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lies in Hong Kong SAR
直接答案:Mareva 禁制令(又稱資產凍結令)是香港法院發出的命令,在申索未有裁決前,禁止被告在指明價值以內轉移或處置資產。原訟法庭可根據《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第 21L 條發出;審理 HK$3,000,000 以下申索的區域法院,則可根據第 336 章第 52B 條發出。申請人須證明有良好的可爭辯理據、被告在香港有資產,以及資產確實有被耗散的風險,一般以緊急方式在不通知債務人的情況下提出申請。代價是一項承諾:按司法機構的標準格式,如法院其後認定命令不應發出,你須賠償命令對被告造成的損失。左右決定的是這項承諾,而不是法院費用。
什麼是 Mareva 禁制令?
定義:Mareva 禁制令,又稱資產凍結令(freezing order),是一種非正審禁制令,禁止一方把資產調離香港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它不會把任何資產轉移給你,也不會就申索作出裁決,只是把被告的資產留在原處,令你日後取得的判決有財產可供執行。
法律依據很簡短。《高等法院條例》第 21L(1) 條容許原訟法庭在公正或適宜的所有情況下發出禁制令;第 21L(3) 條確認,禁止一方轉移或處置位於香港的資產的禁制令,不論該方是否以香港為居籍、在香港居住或身處香港,均可發出。《區域法院條例》第 52B(3) 條賦予區域法院在其司法管轄權內相同的權力。
- HK$75,000 或以下小額錢債審裁處
不設律師代表的審裁處。第 4 章及第 336 章賦予的凍結資產權力屬於法院,而非審裁處。
- HK$75,000 以上至 HK$3,000,000區域法院
可根據第 336 章第 52B(3) 條,就位於香港的資產發出非正審禁制令。
- HK$3,000,000 以上原訟法庭
根據第 4 章第 21L 條發出 Mareva 禁制令,亦可根據第 21M 條協助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
合約及侵權申索的金額上限,以司法機構公布的資料為準。
第 21M 條另外提供跨境工具。即使香港並無任何訴訟,只要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可能產生可在香港執行的判決,原訟法庭亦可發出臨時濟助,當中明確包括 Mareva 類型的禁制令。如債務人的資產在香港、糾紛卻在外地進行,這往往是唯一途徑。
申請人須證明什麼?
香港大學營辦的社區法網(CLIC)列出四項要求,每一項都要以誓章提出證據,不能只憑聲稱。下表把每項要求與申請人一般提交的證據並列;例子只作說明,法院會考慮整體情況。
| 要求 | 意思 | 證據例子 |
|---|---|---|
| 良好的可爭辯理據 | 按現有證據,你對被告的實質申索可以恰當地提出爭辯 | 已簽署的合約、未付發票、付款的銀行紀錄、書面承認 |
| 資產在香港 | 被告在本司法管轄區內有命令可以針對的資產 | 已知的銀行帳戶、顯示物業的土地查冊、公司股權 |
| 確實有耗散風險 | 沒有命令的話,資產很可能在判決前被耗散或隱藏 | 無法解釋的近期轉帳、糾紛開始後出售物業、公司申請撤銷註冊、不誠實的紀錄 |
| 權衡便利 | 考慮雙方所受損害後,發出命令屬公正及適宜 | 申索金額與命令對被告業務造成的干擾 |
要求以 CLIC 的概述為準。各項的法律準則由案例發展而成;本表屬一般資料,並非就你的證據是否足夠提供意見。
四項之中,確實有耗散風險往往決定申請成敗。債務人只是拖欠不還,單憑這一點並不代表他即將隱藏資產。能說服法院的是指向將來的行為:收到追討後資金轉往境外、糾紛開始不久便出售單位、公司正在結業或被剔除註冊。如果你的證據只有債項本身,命令很可能不獲批准。
為何不預先通知債務人?
因為預先警告會令命令失去作用。《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第 29 號命令第 1(2) 條規則容許原告人在情況緊急時以單方面方式憑誓章提出申請,即不通知另一方。第 1(3) 條規則更進一步:在緊急情況下,可以在發出令狀之前申請禁制令,條件是其後須發出令狀。
只有你一方陳詞的聆訊,代價是全面及坦白披露的責任。CLIC 指出,原告人必須披露其所知的一切重要事項,包括對被告有利的事項。司法機構《實務指示 11.2》亦規定,任何偏離標準命令格式的重大改動,都必須提請法官注意;如沒有提出,禁制令有可能在其後的聆訊中被撤銷。
獲批後你須承諾什麼?
