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Macau SAR
直接答案:2026 年,澳門輕微民事案件法庭(俗稱小額錢債法庭)審理利益值不超過澳門幣十萬元的金錢債務及消費爭議。你只需在初級法院提交一份 MA-1 表格,毋須委託律師,也毋須繳付預付金。被告有 15 日答辯;法官定出日期後,審判聽證應於 20 日內進行,開始時先試行調解,一般即場判決。法院表格列明的訴訟費用最低額約為澳門幣 1,300 元至 2,000 元,而判決原則上不可提起平常上訴。如對方仍不付款,可在同一法庭以第二份表格 MB-1 申請執行。
可以追討哪些案件?
只有兩類,別無其他。《民事訴訟法典》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規定,利益值不超過第一審法院法定上訴利益限額的訴訟,如目的是判處給付一定金額以履行金錢債務,或行使法律賦予消費者的權利,便適用這項特別程序。朋友借錢不還、租客拖欠租金、樓宇管理費、電話費、付了款卻沒有完成的維修工程,都屬此類。勒遷、分割財產,或追討金錢以外的東西,則不屬此類。
利益值以整筆債務計算。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案件利益值以引致請求的法律關係的總金額為準;為了符合上限而任意把債務分拆成若干部分,對此分割行為無須理會。你可以少追一點,卻不可以把一筆債分成三宗案件。
上限本身由另一條法律訂定。經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9/1999 號法律《司法組織綱要法》第十八條,把民事方面第一審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定為澳門幣十萬元。該修改法律於 2019 年 3 月 4 日在《公報》公佈,公佈後滿三十日生效。法院的起訴狀填寫指引亦重申:案件利益值不得超過澳門幣十萬元,以提起訴訟之時為準。
| 期間 | 上限 | 依據 |
|---|---|---|
| 2005 年 1 月 4 日起 | 澳門幣五萬元 | 法院設立該法庭的公告 |
| 2019 年 4 月起 | 澳門幣十萬元 | 第 4/2019 號法律 |
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了第 9/1999 號法律第十八條;其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新的上限只適用於該法律生效後提起的訴訟程序。
要請律師嗎?費用多少?
毋須委託律師。《民事訴訟法典》第七十四條規定,在可提起平常上訴的案件中必須委託律師;利益值在十萬元或以下的案件不屬此類,第七十六條因此容許當事人親自進行訴訟。法院網站介紹初級法院時直接說明:市民可以不必委託律師及繳付預付金,只要填妥有關表格提交起訴狀便可。
毋須預付,不等於沒有費用。法院的 MA-1 表格附有提示:現時訴訟費用最低額大概為澳門幣 1,300 元至 2,000 元,如在指定開庭日期前達成和解或撤回訴訟,訴訟費用將會減低。費用在案件完結時計算;傳喚被告時,法院會告誡被告,如不參與訴訟,法院可判處其滿足原告的請求及支付訴訟費用。
當事人如想聘請律師,仍然可以。表格的請求部分甚至寫明要求被告支付訴訟費用和職業代理費。至於律師費能否全數追回,由法官決定,不應假設一定可以。
MA-1 表格怎樣填寫?
MA-1 表格(起訴狀,2019 年 4 月版)載於法院網站「表格下載」的輕微民事案件法庭部分。填寫指引說明表格屬非強制性:第一千二百八十六條容許當事人自行書寫起訴狀,而且無須分條縷述。表格的作用,只是確保你寫齊該條要求的五項內容。
填寫 MA-1 表格
- 寫明雙方身份。你的姓名、身份證明文件或法人編號、職業、地址、工作地點及電話,然後是被告的同樣資料。地址要有根據,因為傳喚由此開始。
- 選擇一個訴因。表格列出信用卡費用、電話費、交通事故、管理費、租賃、樓宇滲漏、承攬、佣金,以及需要自行說明的「其他」。
- 扼要而清楚地說明事實。指引要求寫出債務的來源、何時到期,以及你曾經如何追討。
- 列明金額。所欠的原來本金;按法定或約定利率計算的利息及起訖日期;其他請求的金額;以及總額,即案件利益值。再選擇利息由哪一天起計至付清為止:某一指定日期、傳喚日或判決日。
- 列出證據。每份文件逐一編號(文件一、文件二),並與它所證明的事實對應。證人不可多於六位,須列明身份資料,由你自行帶同出席;亦可請法院通知證人,但指引提醒,這樣做可能拖慢訴訟。
- 準備副本。每名被告一份起訴狀複本,另加一份供法院存檔,以及交予對方的文件影印本。簽署後向初級法院提交。
起訴之後會怎樣?
時間表很短,而且寫在法典之內。法院辦事處毋須等待法官批示,便會同時以掛號信及司法人員親身送達兩種方式傳喚被告(第一百七十七條-A)。如收到起訴狀二十日後仍未能傳喚,卷宗會送交法官,由法官命令公示傳喚;在這項程序中,公告只須在報章刊登一次(第一千二百八十七條第二款)。
| 步驟 | 期限 |
|---|---|
| 答辯及提出證據 | 傳喚後 15 日(第 1288 條) |
| 對反訴作出答覆 | 接獲通知後 15 日(第 1290 條) |
| 審判聽證 | 定出日期後 20 日內(第 1292 條) |
| 複雜案件書面判決 | 10 日內(第 1295 條) |
| 被告身處澳門以外 | 答辯期另加 30 日(第 199 條) |
條文編號指《民事訴訟法典》。反訴本身必須是上限以內的金錢債務或消費爭議,方可受理(第 1289 條)。除輔助參加及第三人透過異議表示反對外,不得受理任何第三人參加的附隨事項(第 1291 條)。
審判聽證怎樣進行?
