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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額錢債調解免費,應和解還是上庭?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10月1日約 12 分鐘

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Settle or fight: what each one leaves you holding TRIAL AI · HONG KONG · SMALL CLAIMS MEDIATION Settle or fight: what each one leaves you holding The HK$200 pilot ended on 30 June 2022. Sessions are now arranged free of charge. Settle at mediationGo to the hearingCost to try Free since 5 July 2022 HK$20 to HK$120 to fileWho decides Both of you, or no deal The AdjudicatorWhat is said Confidential: Cap. 620 Evidence on oathWhat you hold Contract or consent order Award up to HK$75,000If unpaid Sue on it, or enforce order Writ of FiFa: HK$55 to fileAsk for a consent order: it turns a settlement into an order of the Tribunal. Sources: Judiciary press release, 4 July 2022; Cap. 338; Cap. 620 ss.8-9; Judiciary pamphlets and fees.
Mediation for a Small Claims case costs nothing to try and binds nobody until both sides sign. What matters is how the settlement is recorded: a consent order can go to the Bailiff, while a bare agreement has to be sued on.

直接答案:在 2026 年,香港小額錢債審裁處案件的調解服務,當事人無須付費。不少網頁仍然寫着的每方 HK$200,屬於一項政府先導計劃的收費,而該計劃已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結束。自 2022 年 7 月 5 日起,司法機構的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設於深水埗英華街 2 號,毗鄰審裁處所在的大樓,為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安排免費調解會議,由司法機構以外的認可調解員主持。調解屬自願性質,任何人都不能強迫你簽署協議;調解不成功,申索照常進行。因此,要決定的不是費用,而是:現在收取一筆較少的款項,是否勝過一項最高 HK$75,000、但可能仍須自行執行的裁斷。

小額錢債調解是否收費?

兩個說法都曾經正確,只是時間不同。西九龍調解中心於 2018 年 11 月 8 日啟用,律政司同日在該中心推出先導計劃,由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營運,每方當事人須繳付 HK$200 的象徵式申請費,費用已包括所有項目。

司法機構在 2022 年 7 月 4 日的新聞公報清楚交代了結局:先導計劃已於 2022 年 6 月 30 日結束。司法機構接管有關處所,並於 2022 年 7 月 5 日開設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辦事處的免費服務包括:解答與法庭有關的調解查詢、播放影片及舉辦調解講座、提供調解前諮詢、安排由司法機構以外的認可調解員提供調解服務,以及設置資源角。

先導計劃的網頁至今仍然可以瀏覽,頁面上仍然列出 HK$200 申請費,所以這個數字一直被人引用。如有人向你收取 HK$200,付款前請先致電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查詢:2388 3070。

西九龍的小額錢債調解:以往與現在
先導計劃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日期2018 年 11 月 8 日至 2022 年 6 月 30 日2022 年 7 月 5 日起
負責機構聯合調解專線辦事處,由律政司監督司法機構
每方費用HK$200 申請費免費
案件來源合適的審裁處案件及其他合適案件審裁官識別合適案件作出轉介;當事人亦可自行到辦事處參加調解講座
調解員由中心的調解員名冊配對司法機構以外的認可調解員

資料來源:律政司 2018 年 11 月 8 日新聞公報;司法機構 2022 年 7 月 4 日新聞公報;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網頁。辦公時間為星期一至五上午 9 時至下午 1 時、下午 2 時至下午 6 時,星期六、日及公眾假期休息。

調解是甚麼?誰是調解員?

定義:根據《調解條例》(第 620 章)第 4 條,調解是由一個或多於一個分節構成的有組織程序,由不偏不倚的個人在不對某項爭議或其任何部分作出判決的情況下,協助爭議各方找出爭議點、探求和擬訂解決方案、互相溝通,以及就解決爭議的全部或部分達成協議。

定義:經調解的和解協議,是指調解的當事人就全部或部分爭議所達成的和解協議。調解員不會裁定誰對誰錯,司法機構的說法是,調解員無權強行各方和解。

審裁處內有兩個角色,容易與調解員混淆。在首次聆訊(即簡短提訊)中與雙方會面的調查主任,同樣會協助雙方自願達成和解,但調查主任是法庭人員,不能向你提供法律意見。審裁官則在各方未能和解時負責裁決。調解員兩者都不是,而是司法機構以外的認可調解員。

調解與聆訊有一項規則不同。根據《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19(2) 條,大律師及律師在審裁處沒有出庭發言權,除非他本人就是申索人或被告人。調解並非聆訊。司法機構表示,參與調解一般無須委託律師,但你可以尋求律師的意見以作準備,而有些人在達成最終協議前,會先行尋求獨立的法律意見。

案件如何轉介調解?