司法機構的 Mareva 標準命令格式附於《實務指示 11.2》,自 2017 年 1 月 3 日起使用,並在附表列出申請人的各項承諾。第一項是損害賠償承諾:如法院其後認定命令對被告造成損失並決定被告應獲賠償,原告人會遵從法院作出的任何命令。這亦稱為交叉承諾。
這項承諾並非形式。如你的申索失敗,或命令因未有披露而被撤銷,被告可要求法院評估凍結所造成的損失,例如錯失一宗交易、銀行額度被取消,或業務無法支付供應商款項,並命令你賠償。
| 承諾 | 你須承擔的責任 |
|---|---|
| 損害賠償 | 遵從法院就命令對被告或任何其他人士所造成損失而作出的賠償命令 |
| 銀行擔保(如法院要求) | 在指定日期前,由香港銀行以被告為受益人提供擔保,金額由法院填寫 |
| 發出及送達令狀 | 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發出(如尚未發出)令狀,並連同命令送達 |
| 宣誓確認證據 | 宣誓並存檔誓章,確認曾向法官提出的證據 |
| 再次聆訊的文件 | 送達再次聆訊的傳票,連同誓章、證物及論點綱要 |
| 第三方 | 向每位獲通知的人士提供命令副本,並支付其遵從命令的合理費用 |
| 命令終止時 | 命令失效時,通知所有曾獲通知的人士 |
按標準格式的承諾附表概述。法院可在個別案件中增刪或修改承諾;另有選用條款處理香港以外的法律程序。
選用的銀行擔保,是法院在懷疑申請人未必有能力賠償時用以加強承諾的方法。帳目單薄的公司,或居於海外的個人申請人,應預計會被要求提供。安排擔保會在命令生效期間一直佔用你的資金或信貸。
命令發出後會怎樣?
單方面發出的命令只是暫時措施。標準格式只令命令生效至再次聆訊日期(return date),屆時雙方均可陳詞。以下次序依據標準格式及第 29 號命令。
香港 Mareva 禁制令的流程
- 單方面聆訊。 你不通知對方,憑誓章提出申請,法官發出命令,並附上你的承諾。
- 通知銀行。 向持有被告款項的銀行及其他人士提供命令副本。任何人獲通知後,如明知而協助或容許違反命令,即屬蔑視法庭。
- 送達被告: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送達命令、你的誓章及再次聆訊的傳票。
- 披露資產。 被告須以書面告知你所有超過命令所列價值的資產,並在命令指定的日數內以誓章確認。
- 再次聆訊。 被告可爭辯命令應被撤銷或更改。被告或任何獲通知的人士亦可隨時申請更改或撤銷命令。
- 審訊或和解。 如命令繼續有效,一般維持至判決。如申索失敗,被告可根據你的損害賠償承諾追討。
凍結令實際禁止什麼?
香港的 Mareva 命令通常只限於被告在命令所列價值以內的資產。它凍結的是被告處置資產的行為,而不是被告的整個生活。
- 日常生活開支。 標準格式容許個人被告每星期動用由法院填寫的款額。
- 正常及恰當的業務開支。 經營業務的被告可在指明的每週款額內,繼續支付員工及供應商。
- 法律意見及代表。 被告可動用指明或合理的款額就申索抗辯,命令不會令被告無法為自己辯護。
- 銀行抵銷。 銀行在獲通知命令前批出的融資,仍可行使抵銷權。
- 全球效力。 另一份標準格式凍結香港境內或境外的資產,但在外地法院宣布可予執行前,對身處外地的人士並無約束力,除非該人是被告的高級人員或代理人,或以其他方式受香港法院管轄。
- 懲罰通知。 不遵從命令的被告可被裁定蔑視法庭,並可被判監禁、罰款或扣押資產;公司被告的董事亦然。
申請禁制令要花多少錢?
官方並無公布申請所涉法律工作的一般費用,因此本文不列出數字。可以說明的是費用流向。法院費用是最小的一項:根據《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 4D 章),在原訟法庭蓋印發出令狀的費用為 HK$1,045。其餘是律師及大律師就緊急誓章和聆訊所需的時間、再次聆訊、第三方遵從命令的費用、任何銀行擔保,以及承諾所帶來的或有責任。
| 項目 | 規則 | 固定或無上限? |
|---|---|---|
| 傳訊令狀(原訟法庭) | 第 4D 章附表第 1 項 | 固定:HK$1,045 |
| 緊急誓章及單方面聆訊 | 第 4A 章第 29 號命令第 1(2) 條規則 | 無上限:專業人員時間,常在短時間內完成 |
| 再次聆訊 | 實務指示 11.2 標準格式 | 無上限:如被告反對,須進行有爭議的聆訊 |
| 銀行及其他第三方的費用 | 標準格式承諾 | 無上限:其遵從命令的合理費用 |
| 銀行擔保(加強承諾) | 標準格式承諾(如法院要求) | 佔用法院所定的款額 |
| 命令不當時被告的損失 | 損害賠償承諾 | 無上限且屬或有:事後評估 |
法院費用以 2026 年生效的《高等法院費用規則》(第 4D 章)為準。費用會變動,入稟前請向登記處核實。
CLIC 對比例說得很直接:如爭議資產的金額或價值不大,提出申請並不合理。問題不在於你能否負擔聆訊費用,而在於申索是否夠大、耗散證據是否夠強,足以承擔命令一旦被證實不當時的無上限責任。
有沒有較便宜的替代方法?
