分 | 享有發言權? | 條文 |
|---|---|---|
| 作為當事人的你本人 | 有 | s.19(1)(a) |
| 身為當事人的公司的幹事或僱員 | 有 | s.19(1)(b) |
| 身為當事人的合夥的成員 | 有 | s.19(1)(c) |
| 獲你書面授權的代表——如親屬或同事 | 須先取得審裁處的許可,且該名人士不得為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 s.19(1)(d) |
| 你聘請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 沒有 | s.19(2) |
| 身為申索人或被告人本人的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 有——但僅限代表其本人 | s.19(2) |
律師唯一獲准陳詞的另一情況,是根據第35A條處理涉嫌在聆訊中作出侮辱行為的程序。事前尋求法律意見不受限制;法律所禁止的,僅限於在法庭內代表發言。
申索涉及三種聆訊,而非單一一場
大部分人以為只需出庭一天。然而審裁處有一套既定程序,你在每個階段需要履行的責任皆有不同。
簡短提訊(call-over)是第一場聆訊。請預留至少半天或更多時間——這是司法機構的官方建議,而非誇大的安全預算。調查主任會接見雙方,將案件分類為有抗辯或無抗辯,嘗試促成雙方自願和解;若和解不成,則協助界定主要爭議點。但請注意這類協助的界限:調查主任不可向你提供法律意見。
若案件未能和解,審裁官會頒布指示——規定雙方必須送達和存檔哪些文件,以及期限為何。這通常涵蓋抗辯書、反申索書、答覆書、證人陳述書,以及測量師報告或照片等其他佐證文件。隨後案件會押後進行提訊(mention),視乎雙方的準備進度,提訊可能不只一次。
若你根據第19(1)(d)條授權他人代表出席,必須帶備妥善的授權書——並委派熟悉案件檔案的人士出庭。官方簡介特別指明,必須確保該代表熟悉案件的事實。
各階段聆訊的目的
- 簡短提訊。 分類案件、嘗試和解及頒布指示。請帶備下文九項清單中的所有文件。
- 提訊。 審裁官會與雙方檢視是否已蒐集足夠證據,並可能再次指示在指定日期前交換陳述書及文件。請帶備你已存檔及收到的所有文件。
- 審訊。 所有當事人及證人均須出席。證人宣誓作供、接受盤問,隨後可選擇進行結案陳詞。
證據宣告完結的關鍵時刻
司法機構指引中的一句話主宰了一切,但多數自行訴訟的申索人從未留意:審裁官只有在各方當事人均確認不會再提出其他證據的情況下,才會排期審訊。
反過來理解這句話:審訊日期並非供你繼續準備的截止期限——而是一扇因為你聲明已完成蒐證而開啟的大門。你原本打算找出的發票、打算導出的通訊紀錄、仍留在供應商手中的送貨單:若在作出該項確認前仍未呈交,你便等於親手放棄了提交這些證據的機會。
機制的另一面,則是違反指示的後果,官方簡介對此毫不含糊。若不遵從指示,審裁處可剔除申索,或在不進行審訊的情況下判被告人敗訴,並可命令違規一方支付訟費。第26A條正是賦予此權力的法例依據:當事人若未能在指定時間內遵從指示,審裁處可剔除申索或反申索、暫停訴訟程序,或直接判該方敗訴。
文件冊:九項必備資料及其用途
若你曾閱讀關於準備審訊文件冊的指引——要求雙方共同議定、編排頁碼並在審訊前至少三個完整工作天存檔——那是高等法院根據《實務指示 5.6》實施的制度,並不適用於審裁處。在審裁處,你應存檔的文件及時間,完全由審裁官就你案件頒布的指示所決定。
司法機構就審裁處所發布的指引,是一份必備物品核對清單以及有關文件副本的規定。兩者相加,共有九項重點。
文件冊必備的九項資料
- 所有已存檔及收到的文件。 簡短提訊及每次提訊均需帶備:審裁官在聆訊期間隨時可能查閱其中任何文件。
- 尚未存檔的正本——另備兩套影印本。 指引中對數量有嚴格規定:支持你的申索或抗辯的文件正本,另備2套影印本,一套存檔於審裁處,另一套送達對方當事人。
- 你本人的證人陳述書。 申索人及被告人通常會親自作供,在這種情況下他們應各自撰寫其證人陳述書。
- 每位其他證人的獨立陳述書,每份陳述書僅記錄該證人親身知悉的事實。一份陳述書不可代他人陳述其見聞。
- 確立債項所依據的文件——合約、報價單、發票、收據、結算單、送貨單。最好由證人錄取陳述書,解釋該等文件的內容及重要性。
- 照片:彩色印製、貼於A4紙上並編上號碼。 凡文件為彩色且顏色具重要意義者,送達及存檔時均須使用彩色副本。