途徑有兩個:由審裁處轉介,或自行到辦事處查詢。兩者都不會令你承擔任何責任。

在舊計劃下,這個途徑使用率不低。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審裁處共轉介 966 宗案件,當中 56% 提交了調解申請,成功率約為 50%。兩者相乘,即每 100 宗獲轉介的案件中,大約 28 宗以和解告終。這是我們所能找到最近期的小額錢債轉介數字,當時免費服務尚未開始。

由入稟到調解

  1. 入稟申索。入稟費按申索金額由 HK$20 至 HK$120 不等;第 338 章第 14 條規定,司法常務官須定出聆訊日期,而該日期不得遲於入稟後 60 日。
  2. 簡短提訊。調查主任與雙方會面,把案件歸類為「作出抗辯」或「不作出抗辯」,並協助雙方達成和解。如雙方即場同意和解,和解協議會呈交審裁官,由審裁官作出經各方同意的命令。
  3. 轉介。入稟後,審裁官可在適當階段鼓勵當事人考慮調解,並會識別合適的案件,轉介至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
  4. 或自行前往。辦事處解答查詢、舉辦調解講座,並免費為小額錢債案件的當事人提供調解前諮詢。辦事處職員不會提供法律意見,亦不會就具體案件的進行作出評論。
  5. 雙方同意。免費調解會議只會為同意調解的當事人安排。只要一方拒絕,調解便不會進行。
  6. 調解會議。按司法機構的說明,會議先由各方在共同會談中陳述立場,其後各方進入不同房間,調解員穿梭其間。各方可隨時終止調解會議。

調解提議是陷阱嗎?

不是。理由有三個,而且都有明文依據。

  • 調解屬自願性質。司法機構:除非各方當事人完全同意,否則任何曾經商議的解決方案都不是最終的。任何人都不能強迫當事人簽署任何和解協議。
  • 調解中的說話不會帶進聆訊。第 620 章第 8(1) 條規定,除指明的例外情況外,任何人不得披露調解通訊;第 9 條規定,在任何程序中,調解通訊只有在獲得法院或審裁處的許可下方可獲接納為證據。調解通訊指為調解的目的或在調解過程中所說的話、所做的事、擬備的文件或提供的資料。第 10(3) 條列明可給予許可的法院,小額錢債審裁處不在其中,因此屬「任何其他情況」,須向原訟法庭申請。
  • 調解不成功,不會對你不利。司法機構:即使調解未能成功,對當事人也並非毫無裨益。

和解金額值不值得接受?

和解與裁斷,並不是同一件事的兩個價錢。裁斷是審裁官就一宗不超過 HK$75,000 的申索所作的決定;和解則是對方同意支付的款項。司法機構給準備入稟人士的小冊子說得很直接:即使你獲得勝訴的判決,也不保證你必然會收回應收的款項。

所以,評估聆訊的價值要分兩步:先估計審裁處判給你全數的機會,再估計你真正收到款項的機會。下表以一宗 HK$40,000 的申索為例,就兩種不同情況計算。表內的百分比是由你自行估計的示例數字,並非統計數據。

影響這些數字的因素有三個,只有一個關乎誰是誰非:你的證據有多充分?被告人有沒有能力付款?你可以等多久?首次聆訊須定於入稟後 60 日內,但那只是簡短提訊;有抗辯的案件其後還要經過一次或多次提訊,才會排期審訊。

示例:申索 HK$40,000,對方提出即時支付 HK$30,000
證據薄弱,對方還款成疑證據充分,對方有能力還款
申索金額HK$40,000HK$40,000
你估計獲判全數的機會70%90%
你估計收到款項的機會80%95%
聆訊的價值HK$40,000 × 0.70 × 0.80 = HK$22,400HK$40,000 × 0.90 × 0.95 = HK$34,200
即時收取 HK$30,000比聆訊的價值高比聆訊的價值低,應要求提高金額

只屬示例計算,並未計及等候審訊的時間、須執行裁斷時申請執行令狀的 HK$55 存檔費及執達主任按金,以及第 338 章第 33 條所訂裁斷附帶的利息。

和解怎樣才可以強制執行?

司法機構指出,經簽署的協議對各方當事人均具約束力。有約束力,不等於明天就可以強制執行。舊先導計劃的常見問題把分別說得很清楚:經調解的和解協議不可當作判決、法院命令或仲裁裁決般強制執行;如果一方違反協議,另一方可以當作違反合約,根據和解協議起訴對方。

因此,和解以甚麼形式記錄,與金額同樣重要。已入稟的申索有三種了結方式;一旦對方不付款,三者的處境相差很遠。

已入稟的申索:記錄和解的三種方式
記錄方式你手上有甚麼如果對方不付款
由審裁官作出經各方同意的命令審裁處的命令,以郵寄方式送交各方可循執達主任途徑執行:申請扣押債務人財產令狀(封票)的存檔費為 HK$55,另須繳付執達主任按金。第 338 章第 32 條訂明,審裁處的裁斷可在區域法院強制執行,方式與該法院的判決相同
只有已簽署的和解協議一份合約須就違反協議另行提出申索,並以協議作為證據
收妥全數後提交《中止申索通知書》款項再沒有需要執行的事項。在簡短提訊之後中止申索,須先得到審裁官批准;除非聆訊日期已取消,否則仍須出席

資料來源:司法機構小額錢債審裁處小冊子第 4、5 及 8 冊;審裁處收費表;第 338 章第 32 條。

調解失敗後申索會怎樣?