有,而且部分針對較窄的風險。香港法律有三項可在判決前使用的工具,另有兩項在判決後使用。
| 工具 | 時間 | 作用 | 限制 |
|---|---|---|---|
| 禁止離境令(第 4 章第 21B 條;第 44A 號命令) | 判決前或判決後 | 禁止債務人離開香港;以單方面方式申請 | 一個月後失效,連續期合共最長 3 個月;如申請理由不足,法院可判給債務人補償 |
| 判決前扣押財產(第 44A 號命令第 7 及 8 條規則) | 判決前 | 法院要求被告提供保證,或扣押指明財產 | 須證明被告為阻撓執行判決而即將處置或移走財產 |
| 簡易判決(第 14 號命令) | 訴訟初期 | 被告並無真正抗辯時,無須審訊即作判決 | 加快申索,但不保全資產 |
| 第三債務人命令(第 49 號命令) | 判決金額最少 HK$1,000 後 | 命令欠債務人款項的銀行或第三方改為付款給你 | 只涉及命令作出時欠債務人的款項 |
| 押記令(第 50 號命令) | 判決後 | 以判決債項押記債務人的土地或股份 | 只保障債項;出售須另行申請 |
《高等法院規則》(第 4A 章)及《高等法院條例》(第 4 章)。
應否申請資產凍結令?
- 申索金額大不大? 按 CLIC 的建議,把無上限的費用和承諾,與涉及的金額一併衡量。
- 耗散風險是否可證明,而不只是擔心? 有日期、有文件的近期轉帳、出售資產或撤銷註冊步驟,是申請的核心。
- 你知道資產在哪裏嗎? 針對不明資產的命令難以監察;能指明銀行帳戶和土地,命令才有實效。
- 你承擔得起承諾嗎? 如凍結會令被告蒙受實際損失,而你的申索未必穩妥,承諾就是真實風險。應準備向法院證明你有能力履行,或提供銀行擔保。
- 較窄的命令是否足夠? 如擔心的是債務人離境而不是轉移資金,禁止離境令或已足夠。
- 有沒有披露問題? 聆訊前列出所有對被告有利的事實。如披露後便無法勝訴,就不應申請。
Mareva 申請往往在一天內準備好,卻要在再次聆訊時接受考驗,對方大律師會細讀你的誓章找出遺漏。Trial AI 讓你預先演練這場考驗:以你自己的文件論證四項要求、對方會提出的未有披露論點,以及法官會就承諾提出的問題。這是練習,並非法律意見;在香港緊急申請凍結令,應交由律師處理。
資料來源: High Court Ordinance (Cap. 4), ss.21B (prohibition order), 21L (injunctions, including over assets of a party not in Hong Kong) and 21M (interim relief in aid of proceedings outside Hong Kong), Rules of the High Court (Cap. 4A), Orders 14, 29 (ex parte application in urgency, before the writ), 44A (prohibition order, attachment before judgment), 49 (garnishee) and 50 (charging orders), District Court Ordinance (Cap. 336), s.52B(3), High Court Fees Rules (Cap. 4D), Schedule, item 1 (HK$1,045 on sealing a writ), Judiciary Practice Direction 11.2, Mareva Injunctions and Anton Piller Orders, with standard forms (effective 3 January 2017), CLIC — What can the plaintiff do if the defendant is likely to dispose of his assets improperly before trial?, Judiciary — The District Court: civil jurisdiction up to HK$3,000,000, Judiciary — Small Claims Tribunal: jurisdiction up to HK$75,000. 法例條文、規則及費用均以撰文時電子版香港法例、司法機構及社區法網公布的資料為準。官方並無公布 Mareva 申請的法律費用,因此本文不列出數字。費用及實務會變動,入稟前請先核實。本文屬一般資料,並非法律意見。