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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小額錢債法庭:十萬元內,不設上訴

Trial AI Legal Team2026年10月3日約 9 分鐘

Applies in Macau SAR

Form MA-1 to payment, on the Code's own clock TRIAL AI · MACAU · SMALL CLAIMS Form MA-1 to payment, on the Code's own clock Claims up to MOP 100,000. No lawyer required, no advance deposit. You act Both sides Court 1 File MA-1 At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2 Defence 15 days after service 3 Hearing Within 20 days conciliate first 4 Judgment Usually on the spot; no appeal 5 File MB-1 Registries search then seizure Court costs are assessed at the end: roughly MOP 1,300–2,000 minimum, per Form MA-1 (2019). Sources: Macau Civil Procedure Code arts. 1285–1297; Law 4/2019; Forms MA-1 and MB-1.
A Macau small claim runs on deadlines written into 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with no lawyer and nothing paid up front. The judge gives judgment at the hearing in most cases, and a second form in the same court turns it into a seizure.

直接答案:2026 年,澳門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法庭)審理利益值不超過澳門幣十萬元的金錢債務及消費爭議。你只需在初級法院提交一份 MA-1 表格,毋須委託律師,也毋須繳付預付金。被告有 15 日答辯;法官定出日期後,審判聽證應於 20 日內進行,開始時先試行調解,一般即場判決。法院表格列明的訴訟費用最低額約為澳門幣 1,300 元至 2,000 元,而判決原則上不可提起平常上訴。如對方仍不付款,可在同一法庭以第二份表格 MB-1 申請執行。

可以追討哪些案件?

只有兩類,別無其他。《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利益值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訴訟,如目的是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或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便適用這項特別程序。朋友借錢不還、租客拖欠租金、樓宇管理費、電話費、付了款卻沒有完成的維修工程,都屬此類。勒遷、分割財產,或追討金錢以外的東西,則不屬此類。

利益值以整筆債務計算。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案件利益值以引致請求的法律關係的總金額為準;為了符合上限而任意把債務分拆成若干部分,對此分割行為無須理會。你可以少追一點,卻不可以把一筆債分成三宗案件。

上限本身由另一條法律訂定。經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9/1999 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八條,把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定為澳門幣十萬元。該修改法律於 2019 年 3 月 4 日在《公報》公佈,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法院的起訴狀填寫指引亦重申:案件利益值不得超過澳門幣十萬元,以提起訴訟之時為準。

上限曾經調整一次
期間上限依據
2005 年 1 月 4 日起澳門幣五萬元法院設立該法庭的公告
2019 年 4 月起澳門幣十萬元第 4/2019 號法律

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了第 9/1999 號法律第十八條;其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新的上限只適用於該法律生效後提起的訴訟程序。

要請律師嗎?費用多少?

毋須委託律師。《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可提起平常上訴的案件中必須委託律師;利益值在十萬元或以下的案件不屬此類,第七十六條因此容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法院網站介紹初級法院時直接說明:市民可以不必委託律師及繳付預付金,只要填妥有關表格提交起訴狀便可。

毋須預付,不等於沒有費用。法院的 MA-1 表格附有提示:現時訴訟費用最低額大概為澳門幣 1,300 元至 2,000 元,如在指定開庭日期前達成和解或撤回訴訟,訴訟費用將會減低。費用在案件完結時計算;傳喚被告時,法院會告誡被告,如不參與訴訟,法院可判處其滿足原告的請求及支付訴訟費用。

當事人如想聘請律師,仍然可以。表格的請求部分甚至寫明要求被告支付訴訟費用和職業代理費。至於律師費能否全數追回,由法官決定,不應假設一定可以。

MA-1 表格怎樣填寫?

MA-1 表格(起訴狀,2019 年 4 月版)載於法院網站「表格下載」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部分。填寫指引說明表格屬非強制性:第一千二百八十六條容許當事人自行書寫起訴狀,而且無須分條縷述。表格的作用,只是確保你寫齊該條要求的五項內容。

填寫 MA-1 表格

  1. 寫明雙方身份。你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編號、職業、地址、工作地點及電話,然後是被告的同樣資料。地址要有根據,因為傳喚由此開始。
  2. 選擇一個訴因。表格列出信用卡費用、電話費、交通事故、管理費、租賃、樓宇滲漏、承攬、佣金,以及需要自行說明的「其他」。
  3. 扼要而清楚地說明事實。指引要求寫出債務的來源、何時到期,以及你曾經如何追討。
  4. 列明金額。所欠的原來本金;按法定或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及起訖日期;其他請求的金額;以及總額,即案件利益值。再選擇利息由哪一天起計至付清為止:某一指定日期、傳喚日或判決日。
  5. 列出證據。每份文件逐一編號(文件一、文件二),並與它所證明的事實對應。證人不可多於六位,須列明身份資料,由你自行帶同出席;亦可請法院通知證人,但指引提醒,這樣做可能拖慢訴訟。
  6. 準備副本。每名被告一份起訴狀複本,另加一份供法院存檔,以及交予對方的文件影印本。簽署後向初級法院提交。

起訴之後會怎樣?