- 證明雙方合法身分的文件。 如你代表公司,須備最新周年申報表副本;如為合夥或獨資商號,須備商業登記申請書。若控告公司,須備其最新註冊辦事處資料;若控告商號,須備其商業登記申請書。
- 授權書,若有任何人根據第19(1)(d)條代表你出庭。
- 專家報告——僅在爭議涉及審裁官專門知識以外的技術問題時適用,例如維修受損車輛的合理費用,或特定貨物或服務的公認質量標準。聘請專家費用昂貴;指引建議你可先向審裁官查詢是否有必要委聘專家。
將頁碼編為 C1、C2——沒有人告訴你的細節
隨著訴訟推進,雙方會呈交更多陳述書及文件。司法機構所採用的一套常規,非常值得你從首次存檔起便嚴格遵行:將整套文件統整編排頁碼,並在每個頁碼前加上代表所屬當事人的英文字母。
申索人的文件頁碼以 C 開頭——C1、C2、C3。被告人的文件頁碼以 D 開頭——D1、D2、D3。其目的在於口頭陳詞時的效率。當你說出「C7頁第3段」時,審裁官與對方能即時翻到同一頁,避免全場翻找文件而打斷你的發言思路。
其餘的文件規則均圍繞確保副本一致。凡你所依賴的每份陳述書及文件,均須按審裁處指示將一份副本存檔;同時將完全相同的副本即時送達對方;並妥善保管正本,以便在任何聆訊或審訊中供審裁處或對方查閱。
| 文件 | 存檔於審裁處 | 送達對方當事人 | 正本 |
|---|---|---|---|
| 證人陳述書 | 副本,按審裁處指示 | 完全相同的副本,同時送達 | 由你自行保管,以備查閱 |
| 發票、收據、信件 | 副本 | 完全相同的副本,同時送達 | 由你自行保管 |
| 照片 | 彩色副本,貼於A4紙,編上號碼 | 彩色副本 | 由你自行保管 |
| 任何顏色具實質意義的文件 | 彩色副本 | 彩色副本 | 由你自行保管 |
頁碼應貫穿全套文件連續編排,而非每份文件獨立編號——這樣才能確保單一頁碼引用準確無誤。
證人陳述書即是案件的核心
證人陳述書是民事訴訟中常規的證據形式,其功能非常明確:記錄該證人準備在法庭上作供的事實,且所有內容必須屬於該證人的親身知悉範圍。
一旦脫離親身知悉的範疇,陳述書便會失效。審裁官可拒絕接納該等事實為證據,即使予以接納,亦可能賦予極少或不賦予任何比重。指引列舉的例子是:證人描述自己並未目擊的交通意外,轉述他人所說並非親身知悉,極不可能被法庭採信。
對小企業而言,有兩點尤其容易造成困擾。公司本身無法作出證人陳述書——法團或商號並非自然人,因此陳述書必須由幹事、僱員或親身知悉事實的其他個人作出。若最初與客戶接洽的員工已經離職,陳述書必須由當時在場的其他人員作出,否則只能單憑書面文件支撐案情。
- 行文須簡明扼要,但內容須完備,涵蓋與申索、任何反申索及爭議事項相關的所有事實。
- 事實須按時間先後順序排列,分段編寫並加上編號。
- 證人須在末尾簽署,並註明證人姓名。
- 空白表格可於審裁處登記處或資訊中心索取,亦可在司法機構網站下載,或透過審裁處的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以傳真索取。
若證人不願出庭:三個星期
審訊日期一經排定,確保證人屆時出庭便是你的責任——在審訊日前,證人應重溫其陳述書內容以喚起記憶。
若證人不願自願出席,你可向審裁官申請許可發出證人傳票(witness summons)。申請須在審訊日期至少3個星期前提出,並填妥表格5(Form 5)。表格可於審裁處登記處、資訊中心、司法機構網站索取,或透過互動音頻電話錄音系統以傳真獲取。法例訂明的證人費須由你(即申請人)支付。
「三星期」是排定審訊日期後必須即時記在日曆上的關鍵時限。若證人在審訊前最後兩星期突然失聯,你將無法再透過法律途徑強制其出庭。
審訊當天:固定次序的三個階段
所有人均須出席。若申索人缺席,審裁處可剔除該項申索;若被告人缺席,審裁處可在其缺席下作出判決,但前提是申索人必須能夠證明其案情。任何一方缺席均各有處理機制;在此最重要的是,出庭並非可選事項。
證人須宣誓或非宗教式誓詞作口頭宣誓作供,指引對此明確警告:若證人在法庭上被發現並無說出實情,可能會遭到刑事檢控及監禁。
申索人及其證人先行作供,隨後是被告人及其證人。每位證人都須經歷相同的三個階段。
證人作供程序
- 主問(Examination-in-chief)——證人向審裁處陳述其認為相關的事實。
- 盤問(Cross-examination)——證人回答對方當事人的提問。此時是你盤問對方證人的機會,對方亦會藉此盤問你。
- 覆問(Re-examination)——傳召該證人的一方可進一步提問,但僅限於澄清在盤問中提出的事項。這絕非用以補充遺漏內容的第二次機會。