申索會照常進行,猶如沒有舉行過調解會議。審裁處會就抗辯書、回覆書、證人陳述書及支持文件作出指示,案件押後至提訊;審裁官只會在各方確認再沒有其他證據提交後,才定出審訊日期。

除非審裁處親自通知你聆訊日期已經取消,否則每個聆訊日期都應視為有效。司法機構就簡短提訊後中止申索的情況,正是這樣說的:除非審裁官已給予批准並下令取消聆訊日期,否則訴訟各方必須按照原定日期出席聆訊。

調解失敗很少是白費的。你已經聽過對方最有力的論點和對方心目中的數字,而司法機構亦指出,經調解商議後,當事人會發現對爭議事項更為清晰。只是這些內容一概不可以在審訊中引述。

拒絕調解會否對你不利?司法機構的調解常見問答是就一般民事案件而寫的,當中指出法庭裁定訟費時,會考慮某方是否在沒有合理的解釋下,拒絕參與調解。在審裁處,涉及的金額有限:第 338 章第 24 條所述的訟費,是當事人或證人必需招致的合理開支及損失的薪金或工資,而律師既然沒有出庭發言權,聆訊也就沒有律師的出庭費用。

調解前應如何準備?

司法機構列出的準備工作有四項。下面最後兩步,是我們補充的。

調解會議之前

  1. 熟悉案情。熟習有關案情的背景和爭議事項:日期、金額、誰說過甚麼,以及每一點由哪份文件證明。
  2. 預先想好方案。事先考慮可接受的不同和解方案:一筆過付款、分期、退貨、延後付款。
  3. 有需要便先取意見。如有必要,先行尋求法律意見。即使調解員本人是合資格的律師,也不會在調解中給予法律意見。
  4. 帶同可以作決定的人。司法機構提醒,如個別人士的決定對解決爭議起關鍵作用,必須安排有關人士出席整個調解過程。如果金額須由董事批准,董事便要到場。
  5. 寫下三個數字。你申索的金額;按你的證據,經上述兩步折算後預計審裁處會判給的金額;以及你的底線,低於這個數字便寧願上庭。
  6. 決定條款,不只是金額。付款日期、分期安排、違約後果,以及和解以甚麼形式記錄。

和解還是審訊:簡單準則

如果對方的出價高於聆訊經兩步折算後的價值,而且條款可以記錄為命令,便應和解;否則便應出席聆訊。

  • 傾向和解:證據有無法填補的缺口、被告人未必有能力支付全數、你急需這筆款項,或你日後仍要與對方來往。
  • 傾向聆訊:文件齊全、被告人明顯有能力付款、對方出價只及申索額的一小部分,或對方不肯同意由審裁官作出命令。
  • 無論如何,都應出席調解會議。會議免費,會上所說的內容保密,而且你可以隨時終止。

資料來源: Judiciary press release, 4 July 2022 — Integrated Mediation Office (West Kowloon) to commence operation; pilot scheme ended 30 June 2022; free mediation sessions, Judiciary — Integrated Mediation Office (West Kowloon): services, address, opening hours, Department of Justice press release, 8 November 2018 — West Kowloon Mediation Centre opens; pilot scheme application fee of $200 each, news.gov.hk, 28 May 2021 — Secretary for Justice: 966 Small Claims cases referred to 30 April 2021, 56% applied, success rate around 50%,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HK$75,000 limit, filing fees, mediation, Judiciary pamphlet 1 — Before you start a claim, Judiciary pamphlet 4 — General procedures (discontinuance of claim), Judiciary pamphlet 5 — How to prepare for and conduct a hearing or trial (call-over, consent order), Judiciary pamphlet 8 — How to enforce a judgment, Small Claims Tribunal — Level of Fees (writ of execution HK$55),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s.14, 19, 24, 32 and 33, Mediation Ordinance (Cap. 620), ss.2, 4, 8, 9 and 10, Judiciary — Mediation: frequently asked questions, Joint Mediation Helpline Office — FAQ of the former Small Claims Mediation Pilot Scheme (legal effect of a mediated settlement agreement). 費用、程序及法例條文均以司法機構、律政司及電子版香港法例所公布的資料為準,並於 2026 年 9 月 30 日核對。轉介數字為政府截至 2021 年 4 月 30 日的數字,屬於已結束的先導計劃。示例所用的百分比只供說明,並非數據。安排可能有變,請先向綜合調解辦事處(西九龍)核實。本文屬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