由法官主導,並按第一千二百九十四條的次序進行。聽證開始時,法官試行調解雙方當事人;調解不成,才命令進行證明措施。
證人由法官負責詢問,範圍涵蓋法官認為重要的所有事宜;法官亦不限於審理當事人提供的證據,可以命令調查其他必需的證據。每詢問一名證人後,任何一方都可請求法官向證人提出附加問題。調查證據完成後,雙方可作簡短的口頭陳述。
判決通常即時作出。第一千二百九十五條規定,判決須立即口述載於紀錄;如法官認為案件複雜,則可在十日內以書面作出。
敗訴一方可以上訴嗎?
原則上不可以。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只有當案件利益值高於作出裁判的法院的法定上訴利益限額時,方可提起平常上訴;小額錢債案件按定義不會高於該限額。法務局 2020 年的文章亦指出,此法庭所作的判決原則上不可提起上訴。
第五百八十三條第二款的例外範圍狹窄,而且只涉及法律問題,不涉及事實:以違反管轄權規則為依據、與已確定的裁判抵觸,或裁判違反具強制性的司法見解。如任何一方認為屬於例外情況,便應尋求法律意見,因為任何上訴都必須委託律師(第七十四條第一款 b 項)。
提出反訴也不能打開上訴之門。第一千二百八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為確定判決可否上訴,無須理會因反訴而增加的案件利益值。
對方仍不付款:MB-1 表格
判決命令對方付款,卻不會自動把錢轉到你手上。第一千二百九十六條規定,小額錢債判決須按簡易執行程序執行,法院亦為此提供表格 MB-1(執行請求,2014 年 7 月版),附於原案卷,在同一法庭提交。
這份表格做到債權人自己做不到的事。它請求法官向物業登記局、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局、身份證明局及金融管理局索取被執行人的資料,再查封所發現的財產。表格列出的查封對象包括政府每年的現金分享、三分之一薪金、銀行帳戶、汽車或電單車、已登記的物業、保險基金,以及買賣預約合約。
被執行人要到查封之後才獲通知(第八百二十條),並可在十日內對執行提出異議或反對查封。MB-1 表格列明這一階段的訴訟費用最低額大概為澳門幣 1,500 元;這數字來自 2014 年版的表格,請向法院辦事處核實。
澳門與香港的小額錢債
熟悉香港小額錢債審裁處的讀者會發現,澳門的法庭進度更快、由法官主導的程度更高,上限較高,入稟時亦毋須先付費用,但幾乎沒有上訴途徑。
- 在債務人及其財產所在地起訴。澳門判決在澳門執行;把判決帶到另一地區,是另一項較慢的程序。
- 先核對金額。本金加上計至起訴之日的利息,必須在澳門幣十萬元以內。
- 出發前先為文件編號。法官會按文件逐一詢問。
| 澳門 | 香港 | |
|---|---|---|
| 上限 | 澳門幣十萬元 | HK$75,000 |
| 提交時付款 | 毋須預付金 | HK$20 至 HK$120 |
| 律師 | 毋須委託,但可以聘請 | 沒有出庭發言權 |
| 第一步 | 15 日內書面答辯 | 60 天內簡短提訊 |
| 上訴 | 原則上不設 | 須獲許可,只限法律問題 |
香港資料:《小額錢債審裁處條例》(第 338 章)第 14、19 及 28 條,以及審裁處收費表(2024 年 10 月)。澳門資料見上文所引。
資料來源: Courts of Macau —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the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MOP 100,000, no lawyer or advance payment, office address, Courts of Macau — establishment of the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operating from 4 January 2005 (original MOP 50,000 limit), Law 4/2019 amending Law 9/1999 (Judicial Organisation Framework Law), art. 18 threshold and art. 16 entry into force, Official Gazette of the Macau SAR, Series I, No. 9, 4 March 2019, Macau Civil Procedure Code, arts. 74, 76, 177-A, 199, 583, 820 and 1285–1297, Law 9/2004, which added the small claims procedure to the Civil Procedure Code, Courts of Macau — forms of the Court of First Instance, including the Minor Civil Cases Court, Form MA-1, statement of claim and filing guide (April 2019), Form MB-1, request for enforcement (July 2014), Legal Affairs Bureau, 追討小額債務 (Macao Daily, 17 March 2019) — superseded MOP 50,000 figure, Legal Affairs Bureau, 認識輕微民事案件訴訟程序 (Macao Daily, 25 October 2020), Hong Kong Small Claims Tribunal Ordinance (Cap. 338), ss.14, 19 and 28, Hong Kong Small Claims Tribunal — Level of Fees (October 2024). 法例條文以《公報》網站所載的澳門《民事訴訟法典》及經第 4/2019 號法律修改的第 9/1999 號法律為準;表格、費用及法庭地址取自澳門法院網站,並於 2026 年 10 月 1 日核對。訴訟費用為法院表格所列的大約最低額,可能有變。本文屬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