勝訴可追討的款項——以及可致罰款10,000元的違規行為
由於無律師代表,勝訴亦無法追討律師費。但第24條賦予審裁處命令支付其他款項的權力,範圍雖然較窄,卻值得爭取:當事人因出席聆訊而招致的任何必要及合理的開支,以及失去的薪金或工資,以及就證人出席聆訊而向其支付的合理開支。
這意味著你出席審裁處的時間可以轉化為可追討項目,而非沉沒成本——前提是你能提出證明。請保留顯示被扣減薪金的工資單或僱主信,以及支付證人開支的收據。訟費命令必須註明每名須負責任的當事人應付的款額,其執行方式與審裁處的任何其他裁決完全相同。
而在光譜的另一端,第35A條賦予審裁官即席判處任何使用威嚇或侮辱性言詞、行為侮辱或蓄意打斷聆訊的人士——處以第3級罰款(司法機構指引載明為港幣$10,000元)及監禁6個月。即席意味著當場定罪判刑,無需另行審訊。無論對方在法庭內對你說甚麼,陳詞時請始終面向審裁官發言,切勿與對方直接爭執。
在審裁官發問之前,先演練關鍵問題
上述所有內容均源自司法機構的官方規範,而這些規範主要針對文件準備。指引無法告訴你的,是當案情受到質疑時聽起來究竟是否可信。
這正是審訊容易暴露的破綻。到了開庭之時,你自己這份陳述書恐怕已讀過無數遍,其薄弱之處早已被自己忽視;而第一個當面指出漏洞的人,將會是審裁官——或是在盤問中的被告人。這兩者絕非初次發現問題的理想場合。
Trial AI 透過模擬聆訊檢驗你的案情:由 AI 審裁官提出案件引申的尖銳問題,盤問你所撰寫的陳述,並指出論據不足之處。這並非法律意見,亦無法代你出庭——根據第19(2)條,任何工具或人士均不能代你出庭。但它能確保這宗必須由你親自抗辯的案件,在正式開庭前你已完整演練過一次。
常見問題
我可以帶律師出席香港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聆訊嗎? 不可以。第19(2)條規定,大律師或事務律師在審裁處席前均無發言權,除非該律師以申索人或被告人的身分代表自己。你可在聆訊前尋求法律意見,但不得由律師代表出席。經審裁處許可,你可書面授權他人代表出庭,但該名代表不得為大律師或事務律師。
出席聆訊需要帶備甚麼? 須帶備你已存檔及從對方收到的所有文件;支持申索但尚未存檔的文件正本另加2套影印本;你本人的證人陳述書及其他證人的陳述書;確立債項的合約、發票及收據;貼於A4紙上並編上號碼的彩色照片;若屬公司須備最新周年申報表,若屬商號須備商業登記申請書;以及在有人代你出庭時的授權書。
文件頁碼應該如何編排? 請為全套文件統整編排連續頁碼。申索人的頁碼以 C 開頭(C1、C2、C3),被告人的頁碼以 D 開頭(D1、D2、D3),以便審裁官與對方能同時藉由單一頁碼迅速翻至同一頁文件。
何時會排定審訊日期? 會在提訊聆訊中排定,且必須在所有當事人均確認不會再提出其他證據時方會進行。在此之前,審裁官可持續指示雙方蒐集及交換證據;確認之後,雙方只能憑現有檔案進行審訊。
若我的證人拒絕出庭該怎麼辦? 請在審訊日期至少3個星期前,填妥表格5(Form 5)向審裁官申請許可發出證人傳票。法例訂明的證人費須由你支付。
若我勝訴,可以追討任何費用嗎? 由於律師不得代表出庭,因此無法追討律師費。第24條容許審裁處命令支付當事人及證人因出席聆訊而必然及合理招致的開支,以及失去的薪金或工資。
資料來源: Judiciary Pamphlet 5 — How to prepare for and conduct a hearing or trial (PDF), Judiciary Pamphlet 6 — Documents required in a small claim case (PDF),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e-Legislation,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CLIC — Preparing the bundle of documents before trial. 條文編號引自香港電子法例所載之《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338章);程序規定及引述文字均源自撰文時司法機構現行之小額錢債審裁處《法庭服務簡介》小冊子。實務指引及表格可能更新——呈交文件前請先向審裁處登記處核實。本文僅提供一般程序資訊,並不構成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