時間表很短,而且寫在法典之內。法院辦事處毋須等待法官批示,便會同時以掛號信及司法人員親身送達兩種方式傳喚被告(第一百七十七條-A)。如收到起訴狀二十日後仍未能傳喚,卷宗會送交法官,由法官命令公示傳喚;在這項程序中,公告只須在報章刊登一次(第一千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

《民事訴訟法典》訂明的時間表
步驟期限
答辯及提出證據傳喚後 15 日(第 1288 條)
對反訴作出答覆接獲通知後 15 日(第 1290 條)
審判聽證定出日期後 20 日內(第 1292 條)
複雜案件書面判決10 日內(第 1295 條)
被告身處澳門以外答辯期另加 30 日(第 199 條)

條文編號指《民事訴訟法典》。反訴本身必須是上限以內的金錢債務或消費爭議,方可受理(第 1289 條)。除輔助參加及第三人透過異議表示反對外,不得受理任何第三人參加的附隨事項(第 1291 條)。

審判聽證怎樣進行?

由法官主導,並按第一千二百九十四條的次序進行。聽證開始時,法官試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才命令進行證明措施。

證人由法官負責詢問,範圍涵蓋法官認為重要的所有事宜;法官亦不限於審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命令調查其他必需的證據。每詢問一名證人後,任何一方都可請求法官向證人提出附加問題。調查證據完成後,雙方可作簡短的口頭陳述。

判決通常即時作出。第一千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判決須立即口述載於紀錄;如法官認為案件複雜,則可在十日內以書面作出。

敗訴一方可以上訴嗎?

原則上不可以。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只有當案件利益值高於作出裁判的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方可提起平常上訴;小額錢債案件按定義不會高於該限額。法務局 2020 年的文章亦指出,此法庭所作的判決原則上不可提起上訴。

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例外範圍狹窄,而且只涉及法律問題,不涉及事實:以違反管轄權規則為依據、與已確定的裁判抵觸,或裁判違反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如任何一方認為屬於例外情況,便應尋求法律意見,因為任何上訴都必須委託律師(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b 項)。

提出反訴也不能打開上訴之門。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為確定判決可否上訴,無須理會因反訴而增加的案件利益值。

對方仍不付款:MB-1 表格

判決命令對方付款,卻不會自動把錢轉到你手上。第一千二百九十六條規定,小額錢債判決須按簡易執行程序執行,法院亦為此提供表格 MB-1(執行請求,2014 年 7 月版),附於原案卷,在同一法庭提交。

這份表格做到債權人自己做不到的事。它請求法官向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金融管理局索取被執行人的資料,再查封所發現的財產。表格列出的查封對象包括政府每年的現金分享、三分之一薪金、銀行帳戶、汽車或電單車、已登記的物業、保險基金,以及買賣預約合約。

被執行人要到查封之後才獲通知(第八百二十條),並可在十日內對執行提出異議或反對查封。MB-1 表格列明這一階段的訴訟費用最低額大概為澳門幣 1,500 元;這數字來自 2014 年版的表格,請向法院辦事處核實。

澳門與香港的小額錢債

熟悉香港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讀者會發現,澳門的法庭進度更快、由法官主導的程度更高,上限較高,入稟時亦毋須先付費用,但幾乎沒有上訴途徑。

  • 在債務人及其財產所在地起訴。澳門判決在澳門執行;把判決帶到另一地區,是另一項較慢的程序。
  • 先核對金額。本金加上計至起訴之日的利息,必須在澳門幣十萬元以內。
  • 出發前先為文件編號。法官會按文件逐一詢問。
兩地小額錢債制度比較
澳門香港
上限澳門幣十萬元HK$75,000
提交時付款毋須預付金HK$20 至 HK$120
律師毋須委託,但可以聘請沒有出庭發言權
第一步15 日內書面答辯60 天內簡短提訊
上訴原則上不設須獲許可,只限法律問題

香港資料:《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14、19 及 28 條,以及審裁處收費表(2024 年 10 月)。澳門資料見上文所引。

資料來源: Courts of Macau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the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MOP 100,000, no lawyer or advance payment, office address, Courts of Macau — establishment of the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operating from 4 January 2005 (original MOP 50,000 limit), Law 4/2019 amending Law 9/1999 (Judicial Organisation Framework Law), art. 18 threshold and art. 16 entry into force, Official Gazette of the Macau SAR, Series I, No. 9, 4 March 2019, Macau Civil Procedure Code, arts. 74, 76, 177-A, 199, 583, 820 and 1285–1297, Law 9/2004, which added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o 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Courts of Macau — forms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including the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Form MA-1, statement of claim and filing guide (April 2019), Form MB-1, request for enforcement (July 2014), Legal Affairs Bureau, 追討小額債務 (Macao Daily, 17 March 2019) — superseded MOP 50,000 figure, Legal Affairs Bureau, 認識輕微民事案件訴訟程序 (Macao Daily, 25 October 2020), Hong Kong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s.14, 19 and 28, Hong Kong Small Claims Tribunal — Level of Fees (October 2024). 法例條文以《公報》網站所載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經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9/1999 號法律為準;表格、費用及法庭地址取自澳門法院網站,並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核對。訴訟費用為法院表格所列的大約最低額,可能有變。本文屬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